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全文2018(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全文最新第35條,第3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的第十三章其他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 【定做人指示過失責任規則的適用】
獨立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責任。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六條 【幫工人責任規則的適用】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第一百三十七條 【工傷事故責任】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損害系由勞動關系外第三人造成的,受害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一百三十八條 【勞務派遣中的工傷事故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遭受人身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接受派遣的用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三十九條 【新聞侵權】
新聞報道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承擔侵權責任。
人民法院審理新聞侵權案件,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專家責任】
以專業知識或者專門技能向公眾提供服務的專家,未遵循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規范和操作規程,造成委托人或者第三人損害的,可以比照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能夠證明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一條 【保險與侵權責任的關系】
受害人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自己行使保險請求權而消滅。保險人不得為自己的利益向造成保險合同所保的風險發生的行為人請求賠償。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精神損害賠償】
在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后,受害人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身、財產和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百四十三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確定刑事被告人的侵權責任,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進行。
第一百四十四條 【相應責任的理解】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相應”的責任,除第三十五條規定之外,是指侵權人應當承擔的與其過錯程度及其行為的原因力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
一、侵權責任法施行后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權責任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
二、侵權行為發生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前,但損害后果出現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三、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的,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鑒定。
四、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擴展資料
2009年12月26日,《侵權責任法》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將于2010年7月1日起實施《侵權責任法》。
并于2010年6月30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的第五章產品責任
第七十九條 【同時起訴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責任承擔】
被侵權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起訴,但同時起訴生產者和銷售者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調查清楚事實之后,直接確定應當負有最終責任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判決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在判決執行過程中,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主張中間責任和最終責任。
第八十條 【產品缺陷的界定及類型】
產品缺陷是指由于制造、設計中的原因或者警示說明不充分、未盡召回警示義務而導致產品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警示說明充分的標準,是產品存在合理性危險,但按照產品的警示說明使用,該危險就不會發生。
未盡召回警示義務的跟蹤觀察缺陷,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認定。
第八十一條 【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解釋】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第三人,是指產品的零部件提供者或者原材料提供者等。
第八十二條 【被侵權人有權向第三人行使賠償請求權】
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行為導致的產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在生產者、銷售者不能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準許被侵權人直接向運輸者、倉儲者起訴,要求他們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第八十三條 【產品責任的免責事由】
產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以及其他第三人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
第八十四條 【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確定懲罰性賠償金,應當在賠償實際損害之外,另行確定不超過實際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確定懲罰性賠償金應當根據侵權人的主觀惡意程度以及實際損害的數額等因素,綜合確定。
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實施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已于2010年7月1日起實施,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的司法解釋還未出臺。
知情權的法律依據
知情權是指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與權利,包括從官方或非官方知悉、獲取相關信息。狹義知情權僅指知悉、獲取官方信息的自由與權利。隨著知情權外延的不斷擴展,知情權既有公法權利的屬性,也有民事權利的屬性,特別是對個人信息的知情權,是公民作為民事主體所必須享有的人格權的一部分。
知情權的法律是根據憲法,也就是說,知情權是公民的憲法性的權利。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全文》第一條 【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權利范圍】身體權、名稱權、人身自由權、性自主權、信用權、知情權、配偶權、親權、親屬權、債權,屬于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身、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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