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管理辦法(房地產廣告管理辦法)
成都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戶外廣告管理,發揮戶外廣告為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服務和美化市容的作用,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一九八七年發布的《廣告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發布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市戶外廣告管理機關是市和區(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己承擔費用,通過戶外各種載體或形式,為宣傳商品、銷售、求購商品、提供勞務、服務等的宣傳(不包括各類政治、社會宣傳)。戶外廣告的管理范圍包括:
(一)在街道、市政設施、廣場、機場、車站等建筑物或空間設置的路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牌、橫(條)幅、櫥窗等廣告。
(二)利用影劇院、體育場(館)、文化館、展覽館、賓館、飯店、商場(店)等場所設置、張貼的廣告。
(三)利用公共汽車或其他交通工具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四)利用其他載體和形式設置、張貼的廣告。第五條 廣告經營者和廣告客戶應在核定經營范圍或國家許可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
設置落地戶外廣告,應向市或區(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報,經市或區(市)、縣政府統一規劃,組織工商行政管理、規劃、城管、公安、園林等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申請設置戶外廣告的經營者發送《戶外廣告發布場地分配通知》、凡涉及使用城市道路、交通設施、街道綠地和設施的,廣告經營者還應持分配通知分別到規劃、城管、公安、園林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方可設置。設置其他戶外廣告,應向市或區(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報,經核準后按《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范化要求設置。
在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區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報;在龍泉驛、青白江區和縣(市)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應向所在區(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報。第六條 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利用自身場地設置、張貼自己生產或經營商品的戶外廣告,必須報請市或區(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批準,發給《臨時性廣告許可證》后方能設置,并應按時限拆除,交回許可證。如需繼續設置的,應重新申報核準。
設置落地戶外廣告仍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第七條 下列區域內不得設置、張貼戶外廣告。
(一)縣級以上常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所在地。
(二)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筑控制地帶。
(三)影響城市景觀的地帶。
(四)有礙綠化帶樹木花草的正常生長和妨礙交通安全的地帶。
(五)當地政府禁止設置、張貼的其他區域。第八條 經核準的張貼廣告,必須貼入廣告欄內,嚴禁在市政設施、墻壁、電桿、樹木上隨意張貼。第九條 廣告經營者承辦或代理戶外廣告業務,應當查驗證明,并負責審查廣告內容和形式,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廣告不得設置、張貼。第十條 戶外廣告除應符合《廣告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廣告內容真實、健康、清晰、明白,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要求,不得出現低級庸俗和弄虛作假廣告。
廣告文字必須準確、規范、廣告造型、廣告畫面應構思新穎,制作精細、色彩鮮艷,不得粗制濫造,影響市容觀瞻。
廣告框架安裝必須牢固、美觀。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發布的燈箱、霓虹燈廣告,必須標明制作單位名稱或代表本單位的標志;路牌廣告和橫(條)幅廣告必須標明發布單位名稱和發布時間;臨時性廣告必須標明許可證證號。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張貼位置和規格大小,經統一規劃、核準后,廣告經營者不得擅自移動和改變。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必須保持完好。對陳舊破損廣告,廣告經營者應及時修復更新。
路牌廣告每半時應更新一次。廣告拆除后,應及時設置新廣告。廣告框架閑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天。
護欄廣告每五個月應更新一次。
廣告經營者設置的橫(條)幅廣告每三個月必須更新一次;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設置的臨時性橫(條)幅廣告經批準可在會前三天設置,會后三天內必須拆除。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場地費、建筑物占用費的收費標準,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市物價局、市城管委等部門協商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印刷品廣告管理,保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通過張貼、擺放、發送、郵寄等形式發布介紹商品或者服務的散頁、招貼、宣傳冊等印刷品廣告均依照本辦法管理。
利用報紙、期刊、圖書發布廣告,利用印刷品發布煙草廣告,廣告管理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印刷品廣告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 印刷品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第五條 印刷品廣告中不得出現新聞、報道及其他非廣告信息。第六條 印刷品廣告中應當具有“廣告”標志,能夠使消費者辯明其為廣告。第七條 發布印刷品廣告,不得妨礙公共秩序、社會生產及人民生活。在法律、法規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發布印刷品廣告的場所或者區域不得發布印刷品廣告。第八條 廣告主發布含有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醫療、房地產、保健食品、化妝品內容的印刷品廣告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登記的印刷品廣告,應當委托廣告經營者向廣告發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跨省發布含有上述內容的印刷品廣告的,廣告主應當委托廣告經營者向廣告發布地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廣告經營者應當對受委托登記的印刷品廣告內容進行審查,對廣告內容違法的印刷品廣告不得發布。第九條 申請辦理印刷品廣告登記應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載明商品(服務)名稱、發布形式、時間、地點(區域)、數量的申請報告;
(二)辦理登記手續的委托代理協議書;
(三)廣告經營者營業執照和廣告經營許可證;
(四)廣告樣件;
