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外觀專利侵權案例(產品外觀專利侵權案例分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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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給您講一個關于外觀專利侵權的案例(選自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姜穎女士講述的案例。)
北京李先生加州牛肉面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李先生公司),成立于1996年,主營牛肉面生意。自2008年開始,陸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幾項餐具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2009年9月,李先生公司偶然發現北京志瑞祥美國加州牛肉面餐飲連鎖有限公司(志瑞祥公司)也做著牛肉面生意,并且在經營場所,也使用著和李先生公司專利一樣的餐具。于是李先生公司以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將志瑞祥公司告上了法庭。
由于案件起源就是這些餐具,那么先分析一下李先生公司為什么會獲得外觀專利權呢?
對于外觀設計專利而言,并不要求具有多么高深的技術,或是解決多么大的技術難題,只要對工業產品做出的富有美感的新穎設計就可以。但是這種工業設計必須要不同于之前已經存在的設計,這種不同不僅僅指不相同,而是不同之處要有足夠的區分度,使得我們乍一看就能將兩者區別開來。
李先生的餐具,明顯不同于我們日常接觸的餐具,他們或是設計了獨特的部位,或是獨特的設計形狀,不僅使它們與日常餐具區分開來,也豐富了我們的視野和生活,應該得到法律的鼓勵與保護。
而對比李先生公司和志瑞祥公司的餐具,從對比中發現,無論形狀,還是大小,無論款式還是顏色,無論是正面還是背面,都區別不大,幾乎是完全一樣。雖然局部細微有差別,但不會影響盤子的整理的視覺效果,對于消費者而言說,不會僅僅是乍一看就能區分兩者的不同。
志瑞祥公司在接到訴狀之后表示,自己所使用的餐具并不是自己仿造生產的,也不是刻意定制與之相似的餐具,而是在福建的某供銷商處購買的,并拿出了一份《購銷合同》的復印件,以證明自己是通過合法渠道購買而來。 同時進一步提出,即使兩家餐具構成近似,自己也是無心之失,所謂不知者無罪,不應該賠償經濟損失和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進一步提出,即使兩家餐具構成近似,自己也是無心之失,不應該賠償經濟損失和侵權責任。
我國專利制度對被告是否知道原告專利,采取的是推斷原則,換言之,只要侵權產品進入了專利保護范圍,就推定被告是知道或應該知道原告的,實際上是不是知道在所不問,這就是專利制度的特殊之處。專利申請一旦提出之后,就被要求向社會公開,廣而告知,任何人都有可能或有渠道知道包括專利方案,設計圖片等專利的具體情況。專利權人只有公開技術,才能換來法律上10年或者20年的專有保護。專利權限一過,大家就可以自由使用。但對專利信息的公開不是無償奉獻,所以任何人都有責任避免對他人專利造成損害,否則就會承擔法律責任。所以不知者無罪不能適用于這項專利制度。
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了,“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既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產品。” 換言之,外觀設計專利并不禁止他人使用外觀設計專利,是允許使用的。
而志瑞祥公司的情況,是用于生產經營,雖然非屬制造和進口,但事實上,志瑞祥公司以加盟費的名義將餐具打包在硬件設備費用中,連同其他硬件設備提供給加盟商,視為銷售餐具的行為;而在當年制作的網站背景上,展示了各種餐具襯托下的菜品,目的就是為了吸引加盟,并從中收取加盟費,所以網頁展示的行為構成了許諾銷售。
但即便是這樣,志瑞祥公司也不并一定要賠償李先生公司的經濟損失。因為根據專利法第七十條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制作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志瑞祥公司認為,提供的《購銷合同》復印件,可以證明自己通過正規渠道購買而來,自己不需要承擔經濟賠償。如果追究責任,也是追究福建的供銷商的責任。
法官審理認為:該《購銷合同》存在三大致命傷。
第一,缺乏原件,能被法院認可的證據必須滿足真實性的要求,所以所有提供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都是原件,而復印件是容易修改和偽造的,法院自然難以憑復印件認定其真實性;
第二、時間錯位,也就是簽訂購銷合同時,公司甚至都還沒有成立,那么合同上怎么能出現公司的公章呢?
