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概念)
公平責任原則是什么
公平責任原則作為一種責任分配原則,其責任分配的依據既不是行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種抽象的價值理念—公平。一般說來,在法律規范的結構中,價值理念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把一種價值理念作為調整具體社會關系的操作工具,是一種特殊的法律現象。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
一、公平責任適用于當事人沒有過錯,也不能推定當事人有過錯,依據過錯確定加害人的責任或免除加害人的責任,明顯有失公平的情況
認定“沒有過錯”是適用公平責任的前提,這就需要法院首先要審慎地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準確地得出“沒有過錯”的結論,而不能用十分寬松的過錯標準來衡量行為人有無過錯的問題,從而把有過錯的案件做為“沒有過錯”的案件處理或把所有依過錯難處理的案件不適當地按“沒有過錯”的案件處理,這樣極可能嚴重威脅過錯責任作為一般原則的存在地位,導致民事歸責原則體系的瓦解。
二、“實際情況”并非彈性規定,而應該由立法和司法機構作出明確解釋
“實際情況”主要應該包括兩方面:即損害的事實和當事人的雙方經濟狀況,這兩點都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不能憑司法人員做主觀臆斷。我們認為,可以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的實際情況,主要應包括:損害后果較為嚴重;加害人的經濟狀況優于受害人或與受害人相同;完全由受害人承擔全部損失有失公平;一方從損害行為中受益等情況。
三、由當事人雙方公平合理所分擔的責任
應主要限于財產損失,而不包括對人格權的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損害,且此種損失主要是指直接損失而不包括間接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公平責任原則】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公平責任原則是如何定義的?所有事都必須秉承公平原則嗎?
公平責任原則是我國民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它彌補了侵權責任法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不足。公平原則具體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都無過錯的情況下,當事人各自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第132條和《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了公平責任原則的三個適用條件。其一,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第二,有較為嚴重的損害結果發生;第三,如果不由雙方當事人分擔損失,有違公平的民法理念。
拓展資料: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情形有哪些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監護人已盡監護責任的情形?!睹穹ㄍ▌t》第133條和《侵權責任法》第32條,均規定此種情況,應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但監護人已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2、因緊急避免造成損害,該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緊急避險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的。侵權責任法第31條也規定,當緊急避險人采取的措施不當或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應由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承擔責任。
3、行為人見義勇為而遭受損害的。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沒有分割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受益人的受益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補償。
4、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當事人均無過錯的,適用公平原則。堆放物品與侵權責任法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相似,應首先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推定物品堆放人有過錯,否則才能適用公平原則。
5、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的。典型的案例是村支書黃根堯訴五村民案,該案中五村民村支書家反映情況,因情緒激動,致使原有高血壓病的黃根堯受刺激后引發腦溢血而左側偏癱。法院最后判決幾被告對原告的損害適當進行分擔,就是為體現公平原則。
什么是公平責任原則,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情形
公平責任是侵權人和被侵權人雙方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時,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的責任,它解決的并不是侵權責任成立與否的問題,而是損失分擔問題,故公平責任并非侵權歸責原則,而是損失分擔規則。在公平責任中,法律基于公平的考慮在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強制進行損失分擔,以體現分配正義。換句白話講就是,加害人沒有賠償義務,基于人道主義和公平精神應對受害人進行適當補償。公平責任只適用于過錯責任歸責的侵權類型中,《侵權責任法》采用了一般抽象規定加列舉的立法體例,一般抽象規定內容為:“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所列舉適用公平責任的具體情形有:見義勇為中,受益人對被侵權人的補償;自然原因引起危險時,緊急避險人對受害人的補償;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暫時沒有意識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且無過錯時,對受害人的補償;高空拋物或者墜物造成損害時,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對受害人的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五十七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作為一種責任分配原則,其責任分配的依據既不是行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種抽象的價值理念—公平。
《民法總則》第六條規定: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公平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公平原則體現了民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對規范民事主體的行為發揮著重要作用。
民事活動具有相當的復雜性和多樣性,民法不可能對所有的民事關系毫無遺漏地進行規定,當民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可以運用公平原則作為判斷標準。
公平原則不僅僅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的基本行為準則,也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糾紛應當遵守的基本裁判準則。
擴展資料:
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幾種情況: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監護人已盡監護責任的。
2、緊急避險造成損害,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險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的。
3、行為人見義勇為而遭受損害的。
4、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當事人均無過錯的。
5、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是什么意思
? ? ? 公平責任原則作為一種責任分配原則,源自中國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其責任分配的依據既不是行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種抽象的價值理念——公平。一般說來,在法律規范的結構中,價值理念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把一種價值理念作為調整具體社會關系的操作工具,是一種特殊的法律現象。
? ? ?中國法院網就有關于“公平責任原則”基本含義簡介:
公平責任原則的基本含義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和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當事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予適當的補償。
? ? ? 從本質上看,公平責任是以公平的觀念作為一種價值理念,而不是分配民事責任的行為方式,在實踐中很難把握,不具有操作性。關于公平責任原則,一般認為體現在我國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單從字面上理解,這個條文本身就存在矛盾,僅憑法官價值理念判斷,給沒有過錯的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本身就是不公平,怎么還叫“公平責任原則”?
? ? ? ?綜上所述,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而一方當事人的損害是建立在另一方當事人獲利的基礎之上時,由人民法院責令獲利方對受害方的財產損失給予適當的補償。以是否在損害過程中獲利或者獲利多寡作為分擔損害責任的方式,符合民事活動的基本要求,也是現代民法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因此,公平責任原則應該反映這些內容。應當指出,這里所說的“獲利”是指既得利益和應得利益,這種利益不單指經濟利益而是泛指各種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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