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消費稅的計算方法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征收稅額的,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但在下列幾種情況下存在避稅的機會:
第一,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確定,在確定時,按偏低一點的價格確定就能節省消費稅,在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情況下,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從避稅角度看,應當縮小成本和利潤有利于節稅。
第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時,銷售額按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價格確定,此時,委托方可協同受托方在確定價格時獲取避稅的機會,將價格確定作為避稅手段加以運用。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率)
在以上組成計稅價格中,材料成本和加工費具有避稅機會,委托方可取得受托方的協助,將材料成本和加工費壓縮,從而節省消費稅。
第三,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在上面的公式中,關稅和消費稅稅率沒有避稅機會,但關稅的完稅價格具有很強的彈性,因而具有避稅機會,一般來說,關稅完稅價格愈小,越對避稅有利,因此,要求避稅者,應盡可能降低抵岸價格以及其他組成關稅完稅價格的因素并獲取海關認可。
第四,納稅人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款或者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發生價款和增值稅稅款合并收取的,應換算出不含增值稅稅款的銷售額,換算公式為: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
在上面公式中有兩點值得避稅者思考:一是將含增值稅的銷售額作為消費稅的計稅依據;二是沒經過避稅籌劃將本可壓縮的含增值稅的銷售額直接通過公式換算。這兩種情況都不利于企業節省消費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屬于應當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第三條 條例所附《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中所列應稅消費品的具體征稅范圍,依照本細則所附《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執行。
每大箱(五萬支,下同)銷售價格(不包括應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下同)在780元(含)以上的,按照甲類卷煙稅率征稅;每大箱銷售價格在780元以下的,按乙類卷煙稅率征稅。第四條 條例經三條所說的“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納稅人生產銷售兩種稅率以上的應稅消費品。第五條 條例第四條所說的“納稅人生產的、于銷售時納稅”的應稅消費品,是指有償轉讓應稅消費品的所有權,即以從受讓方取得貨幣、貨物、勞務或其他經濟利益為條件轉讓的應稅消費品。第六條 條例第四條所說的“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是指作為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的直接材料、并構成最終產品實體的應稅消費品。
“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納稅人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第七條 條例第四條所說的“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納稅人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第八條 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分列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
1.納稅人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納稅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二、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三、納稅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四、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第九條 條例第五條所說的“銷售數量”是指應稅消費品的數量。具體為:
一、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二、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四、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第十條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計量單位的換算標準如下:
一、啤酒 1噸=988升
二、黃酒 1噸=962升
三、汽油 1噸=1388升
四、柴油 1噸=1176升第十一條 根據條例第五條的規定,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外匯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結算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為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取何種折合率,確定后一年內不得變更。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所說的“銷售額”,不包括應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如果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款或者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發生價款和增值稅稅款合并收取的,在計算消費稅時,應當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款的銷售額。其換算公式為: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第二條 消費稅的稅目、稅率(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執行。
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第四條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和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第五條 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外匯計算銷售額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第六條 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第七條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依照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納稅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第八條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第九條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第十條 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第十一條 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免稅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第十二條 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十三條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送關海關申報納稅。第十四條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第十五條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七日內繳納稅款。第十六條 消費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征收消費稅,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執行。第十八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國務院關于征收消費稅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附: 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
稅目征收范圍 計稅單位 稅率(稅額)
一、煙
1.甲類卷煙 包括各種進口卷煙 45%
2.乙類卷煙 40%
3.雪茄煙 40%
4.煙絲 30%
二、酒及酒精
1.糧食白酒 25%
2.薯類白酒 15%
3.黃酒噸 240元
4.啤酒噸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妝品 包括成套化妝品 30%
四、護膚護發品 17%
五、貴重首飾 包括各種金、銀、珠寶
首飾及珠寶玉石 10%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元
八、柴油 升 0.1元
九、汽車輪胎 10%
十、摩托車 10%
十一、小汽車
1.小轎車氣缸容量
在2200毫升以上的 8%
(排氣量,下同)
(含2200毫升)
氣缸容量
在1000毫升-2200毫升的 5%
(含1000毫升)
氣缸容量
在1000毫升以下的 3%
2.越野車(四輪驅動)
氣缸容量在2400毫升 5%
以上的(含2400毫升)
氣缸容量
在2400毫升以下的 3%
3.小客車(面包車) 22座以下
氣缸容量
在2000毫升以 5%
上的(含2000毫升)
氣缸容量
在2000毫升以下的 3%
外經證不核銷有沒有影響
外經證不核銷有影響。外經證到期后30日不進行核銷的,會被稅務機關進行處罰,核銷時必須交回一份外經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繳銷:
(1)符合繳銷條件的,稅務機關在“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上簽署意見并辦理繳銷手續,收回“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證明聯;
(2)對逾期(超過半年)未繳銷的,稅務機關應督促納稅人辦理繳銷手續;
(3)對未在經營地足額完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及時辦理稅款結算手續。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
法律依據
《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 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
代收代繳消費稅怎么算
一、正面回答
代收代繳消費稅:
1、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組成計稅價格等于材料成本加上加工費比l-比例稅率;
2、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組成計稅價格等于材料成本加上加工費再加委托加工數量乘定額稅率比1-比例稅率;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等于組成計稅價格乘消費稅稅率。
二、分析
在委托加工業務中,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費并代墊部分輔料。委托加工環節屬于消費稅的征稅環節,若貨物為征收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則委托方為納稅人,按照受托方而非委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征消費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征消費稅。詳細計算是受托方在收取加工費和代墊輔料費同時需要代收代繳委托方需要繳納的消費稅。
三、相關法律
《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 條例第五條第一款所稱銷售數量,是指應稅消費品的數量。具體為:(一)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二)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四)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四、消費稅什么時候繳納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由生產者于銷售時納稅。其中自產自用的用于本企業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扣代繳。如果受托方是個體經營者,委托方需在收回加工應稅消費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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