(五)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證明文件齊備后七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登記文件要求的,核發《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第十條 發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應當向廣告經營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跨省發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由廣告經營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審后,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第十一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依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后,應當按照登記核準的事項發布印刷品廣告。第十二條 廣告主發布印刷品廣告,必須標明產品(服務)生產商、經銷商及印刷企業的名稱、地址;由廣告經營者代理發布的印刷品廣告應當同時標明廣告經營者的名稱、地址。第十三條 發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前審查的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印刷品廣告,廣告主應當取得相應的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查驗廣告審查批準文件。第十四條 發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由有關單位出具廣告證明文件的印刷品廣告,廣告主應當取得相應的廣告證明文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查驗廣告證明文件。第十五條 印制企業對含有違法內容的印刷品廣告不得印制。第十六條 凡發布于商場、藥店、醫療服務機構、娛樂場所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的印刷品廣告,上述場所的管理者應當對屬于自己管轄區域內散發、擺放和張貼的印刷品廣告負責管理,對有違反廣告法規規定的印刷品廣告應當拒絕其發布。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內容違法的印刷品廣告,應當責令其改正,廣告內容嚴重違法的,責令違法當事人予以銷毀。對內容違法的印刷品廣告所宣傳的物品,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法律、法規規定對上述物品可以作扣押、封存、沒收等處理的,從其規定。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發布,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發布,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廣告發布內容同時違法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非法散發、張貼印刷品廣告的行為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
銀川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銀川市戶外廣告管理,保證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容整潔美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寧夏回族自治區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內從事戶外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場地的建(構)筑物外部或路政設施和道路空間上設置的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燈箱、實物模型、條幅、招牌以及張貼散發性廣告;
(二)利用汽車、飛機、氣球等交通工具和空中飛行物設置的廣告;
(三)利用影劇院、體育場(館)、文化館、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設置的廣告;
(四)利用其他場所、載體在戶外設置的廣告。第四條 戶外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健康、合法,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設和市容建設,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用戶和消費者。
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響城市景觀、綠化地帶、名勝古跡的美觀、整潔和安全,不得影響公共設施的使用功能,不得妨礙交通、消防安全。第五條 銀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部門。
城建、交通、環保、園林、公安、規土、城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協同做好戶外廣告管理工作。第六條 廣告活動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法律、法規的戶外廣告,有權向戶外廣告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第二章 設置和要求第七條 戶外廣告的總體設置規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城建、規土、環保、交通、公安、園林、城管等部門統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并負責監督實施。第八條 在統一規劃的區域內設置戶外廣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在未統一規劃的區域設置戶外廣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城建、環保、交通、城管辦等有關部門審批。第九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廣告設計圖、廣告合同、場地使用協議或批準文件,填交《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經批準后,應按批準的內容、形式、規格、地點和時限設置,不得擅自改變。第十條 市政等公共場地、設施的管理者可以出租或者公開拍賣場地、設施的使用權,用以設置戶外廣告。出租或拍賣使用權的收入金額上繳同級財政,用于市政等公共設施的投入和維護費用。第十一條 下列場地和設施,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一)交通標志和交通安全設施;
(二)交通轉盤花壇、道路防護綠地、公共綠地內;
(三)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
(四)自治區政府和市政府確定的禁設地域或設施。第十二條 設置者對設置的戶外廣告,應安裝牢固,保持完整、美觀,并負責保潔和維護。
對臨時空置有礙觀瞻的戶外廣告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予以裝飾和遮掩,不得損害市容市貌。第十三條 廣告主設計、制作、發布戶外廣告,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并使用統一制發的廣告示范合同文本。第十四條 廣告主委托設計、制作、發布戶外廣告,應當向受委托人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接受委托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依法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的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報銀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物價部門備案。
禁止在戶外廣告活動中的不正當價格競爭和牟取暴利的行為。第十六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不斷提高制作水平,鼓勵使用電子、交導纖維等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逐步使戶外廣告向立體型、多功能型、現代型的方向發展。第三章 審批和管理第十七條 凡經營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和《戶外廣告經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
未經批準,不得經營戶外廣告。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度檢驗并予以公告的制度。第十九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戶外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者,應持場地使用協議或批準文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戶外廣告審批手續。
(二)屬占用道路及道路空間或者在機場凈空控制區內建筑物頂部設置的戶外廣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征得城建、城管、公安、交通、民航等部門的同意。
(三)凡利用市內公共設施、公共汽車、出租車為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必須征得設施主管單位或城建,公安部門同意后,由工商部門審批。
(四)在自有場地設置自我宣傳的戶外廣告,必須經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五)申請者須將廣告樣稿、廣告合同及有關證明材料報經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設置。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2022
? ? ?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廣告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廣告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醫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廣告,是指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間接介紹醫療機構或醫療服務的廣告。
