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損害賠償的案由(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由)
侵權責任糾紛案由有哪些
侵權責任糾紛案由有哪些
侵權責任糾紛案由有哪些,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由于一些人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就會不小心造成侵權行為,從而產生侵權責任糾紛。那么你知道侵權責任糾紛案由有哪些呢?
侵權責任糾紛案由有哪些1
一、侵權責任糾紛的案由有哪些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為基礎,結合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將案由的編排體系劃分為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物權、債權、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知識產權、海事海商、與鐵路運輸有關的民事糾紛以及與公司、證券、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作為第一級案由。
為保持體系的相對完整,并考慮規范民事審判業務分工,對某些案由進行了合并和拆分。如知識產權糾紛類中,既包括知識產權相關的合同糾紛案件,也包括知識產權權屬和侵權糾紛案件。
在第一級案由項下,細分為三十類案由,作為第二級案由(以大寫數字表示);在第二級案由項下列出了三百六十多種案由,作為第三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表示),第三級案由是實踐中最常見和廣泛使用的案由?;趯徟泄ぷ髦笇?、調研和司法統計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級案由項下列出了部分第四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加()表示)。
二、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么
1、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害,須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過錯責任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別侵權行為外,一般侵權行為均適用過錯歸責原則。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推定加害人存在過錯而應承擔侵權責任,加害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主要情形有: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者適用過錯推定;
(2)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致人損害,堆放物致人損害,適用過錯推定;
(3)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對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適用過錯推定;
(4)動物園發生動物致人損害時,對動物園適用過錯推定;
(5)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因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致在其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教育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除非教育機構能證明其已盡管理職責。
3、無過錯責任原則
又稱嚴格責任原則,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不論其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除非加害人能夠證明存在法定抗辯事由。
目前法律規定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形主要由:
(1)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對工作人員的行為侵害他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3)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4)產品缺陷致人損害時,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害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6)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排污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7)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4、公平責任原則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對造成的損害事實均沒有過錯,而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支付能力等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由雙方分擔損失。
三、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有哪些
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包括正當理由、外來原因。
(1)正當理由包括依法執行職務、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受害人的允諾。
(2)外來原因包括受害人的居心或過錯、第三人的過錯、不可抗力。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理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正當防衛必需具備以下前提:須以損害行為的存在為前提;防衛具有需要性和緊迫性;防衛必需針對犯警損害人本人;防衛必需在合理的限度之內。
因緊迫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迫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以恰當抵償。緊迫避險采納法子不妥或者跨越需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迫避險人理當承擔恰當的責任。
侵權責任糾紛案由有哪些2
侵權損害賠償標準是什么
如果是交通方面的侵權,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明傳各地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明確授權各地可以在轄區內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即地部分地區實行同命同價,均已城鎮標準核算賠償。
侵權的標準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侵權責任糾紛案由有哪些3
一、侵權責任的一般賠償標準及范圍
人身損害賠償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侵權責任劃分的三種情形是什么
(一)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指任何人因自身的過錯(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他人權益時,應就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換言之,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無過錯,則無責任。以過錯歸責侵權案件,由受害人舉證證明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1、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作為或不作為);
2、自己遭受了可救濟的損害;
3、行為與損害具有因果關系;
4、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
只要證明行為人的行為符合要求,就足以令其承擔過錯侵權責任,除此以外,無須更多。
(二)無過錯責任
無過錯責任:指根據法律明文規定,不論加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均須為其加害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此即無過錯責任原則之規定。對無過錯責任應作如下理解:
1、不以過錯作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加害人不能通過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免責(同理,意外事件不能作為免責事由)
2、僅限于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不能單獨作為起訴的依據。
無過錯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占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9)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10)因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為無過錯責任
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三)公平責任
公平責任原則,指損害的發生,當事人均無過錯,又不屬于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如果不適當補償受害人的損害將有違公平原則,而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觀念,確定由當事人適當分擔損害后果的原則。公平責任中的“責任”已經不是法律責任,不具有譴責性與懲罰性,本質上是一種法定補償義務。
三、侵權責任如何承擔
承擔分類: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侵權損害賠償糾紛由那個法院管轄?