第三、履行無據,合同目的在于履行,商業化活動中能夠證明合同得到履行的證據就是往來發票和收據,然而志瑞祥公司同樣沒有提交合同得到履行的證明憑證。
法院判定:
綜合考慮上述三大因素,法院沒有支持志瑞祥公司對餐具具有合法來源的主張,認定志瑞祥公司的行為構成對李先生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的侵犯,判決志瑞祥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在綜合考慮餐具的實際價值,志瑞祥公司持續銷售侵權餐具的時間,由此可能給李先生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等因素以后,判決志瑞祥公司賠償李先生公司經濟損失22000元。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請采納!

專利侵權的抗辯事由有哪些
知識產權 業內人士都知道在 專利侵權 案件中,作為被控侵權一方的抗辯理由包括以下幾種: 一是不侵權抗辯,即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 專利 的保護范圍; 二是自由公知技術抗辯,被控侵權產品使用了 專利申請 日前的技術; 三是 專利權 無效抗辯,通過無效對方的專利權來達到不侵權的目的; 四是先用權抗辯,主張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使用的; 五是合法來源抗辯,僅適用于銷售者; 六是法定不侵權抗辯。 但是每種抗辯理由都有其自身的特點和技巧,本文筆記根據處理過的一些案例來分別敘述之。 筆者在2003年曾 代理 過三起 外觀設計專利 侵權 訴訟 案件的被控侵權方,該三案為相同 專利權人 相同被告,產品均為同類產品,該三案被 深圳 市中級法院知識產權庭稱為連環案,同時 開庭審理 。其實各案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是為了節約程序才一并審理的。 三案分別設計的外觀設計專利為: (1)“多功能電子鐘(C63)”申請號01314763.3;(2)“多功能電子鐘(C60)”專利號01314874.5;(3)“多功能電子鐘”專利號01313977.0。 根據委托人的意愿和提供的 證據 ,三案均提出不侵權抗辯、專利權無效抗辯、先用權抗辯及自由公知技術抗辯四種抗辯理由,因為案情不同得到三種不同處理結果。 第(1)案的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中的電子鐘的鐘面與專利外觀設計產品鐘面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被控侵權產品由于增加了氧吧功能而增加了厚度,可以說是外觀不同,但是對于此類產品來講,主創部位為鐘面,而氧吧結合電子鐘產品與外觀設計產品類似,由于增加氧吧功能并沒有改變鐘面設計,因此僅僅厚度不同不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因而不侵權抗辯不能成立。被告方主張先用權提供的證據是產品模具開發合同,該開發合同在專利申請日之前,但是合同沒有模具產品的型號及規格,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該開發合同可以與本涉案產品直接對應起來,因此先用權的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方主張專利無效的證據是原告方授權生產專利產品公司在專利申請日之前的展銷會會刊廣告彩頁,該會刊具有主辦單位和發行時間,會刊中刊登的廣告彩頁能夠清楚的顯示出原告方專利產品的立體照片,其中以在正面為主要顯示部分,但是與被控侵權產品則不相同,可以作為公開出版物則證明該專利權無效。被告方主張自由公知設計的證據與上述專利權無效的針具相同,但是由于主張的被控侵權產品與上述的現有設計并不完全相同,而同時與專利產品外觀近似,自由公知設計的主張法院未予以支持。 在答辯期內,被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并請求法院 中止審理 本案,法院未予中止審理,在六個月內作出判決,判決侵權成立,賠償人民幣5萬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訴,在上述期間內,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專利無效審查決定,宣告該專利權全部無效,最終高級法院依據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撤銷 一審 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因此,該案以被告勝訴而告終。 第(2)案的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的外觀基本相同,不侵權抗辯基本一般不能成立;被告方主張先用權提供的證據是產品模具開發合同,該開發合同在專利申請日之前,但是合同沒有模具產品的型號及規格,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該開發合同可以與本涉案產品直接對應起來,因此先用權的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方主張專利無效的證據是原告方授權生產專利產品公司的廣告彩頁,該彩頁中顯示的圖片與專利外觀產品一致,與被控侵權產品也基本相同,如果該彩頁具有合法的出版發行時間,作為公開出版物則可以證明該專利權無效,但彩頁沒有發行日期,因而也不能證明該產品外觀已經公開;被告方主張自由公知設計的證據與上述專利權無效的針具相同。 