第三條?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申請醫療廣告審查。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不得發布醫療廣告。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醫療廣告的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廣告的審查,并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發布醫療廣告,醫療機構不得以內部科室名義發布醫療廣告。
第六條?醫療廣告內容僅限于以下項目:
(一)醫療機構第一名稱;
(二)醫療機構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醫療機構類別;
(五)診療科目;
(六)床位數;
(七)接診時間;
(八)聯系電話。
(一)至(六)項發布的內容必須與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其副本載明的內容一致。
第七條?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的;
(二)保證治愈或者隱含保證治愈的;
(三)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
(四)淫穢、迷信、荒誕的;
(五)貶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
(七)使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名義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醫療廣告審查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應當加蓋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公章;
(三)醫療廣告成品樣件。電視、廣播廣告可以先提交鏡頭腳本和廣播文稿。
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申請。
第九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醫療廣告成品樣件內容進行審查。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需要請有關專家進行審查的,可延長10日。
對審查合格的醫療廣告,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發給《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將通過審查的醫療廣告樣件和核發的《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予以公示;對審查不合格的醫療廣告,應當書面通知醫療機構并告知理由。
第十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對已審查的醫療廣告成品樣件和審查意見予以備案保存,保存時間自《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生效之日起至少兩年。
第十一條?《醫療廣告審查申請表》、《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格式由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定。
第十二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在核發《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抄送本地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十三條?《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有效期為一年。到期后仍需繼續發布醫療廣告的,應重新提出審查申請。
第十四條?發布醫療廣告應當標注醫療機構第一名稱和《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發布戶外醫療廣告,應在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后,按照《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辦理登記。
醫療機構在其法定控制地帶標示僅含有醫療機構名稱的戶外廣告,無需申請醫療廣告審查和戶外廣告登記。
第十六條?禁止利用新聞形式、醫療資訊服務類專題節(欄)目發布或變相發布醫療廣告。
有關醫療機構的人物專訪、專題報道等宣傳內容,可以出現醫療機構名稱,但不得出現有關醫療機構的地址、聯系方式等醫療廣告內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時間段或者版面發布該醫療機構的廣告。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核準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與媒體類別發布醫療廣告。
醫療廣告內容需要改動或者醫療機構的執業情況發生變化,與經審查的醫療廣告成品樣件內容不符的,醫療機構應當重新提出審查申請。
第十八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發布醫療廣告,應當由其廣告審查員查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核實廣告內容。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收回《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告知有關醫療機構:
(一)醫療機構受到停業整頓、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二)醫療機構停業、歇業或被注銷的;
(三)其他應當收回《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情形。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發布醫療廣告,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診療科目,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布醫療廣告的,按非法行醫處罰。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篡改《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內容發布醫療廣告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撤銷《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在一年內不受理該醫療機構的廣告審查申請。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撤銷《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后,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處罰,對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并處一至六個月暫停發布醫療廣告、直至取消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醫療廣告經營和發布資格的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醫療廣告內容涉嫌虛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需要會同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作出認定。
廣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1998)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范戶外廣告活動,維護市容整潔、美觀,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廣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場地的建筑地、構筑物、空間設置的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招牌等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三)以其它形式在戶外設置、繪制、懸掛、張貼的廣告。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置、繪制、懸掛、張貼等從事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戶外廣告活動。
