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監督權嗎)
公民政治權利和自由權利包括哪些?
公民政治權利和自由權利包括: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監督權
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政治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選舉與被選舉權;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的權利。
擴展資料:
對一些犯罪分子附加或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主要原因有三:
一、對危害國家安全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為此類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觀惡意強、社會危害極大。對這些敵視、蔑視國家制度和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國家當然要依法剝奪他們從事政治活動和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因為如果不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他們則有可能利用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繼續從事犯罪活動。
第二,對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們被特赦或假釋后利用政治權利再從事犯罪活動。
第三,對一些嚴重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權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義發表宣言、著作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政治權利

公民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什么
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主要包括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監督權,言論出版,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的自由等。
我國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有哪些?
我國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主要包括: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憲法規定了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享有廣泛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是公民權利義務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公民其他一切權利和義務的源泉。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有:平等權、政治權和自由、人身自由權、勞動權、批評和建議權、受教育權、獲得物質幫助權和取得國家賠償權等。
公民的基本義務主要有:遵守憲法和法律、保護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尊重社會公德、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依法納稅和服兵役等。
下面詳細列舉幾個政治權利和自由的詳細解釋:
1、政治權利和自由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加國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權利和自由。
具體包括兩大方面:第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人身自由權利
廣義的人身自由權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嚴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與人身自由密切聯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4、社會經濟權利
社會經濟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經濟生活和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前提條件和物質基礎。
它主要包括:第一,財產權;第二,繼承權;第三,勞動權;第四,休息權;第五,物質幫助權;第六,離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
5、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采取各種措施,發展各種教育事業。
6、特定人的權利
所謂特定人,這里是指包括婦女、母親、兒童、老人、離退休人員、烈軍屬、華僑、歸僑和僑著在內的人員。
其權利包括:第一,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第二,保障離退休人員和烈軍屬的權利;第三,保護華僑、歸僑和僑著的正當權益。
7、監督權利
憲法規定公民有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其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大法,規定擁有最高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過四個憲法,現行憲法為1982年憲法,并歷經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訂。
擴展資料:
政治權利和自由(political right and freedom) 是指公民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作為國家政治生活主體依法享有的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是國家為公民直接參與政治活動提供的基本保障。
它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即公民參與國家、社會組織與管理的活動,以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行使為基礎;另一種是政治自由,即公民表達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通常表現為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簡稱政治自由。
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為公民行使政治權利提供了政治基礎;我國制定了保障公民政治權利實現的普通法律,如《行政訴訟法》、《集會游行示威法》等等為公民政治權利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國憲法注重政治權利實現的物質保障,如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
含義:公民依法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表達意愿的權利和自由
堅持原則: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堅持公民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堅持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相結合的原則。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政治權利和自由
什么是政治權利和自由
政治權利和自由(political right and freedom) 是指公民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作為國家政治生活主體依法享有的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是國家為公民直接參與政治活動提供的基本保障。它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即公民參與國家、社會組織與管理的活動,以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行使為基礎;另一種是政治自由,即公民表達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通常表現為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簡稱政治自由。
權利和自由
含義:公民依法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表達意愿的權利和自由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選舉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選舉國家權力機關代表的權利。
被選舉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被選舉為國家權力機關代表或行政官員的權利。我國的國家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選舉人民代表和被選為各級人民代表或行政領導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極為莊嚴的政治權利,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體現。
1.選舉權獲得的法律規定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我國公民選舉權享有的普遍性和廣泛性。
2.選民的權利
選民,即依法享有選舉權的公民。選民對人民代表的候選人,可以投造成票,也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選民,也可以棄權;選民有權對所選代表依法實行監督;選民還有權依照法定程序罷免那些不稱職的代表。
3.我國人民代表的產生方式及選舉程序
我國人民代表的產生方式有兩種:區、縣級和鄉鎮的人民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全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其人民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是間接選舉產生,代表任期5年。
實行直接選舉的程序:劃分選區;選民登記;提出和確定候選人;投票與宣布選舉結果。
4.正確認識和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參與管理國家的一項最基本、最重要的政治權利。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體現,所以要珍惜這一項政治權利。應該選舉那些政治素質、文化素質高,有較強的參政議政能力的人作為人民代表。這樣的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行使國家權力,并代表人民參政議政。
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結社、集會、游行、示威自由。
言論自由:是公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語言形式表達和宣傳自己的各種思想見解的自由。言論自由是公民對于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各種問題,通過語言或文字的形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從某種意義上講,一個國家言論自由的程度,從一個側面反映該國民主程度。當然,自由只能做法律所允許的事情,任何自由都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行使。我國公民的言論自由同樣以不危害國家、社會安寧、不損害他人的人格和尊嚴為原則。
出版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語言形式表達和宣傳自己的各種思想見解的自由。出版自由,就是公民或社會群體依照法律規定,通過書籍、報刊、廣播、電視等出版物系統,表達思想、意見、愿望、要求的權利。它與言論自由的區別在于它是以出版物的形式來表達思想和見解的。言論出版自由不是絕對的、不受限制的。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言論出版自由必須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正確行使。
結社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規定,為一定的宗旨而組織或者參加某種社會團體的自由。這是言論自由的發展和補充。所謂結社,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規定,為一定的宗旨或目的,組織或參加某種社會團體。
集會自由:就是公民依照法律規定聚集在一定場所,研究大家共同關心的問題,并發表意見或舉行某種活動的自由。集會和結社都是多數人聚集在一起討論問題,表達意愿的活動,但兩者是有區別的。集會是臨時性的聚集,結社是長期性的結合,并且有固定的組織、章程和制度。
游行自由:就是公民依照法律規定持標語、旗幟等標志,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示某種慶祝、紀念或抗議、聲討等強烈的共同意愿的自由。
示威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規定聚集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以集會、游行、靜坐等方式,表達某種抗議、義憤的情緒,并表示自己的力量和決心的自由。
我國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權利都寫入我國憲法,這說明公民行使這些權利有法律的保證。同時我國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都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自由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自由要受法律的制約,自由和法律是統一的,法律是自由的體現和保證,自由要受法律的制約。也就是說,自由只能做法律允許的事情,超越法律許可的范圍,就是違法行為,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或制裁。
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礎。
我國公民享有的政治權利和自由有哪些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加國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權利和自由。?
一、公民的政治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選舉國家權力機關代表和被選為國家權力機關代表的權利。
2.?政治自由: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 行、示 威的自由
3.監督權:是指公民有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權利,包括批評權、建議權、檢舉權、申訴權和控告權等
二、我國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權利:
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哪些內容
公民權利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完整、生命權、安全,不得基于種族、性別、國籍、膚色、性取向、民族、宗教、殘疾等進行歧視,還包括隱私權、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宗教自由、出版自由、集會自由、遷徙自由等個人權利。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英語: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旨在保護個人政治自由免受政府和私人組織的侵犯,保障個人能夠參與國家的公民和政治生活,享有平等的權利,不受歧視或政治壓迫。現時社會大部分國家制定的憲法或基本法均保障個人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包括被告人權利等法律上的自然公正(程序公平),例如有權受到公正審判、正當程序、有權獲取法律救濟,還包括參與公民社會和政治的權利,例如結社自由、申訴權、選舉權等。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被認為是第一代人權,是國際人權的初始和主要部分,其構成1948年國際人權宣言的第一部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構成第二部分)。聯合國1966年通過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擴展資料:
保障
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為公民行使政治權利提供了政治基礎;我國制定了保障公民政治權利實現的普通法律,如《行政訴訟法》、《集會游行示威法》等等為公民政治權利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國憲法注重政治權利實現的物質保障,如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政治權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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