在答辯期內,被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并請求法院中止審理本案,法院未予中止審理,在六個月內作出判決,判決侵權成立,賠償人民幣5萬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訴,在上述期間內,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專利無效審查決定,維持專利權有效,最終高級法院維持本案判決。因此,該案以被告敗訴而告終。 第(3)案的情形與上述兩個案件有所不同,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中的電子鐘的整體與專利外觀設計產品基本一致,因而不侵權抗辯不能成立。被告方主張先用權提供的證據是產品模具開發合同,該開發合同在專利申請日之前,但是合同沒有模具產品的型號及規格,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該開發合同可以與本涉案產品直接對應起來,因此先用權的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方主張專利無效的證據是原告方授權生產專利產品公司在專利申請日之前的展銷會會刊廣告彩頁,該會刊具有主辦單位和發行時間,會刊中刊登的廣告彩頁能夠清楚的顯示出原告方專利產品的立體照片,其中以在正面為主要顯示部分,與是與被控侵權產品也相同,可以作為公開出版物則證明該專利權無效。被告方主張自由公知設計的證據與上述專利權無效的證據相同。 在答辯期內,被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并請求法院中止審理本案,法院未予中止審理,在六個月內作出判決,判決被告使用的外觀是一種自由的公知設計,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未提出上訴。幾個月后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專利無效審查決定,宣告該專利權全部無效。 從上述三起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來看,在被告方主張抗辯理由時專利侵權 律師 提示應注意以下幾點: 1、專利權無效抗辯 專利權無效抗辯是專利侵權案件中常用的抗辯措施,對于很多案件,包括 發明專利侵權 案件,如果被告方主張原告方專利權無效的理由和證據如果可能成立,對于受理案件的法院來講,一般會終止審理的,等待專利無效案件的結果。而專利無效抗辯的最關鍵因素就是證據,需要證明該專利技術方案或者外觀在申請日前公開發表過或者公開使用過,而一般應該以公開發表的證據為主,公開發表可以是正規的公開出版物,如圖書、期刊、報紙等,也可以是非正規的公開出版物,如技術手冊、數據手冊等,但是無論何種出版物都必須具有明確的出版時間,否則沒有證明效力。本連環案的第一案中的廣告彩頁其實都是專利申請日前原告方印刷和投放的,但是由于沒有印刷和發行時間因而不能認定。已經公開的技術內容,不論是否合法,一般都可以破壞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非法公開的技術秘密在 專利法 上也屬于公開的技術。 2、主張不侵權抗辯時 不要浪費寶貴的庭審時間,有理由可以主張,沒有理由不要一味的強調自己的主張,對于審理專利侵權案件的法官一般也是本領域的專家,無需反復強調,反復強調不僅造成審理案件的法官的反感,而且也浪費自己的寶貴時間,尤其是在 外觀專利 案件中,是否相同及近似,人人都是一看便知。因此,在本理由很難成立時應將重點放在對自己有利的其它利用中。 3、關于自由公知技術抗辯 自由公知技術抗辯理由的基礎有兩個,一個是自由,即不存在任何人的權利的技術,第二是已經公開的技術。從專利法意義上講,沒有他人專利權的公開技術即可以認為自由公知技術。因而主站自由公知技術的證據可以是已經失效的專利文獻,在中國沒有專利權的外國專利文獻,已經在圖書、雜志上刊登過的學術論文等。也可以是從已經公開銷售的產品中直接可以獲得的技術內容。但是主張自由公知技術抗辯切忌使用他人有效的專利文獻。主張的自由公知技術必須與被控侵權產品完全相同,至于與專利技術是否相同則不予考慮,同時主張自由公知技術抗辯必須只能使用一個技術方案,組合形成的技術方案不能成為認定自由公知技術的依據。 4、關于先用權抗辯 事實上對于先用權抗辯的要求則是相對更為苛刻,先用權首先需要被告方證明自己已經做好了生產銷售專利產品的必要準備,這種準備一般是被告方單方的準備行為,很難具有高度的公信力。在上述連環案中,法院以模具開發合同沒有產品型號和規格為由不認定先用權,其實就是有了型號和規格,由于該 合同當事人 與被告具有厲害關系,在沒有第三方證明的情形下,合同的真實性也是難以認定的。因此,建議企業在準備生產某種產品時需要將產品的結構、外觀等技術數據以一定的方式進行公開或者采取公證措施,以保留己方已經開始準備生產銷售的證據。當然最最好的方法還是 申請專利 為宜。
知識產權案例,在線等!!
