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養老新政(北京養老新政三類老年人將享受津貼補貼)
非京籍無檔案北京退休條件新政策
一、外地人在北京繳養老金滿10年可在京退休
第一階段
北京養老金向外埠戶籍人員打開“懷抱”
從2011年7月1日起,外埠戶籍人員在符合相應條件的前提下,開始允許在本市辦理退休手續。需要滿足的兩個條件就是:
1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
男性滿50周歲,女性滿40周歲以前在北京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外埠人員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
2繳費累計至少要滿15年
在達到退休年齡時,在各地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年限累計至少要滿15年。
這意味著北京的養老金開始向外埠戶籍人員打開“懷抱”。但在“利好”的同時,不難看出,兩個年限的限制中,必然會產生一個中空地帶:
對于在北京繳費年限確實滿10年、但整個繳費年限又不滿15年的這部分外埠戶籍人員,就存在著兩難的境遇,到哪里退休都面臨無法滿足繳費年限達到15年的必要條件。
第二階段
外埠人員在京退休條件放寬
1可通過延長繳費社保費的方式
市人力社保局發布《關于參保人員延長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首次明確表態,2014年1月1日起,不足15年者可通過延長繳費社保費的方式以滿足退休的必要條件。
2提出延長繳費書面申請
外埠參保人員應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當月提出延長繳費書面申請,并于次月開始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直至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條件,即達到15年的繳費年限。
之后,由社會保障事務所為其申報辦理退休手續,自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核準的次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管理
3可自愿申請一次性醫療保險費
而對于延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外埠參保人員,仍不滿足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男滿25年,女滿20年)可自愿申請一次性補繳差額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4符合在本市延長繳費條件
對于符合在本市延長繳費條件的參保人員,通知中強調,如果因工作需要單位繼續留用,雙方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留用時間及有關事項,報市或區縣人力社保部門備案,并將備案后的書面協議在社保經辦機構留存。留用期間企業和職工雙方應繼續按本市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單位留用結束后,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仍不足規定年限的,可以按本通知延長繳費。
北京社保政策是什么
一、北京社保新政策
按照2011年7月開始實施的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15年,可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或者將剩余年限補繳齊,同樣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
不過,如果參保人員自愿選擇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時,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即終止,不再享受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也不得再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屆時,社保經辦機構將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該辦法不限戶籍是否在本市,只要在京參保繳費即可。
對于具體手續,參保人需在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下載專區的表格下載欄目中,下載《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領取申請單》,填寫后交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到當地社保經(代)辦機構,為相關個人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北京退休政策
【法律分析】:1、每個人每個月增加五十元的退休金;2、每月養老金低于3959元的,每月增加65元,每月養老金在3959至5459之間的,每月的養老金增加55元,每月養老金大于等于5450元的,每月增加45元。
【法律依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2021年調整本市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三、資金來源
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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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保退休政策
(一)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對于不足整年的月數,每月增加0.2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三)退休人員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于5646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月養老金在5646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其中,調整前月養老金在5646元及以上的,按絕對額增加養老金后(不含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增加的調整金額),低于5711(5646+65)元的,補足到5711元。
(四)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干部、原工商業者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后,低于調整后我市企業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平均水平。
(五)企業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于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7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45元。
(六)在按照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2019年12月31日(含)前年滿65周歲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再按照下列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年滿80周歲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
2.繳費年限30年及以上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七)企業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原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按照本條第(五)款、第(六)款規定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作為每年增發1~3個月生活補助費的基數。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執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額發給。
法律依據:
《北京市“十三五”時期老齡事業發展規劃》 堅持重點突破,大力推進“醫養結合”、“互聯網+”養老服務、養老服務隊伍建設和老齡產業發展,破解養老體系建設難點問題。落實國務院及本市關于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的政策措施,加強頂層設計,建立完善體制機制和政策法規體系,構建養老、醫療、照護、康復、臨終關懷服務相互銜接的服務模式,實現醫療和養老資源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1.形成醫療服務支持社區和居家養老格局
落實本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支持居家養老服務的指導意見,加強社區醫療衛生機構建設,出臺激勵政策,穩定隊伍,充實力量,推動醫務人員為居家老年人開展健康服務,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完善基本醫療保險社區用藥報銷政策和基層用藥制度,將老年人常見病醫保范圍內各類藥品納入社區衛生藥品目錄,保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藥品配備,方便老年人就近取藥。拓展家庭病床的適應病癥,穩定增加上門診療的內容,為老年人在社區或居家治療常見病、慢性病提供方便。研究康復醫院、護理院建設扶持政策,推動部分基層醫療機構向護理康復職能轉型。發揮中醫對健康養老養生的支持作用,鼓勵有條件的中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開展中醫健康養老服務,將中醫文化融入到老年人的健康教育、康復指導、疾病防治及家庭照料等方面。
2.提升養老機構醫療服務能力
鼓勵和支持養老機構與周邊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充分利用現有醫療資源,為機構老年人就醫建立綠色通道,提供優質醫療服務。制定養老機構配備醫護人員的標準,適度提高醫護人員薪酬待遇水平,建立養老機構護理人員和醫療機構醫護人員學習交流機制。支持醫療機構設立養老機構,滿足長期患病、術后照護、殘障等老年人的康復護理服務需求,逐步為社區居家老年人提供護理服務。推動建設臨終關懷服務醫院和護理院、康復院。鼓勵中醫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合作,提供中醫醫療、保健、康復、護理等綜合服務。
3.完善老年人護理服務體系
合理規劃居家社區、醫療康復、集中護理三大類護理設施,統籌家庭康復護理、居家專業護理、社區短期護理、養老機構護理、醫療機構護理等各類護理資源,構建養老護理完整鏈條。從資金支持、設施建設、人力資源服務、宣傳推介以及入戶服務補貼等方面,對養老護理服務企業予以扶持。對家庭成員、居家護理員和社區養老服務驛站護理人員的護理技能培訓給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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