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流失的認定(國有資產流失的認定規則)
哈爾濱市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查處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縣(市)屬企業國有資產流失的查處工作。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所形成權益,以及依法認定企業其他國有財產。第四條 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查處工作,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依法制止和挽回損失,不得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和其他所有者權益。第五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市屬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查處工作。
區、縣、(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所屬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查處工作。
審計、財政、監察、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協助做好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查處工作。第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國有資產的經營者、占有者、出資者或者管理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立案進行查處:
(一)不按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或者在評估中故意壓低資產價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二)將國有資產低價出讓或者無償轉讓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三)擅自處置國有有形資產或者無形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四)低價發包或者出租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六)國有股持股單位或者其委派的股權代表、中方出資者、合作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所有者權益或者對損害國家所有者權益的行為不反對、不制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七)不受國家所有者約束,濫用企業經營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八)非法干預企業經營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九)不依法辦理資產轉移手續,或者借機逃避國家債務,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十)從事非法經營或者委托、出資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從事非法經營,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十一)國有企業改制中,蓄意隱匿財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十二)擅自進行項目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十三)擅自以國有資產為其他單位、個人或者組織提供擔保,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十四)擅自批準國有產權轉讓,或者在批準國有產權轉讓中以權謀私,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十五)其他依法應當查處的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行為。第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企業國有資產流失行為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與國有資產流失有關的文件、資料;
(二)責令被查處單位的有關人員就國有資產流失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責令被查處單位和人員停止正在或者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行為;
(四)要求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五)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先行登記保存與國有資產流失有關的文件、資料和財物;
(六)提請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必要時提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凍結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第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國有資產流失行為時,可以聘請有資質的單位或者專門技術人員對涉案物品進行鑒定;需要進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的,可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和評估。第九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查處工作。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查處期限的,應當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第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在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立案和完成查處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有關立案、查處情況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經調查認定立案的事項不存在國有資產流失事實,或者不屬于國有資產流失性質的,應當及時撤銷立案,并告知被調查人。第十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經調查認定立案的事項存在國有資產流失事實,或者屬于國有資產流失性質,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制止和糾正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行為;
(二)恢復原狀,收回流失的國有資產;
(三)制止他人不法侵權行為并要求對已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四)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依法認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合同無效;
(五)其他糾正措施。
國有資產流失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國有資產流失是指國有資產的投資者、經營者和管理者由于過錯,違反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者致使國有資產處于流失狀態的行為。國有資產流失主要形式有:股份制改造和拍賣過程中國有資產的流失;假破產真逃債形成的國有資產流失;在產權交易過程中,評估機構惡意低估國有資產價值;假合資進行套錢;決策失誤,造成巨額國有資產損失和流失;和國家工作人員乘企業關、停、并、轉、包、租、合、賣等機會,利用職權進行貪污犯罪等。

國有資產流失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國有資產流失的量刑標準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界定“國有資產流失”
國有資產流失,通常所指的國有資產的流失是指:國有資產的出資者、管理者、經營者,因主觀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造成國有資產的損失。
國有資產流失已經出現了多種形式和多種渠道同時發生的現象,主要形式有:
股份制改造和拍賣過程中國有資產的流失;假破產真逃債形成的國有資產流失;在產權交易過程中,評估機構惡意低估國有資產價值;假合資進行套錢;決策失誤,造成巨額國有資產損失和流失;和國家工作人員乘企業關、停、并、轉、包、租、合、賣等機會,利用職權進行貪污犯罪等。
擴展資料:
監督機構:
在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一直設有財經委員會,這是中國最高立法機構中設立的負責處理國民經濟事務的組織。財經委員會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它是人民行使國民經濟管理監督權力的具體體現,是人民代表對政府經濟工作實施專門審查的基本方面。
1、財經委員會的工作范圍是全社會,國有資產委員會的工作范圍僅限于國有經濟。
2、財經委員會對國有經濟只實施外部監控,而國有資產委員會的工作是國有資產經營的內部組成部分。
3、財經委員會工作職能主要是審查國民經濟的管理工作安排,落實監控責任;而國有資產委員會必須對整體國有資產的經營加以研究,負有立法的責任,負有起主導經營作用的責任,其工作水平直接關系到整體國有資產經營的效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國有資產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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