1. A酒廠侵犯畫家的著作權。著作權自作品完成時既自動產生,A酒廠未經著作權人允許使用自然是侵權。
2. B酒廠不侵犯A酒廠權利。A酒廠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而在陳述中未描述B酒廠關于產品的外觀特征,因此目前是不侵犯其專利權的。
3. 至于商標,B酒廠是可以將畫作為商標進行注冊的(假如申請商標的其它條件都滿足),但應該經畫家允許。如果未經畫家許可就將該畫作為商標進行注冊,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特地找了一遍商標法,好像沒有相關規定,可能是以其它細則的形式進行的規定,否則違背法律精神。
4. 單純從目前得到的信息是根據銷量,但我們都知道,銷量不等于利潤,更不等于非法得利,所以只能用來做參考,具體裁定的數額還要看雙方進一步提交的證據。
5. 涉及的主要是著作權和商標權。如何協調?這個就比較難統一的說的,只能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事先做好盡職調查等等。
互聯網的專利侵權案例有哪些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4月15日發布2014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QQ商標爭議行政案、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獵豹瀏覽器不正當競爭案、馬愛儂仿冒不正當競爭案等數起涉互聯網案件入選。
案例一 通信控制系統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案
【案情】
交互數字技術公司是名稱為“用于碼分多址(CDMA)通信系統的自動功率控制系統”的發明專利權人。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通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下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該專利權有效。中興通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撤銷無效決定,判令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無效決定。
【點評】
專利侵權的判定方法可以用于判斷訴爭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新穎性。這種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如果現有技術落入訴爭技術方案的保護范圍,則訴爭技術方案不具備新穎性。在此基礎上,為了判斷新穎性而對比訴爭技術方案和作為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時,可以委托專利巴巴等專業代理機構進行正向比較,而不是進行反向比較。所謂正向比較,是分析作為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訴爭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征。所謂反向比較,是分析訴爭技術方案是否具有現有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征,如果訴爭技術方案不具有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征,或者說現有技術方案比訴爭專利的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更多,則認為多出來的技術特征構成二者的區別技術特征,因而認定訴爭專利的技術方案具備新穎性。反向比較是錯誤的新穎性判斷方法,應當予以否定。近年來,通信領域的專利糾紛頻發,本案的審結對于通信領域的專利權保護與專利權有效性認定具有重要示范意義。特別是該案對專利新穎性判斷方法進行了探索和明確,有利于專利授權確權案件裁判標準的統一。
案例二 “固定框架”專利權侵權案
【案情】
哈廷電子有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下稱哈廷公司)是名稱為“固定框架”的發明專利權人。哈廷公司通過北京希格諾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希格諾公司)購買了由浙江永貴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貴公司)制造、銷售的電連接器產品,哈廷公司認為該產品侵犯其發明專利權,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約1500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希格諾公司和永貴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永貴公司賠償哈廷公司經濟損失70萬元、合理支出15.97萬元。
【點評】
技術特征如何劃分是專利權利要求解釋中的重要環節,但是,如何科學合理地劃分出技術特征以及主題名稱是否屬于技術特征,是否對權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在理論及實務界一直存在爭議。該案首先對技術特征的劃分標準進行了有益嘗試,從專利巴巴等代理機構代理人的角度,將專利技術特征的劃分與實現發明整體技術效果的各個技術環節相聯系。此外,該案還準確界定了主題名稱的限定作用,認定主題名稱本身并不屬于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在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時,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主題名稱應當予以考慮,但實際的限定作用應當取決于該主題名稱對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本身產生了何種影響。該案裁決具有較高的學術研究價值,其在權利要求的解釋規則、保護范圍的確定以及賠償數額的計算等方面都做出積極探索,既科學合理地界定了保護范圍,制裁了被控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同時也注意權衡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支持了權利人的合理訴求,取得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案例三 “QQ”商標爭議行政案