侵權糾紛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侵權責任糾紛是案由嗎
侵權責任糾紛是指因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所發生的糾紛,如侵害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繼承權乃至于債權等。
和權屬糾紛不同,侵權糾紛的爭議焦點是當事人的權益是否受到侵害,權益的歸屬是明確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侵權與權屬
侵權糾紛和權屬糾紛不同。權屬糾紛的爭議焦點是當事人財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屬,在權屬糾紛解決前,財產所有權和使用權處于不確定的狀態,而侵權糾紛的爭議焦點是當事人的權益是否受到侵害,權益的歸屬是明確的。因此,權屬糾紛的裁決所要解決的是財產所有權、使用權歸誰,而侵權糾紛的裁決所要解決的問題是:權益是否合法?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害?侵害了多少?侵害一方當事人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因此,侵權糾紛裁決和權屬糾紛裁決二者之間爭議的標的不同,裁決的目的也不同。[1]
區別
一、在構成要件上。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而侵權行為一般是采用過錯責任,僅產品、危險、環境污染、相鄰關系等責任為無過錯責任。因此,當事人以違約責任為訴訟理由的,無需舉證對方有過錯;以侵權責任為訴訟理由的,則需證明對方有過錯。另外,侵權行為的構成必須以存在損害后果為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權責任也以損害為構成要件,而違約行為和違約責任,與此不同,違約責任除賠償損失以損害為構成要件外,其余均不以損害的實際發生為其構成要件。
二、在賠償范圍上。
合同違約責任的損失賠償額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這種約定,依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于受害人因違約而受的損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損失。而在侵權責任中,賠償范圍原則上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侵害人格權時,可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其賠償范圍可擴大到死者所撫養人的必要的生活費用等。
三、在責任方式上。
侵權責任既包括財產責任,如賠償損失,也包括非財產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而合同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如強制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等。
四、在免責條件上。
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而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范圍事先約定。
五、在對第三人的責任中有所不同。
違約責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債務人首先應向債權人負責,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償。而在侵權責任中,行為人僅對因自己的過錯致使他人受損害的后果負責。

侵權損害賠償范圍包括律師費么
很全面的,應該可以解決您的問題。呵呵。
打官司時,律師費可由被告承擔的若干情形
老百姓在打官司(民事訴訟)時,有時可能認為自己支付的律師費應由敗訴的對方(被告、第三人)承擔,但通過咨詢律師后,往往會得到否定的答復。這是因為打官司產生的律師費與被告的違約、侵權等導致敗訴的行為之間并無必然因果關系,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基本上不支持該項主張,除非有證據證明原、被告事先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可以自己的名義參與全部的訴訟活動,沒有強制要求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必須由律師代理,因而律師費是當事人根據其自身的情況(知識、經歷和支付能力等)自主選擇是否聘請律師而產生的,可以聘請律師,也可以不聘請律師,所以在訴訟中產生的該費用與被告實施的違約和侵權行為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但凡事總有例外,當事人雙方既可以事先對律師費由誰承擔事先約定外,國家有關司法機關也考慮到某些案件的專業性和復雜性,通過有關規定(包括法院司法解釋),規定了若干情形下,法院可以支持原告主張敗訴的被告承擔律師費的訴訟請求。具體列舉和分析如下:
一、由有關規定明確規定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
1、合同糾紛案件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p>
2、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3、商標民事糾紛案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二、有關規定有所規定,但不明確,司法仲裁機關可依此酌情裁判由由敗訴方承擔合理的律師費用之情形
1、專利糾紛案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范圍之內。” 如果專利糾紛案件中律師費要計算在被告的賠償數額范圍之內,必須是以“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為前提。
2、擔保權糾紛案件。法律依據:《擔保法》第21條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債務人如依約履行債務,債權人的權益即能得到實現,由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不得不通過訴訟的方式來實現權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師費是當事人為實現其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屬于當事人的財產損失,《擔保法》第21條規定的 “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包括合理的律師費。
3、不正當競爭案件。法律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p>
4、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肇事案件。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11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關于印發 《關于民事案件審理的幾點具體意見》的通知中針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提出“律師費在性質上屬于財產利益,原則上可作為損失?!?/p>
5、法律援助案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第7條:“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因此律師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建議將律師“辦案必要開支”列入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方承擔。
6、仲裁案件。法律依據: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簡稱《貿仲規則》)都有類似規定,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為辦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費用,但補償金額最多不得超過勝訴方勝訴金額的10%?!顿Q仲規則》(2005年版)則取消了此10%的限額規定,第46條規定:“費用承擔:(一)仲裁庭有權在仲裁裁決書中裁定當事人最終應向仲裁委員會支付的仲裁費和其他費用。(二)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費用。仲裁庭裁定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費用是否合理時,應具體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復雜程度、勝訴方當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實際工作量以及案件的爭議金額等因素”。在實踐中,該費用應包括律師費,但仲裁庭對該費用的承擔問題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三、雙方可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合同雙方在簽定合同時,可將律師費列為違約賠償內容中,甚至可以將律師費的承擔方式、承擔標準也詳細列明,應特別注意必須明確寫明“律師費”,最好不要寫成“實現債權的費用”等不明確詞語。人民法院對此約定的審查非常嚴格。原告在起訴時須提交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合同和律師事務所開具的律師費發票作為律師費支付的證據,律師費的約定應當合理。
四、法院的典型案例和指導意見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也在司法實務中通過公布典型案例、指導意見等方式,為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提供判例,供下級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考,規范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司法裁判行為。如: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03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陸紅訴美國聯合航空公司國際航空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案經上海市靜安區法院一審已經生效,被告美聯航賠償原告陸紅聘請律師支出的代理費人民幣16595.10元、律師差旅費人民幣11802.5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楊文偉訴上海寶鋼二十冶公司人身損害賠償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6年6月30日終審判決上海寶鋼二十冶公司賠償原告楊文偉支出的律師代理費人民幣3000元。
地方高級人民法院針對所轄區域內案件特點,也作出了某些包含律師費轉付制度意味的“指導意見”。
比如說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關于印發《關于民事案件審理的幾點具體意見》的通知”(滬高發民[2000]44號)中針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提出“律師費在性質上屬于財產利益,原則上可作為損失?!?/p>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