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是什么意思(遺囑由誰執行是什么意思)
遺囑執行人是什么意思
你好,遺囑執行人是指執行遺囑內容,將遺囑內容付諸實施的人。遺囑執行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一般由立遺囑人指定,既可以是繼承人,也可以是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是否指定遺囑執行人并不是衡量遺囑是否成立、生效的要件。
家與家律師提醒,遺囑執行人和遺囑管理人是兩個概念。遺囑管理人是依照法律規定,推選或指定對被繼承人遺產進行妥善保存以及管理、清算、分配的自然人。在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遺囑執行人即為遺產管理人。如果你還有其它問題或者需要幫助,歡迎和我們聯系。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1145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 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遺囑執行人是什么意思?
遺囑執行人指的是:執行遺囑的內容,將遺囑付諸實施的人。
根據《民法典》規定,我國公民享有自主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權利。通常有兩種人可以設定為遺囑執行人,一種是法定繼承人,可以是一個或者多個,另一種是根據遺囑人意愿設定,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其他人。
遺囑執行人主要職責有:將遺囑人所有合法遺產整理、登記并造冊,對遺產進行保管,根據遺囑人意愿進行分割。如果發生糾紛,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身份參與訴訟,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遺囑內容。
遺囑執行人種類及職責是什么
遺囑執行人主要分為兩類:1、遺囑確定的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依法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2、法律規定的執行人。遺囑人未指定或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不能執行遺囑的,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為遺囑執行人。在既無指定執行人又無法定執行人的情況下,法律規定由社會組織作為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的權利和義務一般包括:1、對自己作為遺囑執行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2、通知繼承關系當事人,辦理死亡證明、戶口注銷等手續;3、確認、清理、保管遺囑人的財產;4、召集繼承人、受遺贈人等相關當事人,宣布遺囑,就遺產情況作書面報告說明;5、按遺囑內容分配遺產。6、有針對各種妨害繼承的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利;同時也有義務接受繼承人、受遺贈人對自己執行遺囑行為審查的義務。遺囑執行人對其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什么是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是指執行遺囑內容,將遺囑付諸實施的人。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分為三種:1、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第2、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喪失行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執行遺囑的,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為遺囑執行人。3?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未有法定繼承人,或者雖有法定繼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遺囑時,遺囑應由遺囑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等執行。遺囑執行人可使遺囑人的遺囑依法得以完全實現,同時可以使遺產的分割得以順利進行,避免紛爭。除遺囑中另有特別規定外,遺囑執行人可執行下列事務:(一)查明遺囑是否合法真實;(二)清理遺產;(三)管理遺產;(四)訴訟代理;(五)召集全體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公開遺囑內容;(六)按照遺囑內容將遺產最終轉移給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七)排除各種執行遺囑的妨礙;(八)請求繼承人賠償因執行遺囑受到的意外損害。
遺囑執行人和繼承人有什么區別
遺囑執行人和繼承人的區別如下:1、遺囑繼承權的主體僅限于法定繼承人,而受遺贈權的主體則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國家、集體組織,簡言之,法定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繼承遺產的權利,就是遺囑繼承權;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包括國家、集體組織)按照遺囑取得死者遺產的權利,就是受遺贈權。2、表示接受、放棄的形式不同。3、在適用范圍上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遺囑執行人具體是誰
通常情況下,遺囑執行人一般是指,按照遺囑的內容來執行遺囑,分割遺產的人。依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被繼承人指定的人、全體繼承人或者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都可以作為遺囑執行人。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要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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