【案情】
“QQ”商標(下稱爭議商標)由騰訊公司于2005年5月19日提出申請,核準注冊日為2008年3月7日,核定使用在機車、汽車等商品上。2009年11月26日,奇瑞公司在法定期限內針對爭議商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撤銷申請。2013年2月17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爭議商標予以撤銷。騰訊公司不服該裁定,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被訴裁定。
【點評】
根據2001年施行的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所有人通過宣傳、使用,投入了人力、物力,得到了消費者的認可,逐漸在商標上積累了商譽,這些都是商標所有人的無形財產,雖然不像注冊商標那樣可以獲得專有性的權利,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而搶先在不相同、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進行注冊,即可認定其采用了不正當手段。在先商標的使用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先商標有一定的持續使用時間、區域、銷售量或者廣告宣傳等的,可以認定其有一定影響。
案例四 “稻香村”商標異議復審行政案
【案情】
1997年5月21日,北京稻香村食品集團經核準注冊了“稻香村”商標(第30類),后注冊人變更為北京稻香村公司。
2006年7月18日,蘇州稻香村公司提出“稻香村及圖”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商品在第30類。
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后,北京稻香村公司提出異議申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裁定被異議商標準予注冊。北京稻香村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蘇州稻香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被訴裁定。
【點評】
此案是對兩個具有歷史淵源的老字號如何通過商標近似的判斷來區分各自的市場的一個典型案例。蘇州稻香村公司在本案申請注冊的“稻香村”商標與其受讓的在先商標,在表現形式上不同,反而與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稻香村”商標非常接近,從而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打破了能夠區分的市場實際和已經形成的穩定市場秩序,將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故不應準予注冊。通過本案的審理,法院確立了對于歷史悠久的老字號之間應當維護已經穩定的市場秩序,不得侵入對方商標權保護領域的基本規則。
案例五 嵌入式軟件著作權侵權案
【案情】
微軟公司發現北京合眾思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眾思壯公司)銷售的汽車導航儀上使用了Windows CE 6.0計算機軟件,認為合眾思壯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對上述軟件享有的著作權,遂將合眾思壯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合眾思壯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微軟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93萬余元。
【點評】
嵌入式軟件是一種嵌入在硬件中的操作系統和開發工具軟件。隨著社會信息化的日益加強以及計算機科技的快速發展,嵌入式系統已經開始滲透到日常生活的許多領域。但由于搭載嵌入式軟件的硬件通常作為產品的零部件,而非單獨作為軟件商品進入流通領域,所以,權利人在維權中的取證過程相對于一般計算機軟件案件更加困難。本案作為“第一起涉及車載導航中嵌入式操作系統軟件侵權的案件”,確認了正版標簽在嵌入式軟件合法來源證明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對于研究有關嵌入式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侵權問題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案例六 “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
【案情】
《李可樂抗拆記》由甘肅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李承鵬是該書作者。李承鵬指控蘋果公司未經其許可,自行上傳或與開發者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上傳到蘋果應用商店,并通過該商店向社會公眾提供下載閱讀,獲取經濟利益,上述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蘋果公司賠償李承鵬經濟損失1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000元。
【點評】