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不得影響城市景觀、綠化、風景名勝和交通、消防安全。第五條 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負責對從事戶外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規劃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管理,確定設置戶外廣告的地區、路段和設置要求,審核重要地區、重要路段和5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數,下同)的戶外廣告。
市容環境衛生部門負責對50平方米以上戶外廣告的設置進行審核和對張掛、張貼戶外廣告審核管理。并對破損、殘缺等影響市容的戶外廣告依法進行查處。
城建、市政園林、公用事業、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不得發布戶外廣告。第二章 發布規劃第七條 戶外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第八條 戶外廣告使用文字、漢語拼音、商標、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書寫規范準確。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置、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置、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影響道路暢通、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
(五)利用電力桿、電訊桿、電車桿、路燈桿的;
(六)利用違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設施的;
(七)利用人行道、城市廣場(商業街、步行街除外)、綠化帶等公共場地設置招牌廣告的(包括企業名稱指示牌);
(八)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設置煙草廣告的;
(九)非商業區內的建筑外墻、裙樓、樓頂、欄桿及圍墻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的;
(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第十條 嚴格控制在市區道路上設置路牌廣告。在商業街道、步行街占道設置路牌廣告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
在本市中山路、環市路、北京路、上九路、下九路、長堤路、農林下路、暑前路、環市路、江南大道、天河路、洪德路等重點商業街區設置戶外廣告的,鼓勵用霓虹燈形式。第十一條 嚴格控制在下列地段和場所占道設置戶外廣告的數量:
(一)廣州火車站、廣州火車東站、機場;
(二)海珠廣場、天河體育中心、珠江新城;
(三)東風路、解放路、流花路;
(四)收費站、橋梁、高架橋、橋墩、人行天橋(廣告集資的除外)。
在上述地方設置長期固定性戶外廣告的,應當采用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腦畫等形式。第十二條 人行天橋的戶外廣告設置必須以通透、霓虹燈形式,占用面積不得超過橋體本身。第十三條 裝飾性燈飾用于經營性戶外廣告的,納入戶外廣告管理。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制作和安裝設置應當符合相應的技術、質量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廣告牌距離10千伏高壓導線凈距不得小于1.5米;
(二)廣告牌距離低壓導線或電話線凈距不得小于0.5米;
(三)廣告牌外沿距離建(構)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8米;
(四)廣告牌距離地面不得低于4.5米,設在有上蓋的人行道上方的,距離地面不得低于2.8米;
(五)市區內街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寬3.5米以內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六)戶外廣告的用電設施,必須符合《廣州地區電氣設置裝置規程》的規定和供電部門的有關規定;
(七)橫額、標語和張掛不能橫跨馬路;張掛期限不得超過15天。
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互聯網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適用廣告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前款所稱互聯網廣告包括:
(一)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含有鏈接的文字、圖片或者視頻等形式的廣告;
(二)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電子郵件廣告;
(三)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
(四)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性展示中的廣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規定;
(五)其他通過互聯網媒介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廣告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引導會員依法從事互聯網廣告活動,推動互聯網廣告行業誠信建設。第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
禁止利用互聯網發布處方藥和煙草的廣告。第六條 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廣告審查機關進行審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未經審查,不得發布。第七條 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
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第八條 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
未經允許,不得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第九條 互聯網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互聯網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第十條 互聯網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廣告主發布互聯網廣告需具備的主體身份、行政許可、引證內容等證明文件,應當真實、合法、有效。
廣告主可以通過自設網站或者擁有合法使用權的互聯網媒介自行發布廣告,也可以委托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發布廣告。
互聯網廣告主委托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發布廣告,修改廣告內容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確認的方式通知為其提供服務的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第十一條 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聯網廣告,并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互聯網廣告的發布者。第十二條 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互聯網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審核查驗并登記廣告主的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等主體身份信息,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
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應當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不得設計、制作、代理、發布。
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應當配備熟悉廣告法規的廣告審查人員;有條件的還應當設立專門機構,負責互聯網廣告的審查。第十三條 互聯網廣告可以以程序化購買廣告的方式,通過廣告需求方平臺、媒介方平臺以及廣告信息交換平臺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數據分析等服務進行有針對性地發布。
通過程序化購買廣告方式發布的互聯網廣告,廣告需求方平臺經營者應當清晰標明廣告來源。第十四條 廣告需求方平臺是指整合廣告主需求,為廣告主提供發布服務的廣告主服務平臺。廣告需求方平臺的經營者是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
媒介方平臺是指整合媒介方資源,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廣告分配和篩選的媒介服務平臺。
廣告信息交換平臺是提供數據交換、分析匹配、交易結算等服務的數據處理平臺。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