本案是“作家維權聯盟”因蘋果公司在其經營的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權的應用程序而向蘋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維權訴訟之一。最終,法院認定蘋果公司是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的經營者,應用程序商店是一個以收費下載為主的網絡服務平臺,并且在與開發商的協議中,約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蘋果公司應對開發商的侵權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蘋果公司在可以明顯感知涉案應用程序為未經許可提供的情況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未盡到注意義務,具有主觀過錯,其行為構成侵權。在當前互聯網產業飛速發展、各種新的網絡平臺經營模式不斷出現的情況下,本案的審理對如何界定平臺服務商的行為性質、責任,具有一定借鑒和指導意義。
案例七 錢鐘書書信著作權及隱私權侵權案
【案情】
2013年5月,中貿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下稱中貿圣佳公司)發布已故著名學者錢鐘書書信手稿拍賣公告。錢鐘書遺孀楊季康(筆名楊絳)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訴訟,認為李國強和中貿圣佳公司構成對其著作權及隱私權的侵犯。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中貿圣佳公司和李國強停止侵權、賠償楊季康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并賠禮道歉。
【點評】
此案不僅因涉及著作權、隱私權以及物權等多項權利的認定,頗具代表性并廣受關注,而且還對拍賣公司因從事拍賣活動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責任進行了界定和規范,特別是拍賣公司在拍賣活動中,除應依據拍賣法就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歸屬、委托人的身份情況進行審查,并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外,對于負載著作權、隱私權、肖像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的拍賣標的,還應對相關著作權權利歸屬、隱私權和肖像權的權利保護等情況進行審查,以履行拍賣法所賦予拍賣人的法定義務。此案的審結,明晰了拍賣者的法律義務,規范了拍賣市場秩序,對維護相關權利人的著作權、隱私權等民事權利具有積極的意義。
案例八 《推拿》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
畢飛宇系第八屆茅盾文學獎獲獎小說《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學出版社于2008年9月出版該小說。2009年7月,畢飛宇將電視劇改編權獨家提供給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將其獲得的授權轉讓給禾谷川公司。2011年1月,禾谷川公司委托陳枰為文學作品《推拿》的電視劇改編編劇。2013年4月,陳枰與西苑出版社就陳枰版《推拿》(上、下冊)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同年6月,該書出版。畢飛宇、人民文學出版社以陳枰版《推拿》的出版發行行為侵權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圖書《推拿》;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停止銷售圖書《推拿》;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畢飛宇經濟損失14萬元;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5000元。
【點評】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規制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社會經濟秩序,故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規制商品市場流通過程中的授權,而不是規制商品創作過程中的授權。本案中,陳枰和西苑出版社僅具有改編作品的授權,并不具有出版改編作品的授權,也就是說不具有將相關改編后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場、作為圖書商品流通的授權,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前圖書出版市場存在的授權混亂、權利意識淡薄、誠信缺失等現象。通過本案的審理,有利于當事人規范其行為,也對整個圖書出版行業的合法規范經營發展提出了指引。
案例九 馬愛儂仿冒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
馬愛農在翻譯界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知名度。2012年6月18日至2013年1月4日,新世界出版社與北京興盛樂公司就出版《愛的教育》等13本圖書分別簽訂了出版合同,合同約定作者的署名為“馬愛儂編譯”。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新世界出版社出版發行了上述13本圖書。這些圖書的封面、書脊、扉頁及版權頁上均署有“馬愛儂 編譯”,版權頁上同時還署名“作者 馬愛儂”。馬愛農認為新世界出版社仿冒其姓名,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要求新世界出版社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新世界出版社賠償馬愛農經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費用1.5萬元,并判令新世界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涉案圖書。
【點評】
該案是一起典型的仿冒他人姓名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從字面上看,該條似乎不包括擅自使用與他人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情況。但從反仿冒和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目的出發,本案擴張解釋了上述規定,將擅自使用與他人知名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行為也認定為上述規定所規范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另外,本案還探討了出版者出版仿冒他人姓名的圖書時的注意義務問題,提出了出版者在出版發行圖書過程中應當對作者署名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且對于作者筆名的注意義務應當高于對作者真名的注意義務,并以此作為出版者是否構成侵權的依據,這對于規范出版者的出版行為,防止仿冒他人姓名的圖書的出版發行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十 獵豹瀏覽器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
合一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下稱合一公司)經營優酷網,主要以兩種方式向用戶提供視頻播放服務,一是“廣告+免費視頻”服務,二是向收費注冊用戶提供無廣告的視頻服務。合一公司發現獵豹瀏覽器通過修改并誘導用戶修改優酷網參數,過濾優酷網視頻廣告,遂起訴要求金山網絡公司等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消除影響,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0萬元。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金山網絡公司、金山安全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等。
【點評】
目前,“廣告+免費視頻”服務模式是國內外視頻網站普遍采用的商業模式,包括優酷網在內的視頻網站確實存在貼片廣告過多、過長,無法跳過的問題,市場上部分消費者對此頗有微詞。但商業模式的優劣理應由市場選擇決定,而非由其他經營者以破壞性手段,采取“叢林法則”競爭方式進行評判。本案是我國首例瀏覽器過濾視頻廣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代表了互聯網行業內容服務提供者與技術服務提供者的生存邊界之爭。國外也存在類似的糾紛,但未形成生效判決。本案裁判不僅法律意義重大,而且廣受互聯網行業關注,社會影響巨大。法院判決重點闡明了瀏覽器過濾視頻廣告的不正當性在于商業模式利益應受法律保護,除非存在更優越的可替代之模式,他人不應以該模式存在缺陷而借中立技術之名破壞該商業模式,損害該商業模式經營者的可得利益。(知識產權報)
市面上就有很多跟我們產品外觀非常相似甚至一摸一樣的產品,想問下這樣的侵權情況怎么維權啊?
像你這種是典型的外觀專利侵權案件了,一般對待這種事件處理方式大致有幾個步驟:
1、收集涉嫌侵權的競爭者的有關涉嫌侵權產品的信息。
2、初步判斷涉嫌侵權的競爭者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檢驗侵權嫌疑人的行為是否符合專利侵權的成立條件,是否屬于專利法規定的侵權行為的例外情況,以及侵權嫌疑人的產品是否落入了貴司相關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等。
3、在認真檢索和調查現有技術的基礎上,重新評估貴司的相關專利,分析其穩定性。
4、在貴司相關專利穩定性強,侵權嫌疑人侵權可能性較大的情況下,開展正式的調查取證工作,以形成有關專利侵權事實存在的完整的證據鏈。例如:涉嫌侵權人的基本情況,涉嫌侵權人的侵害狀況等。
5、在確定對涉嫌侵權的競爭者方針(是否一定要對方停止制造、銷售或使用,還是可以通過訂立許可合同允許對方實施)的基礎上,向涉嫌侵權者發律師函,并參加可能的協商與談判。
如果是個別侵權案例的話相對處理起來沒那么復雜,就怕因為產品暢銷爆款,全國各地都有侵權的情況,這個時候維權起來就比較麻煩,如果是這種情況建議你可以找專業的互聯網維權平臺比如安盾網這樣的,他們通過大數據智能化分析能夠快速掌握全國的侵權線索,然后調動全國的調查團、律師團進行系統維權,這種效率就比普通的律所維權要精準快捷很多了。具體情況可以找下他們官網了解下。
侵犯外觀專利,個人以及企業性質的賠償責任區分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賠償標準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計算方法:
1、以專利權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以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額;
(1)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2)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2、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該方法應用的前提是: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且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
3、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該方法應用的前提是: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且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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