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民法典內容(2021年民法典全部內)
民法法典內容20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民法典》是共和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及附則,共計1260條。
從胎兒到墳墓,《民法典》保護中國人生老病死的各個階段,涵蓋社會生活中的各個方面,保護的權益范圍相較于之前的單行法也將更加廣泛。不做法律的糊涂人,《民法典》賦予我們的新權利要及時掌握學習,記者就為大家梳理了幾條與我們普通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幾大亮點。
擴展資料:
《民法典》從1954年開始編撰到2020年,歷時66年的時間,用1260個條文回答了一個自然人的學習、工作、生活、娛樂,以及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的各項權利,包含著一個民族的精神密碼,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一部以人民為中心的法典,其人民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為家庭和睦護航。
一是家有所安。減少“頭腦沖動”式“草率”離婚,設立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更好維護了家庭關系的和睦穩定。
二是居有所安。新設居住權,對于因婚姻關系破裂、失孤老年再婚等失去住房所有權的自然人來說,具有強制力的法律代替了道德層面的居住允諾,更能保障其權利。
三是離有所值。離婚“賠償”更加公正,“婚內重大過錯”成為離婚時可索賠的情形,沒有達到“重婚程度”的出軌行為,也必須以賠償形式表達懺悔,讓其婚姻關系更加具有道德性。
四是,老有所依。完善撫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撫養人的范圍。明確繼承人以為的組織或者個人均可以成為撫養人,呼應《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為老年人權利護航。
為人權保障加成。
一是完善防止性騷擾規定。認定標標準更加清晰,舉證責任范圍擴大,在防止職場性騷擾、校園性騷、兒童性騷擾等方面更具有針對性。
二是“私生活安寧”納入隱私權。將權利范圍由禁止刺探私密信息,擴展到對“深夜來電”“索命詐騙”等騷擾行為的防范。
三是特殊情況下無人照料“被監護人”得到監護和照顧。當地基層組織、社區等有義務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保障其人身的權利。
為基層治理賦能。
一是保障人民安全。“頭頂上的安全”“奪命煙灰缸”等將會造成的人生傷害完全多方的權利義務;完善了高空拋物,高空墜物相關各方面的民事責任,用讓拋物者買單,物業、公安機關、被害人等舉證的方式“守護頭頂”的安全。
二是嚴格防范侵權。信息時代,網絡安全,在其法律上作出規定,尤其是對于,鍵盤俠、網絡噴子等不法行為作出規制,在各種媒體網站、APP、視頻網站、輿論熱點等過度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偽造侵害肖像權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保護更加嚴格,從立法上為社會治理賦能。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賦予你的這些權利注意查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民法典》一部以人民為中心的法典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法典
2021年民法典新規有哪些?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
1.70年產權住宅,屆滿自動續期
民法典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有抵押的房產,無需解押就可過戶
賣過房子的都知道,有抵押的房子,過戶前必須結清,保證房本是無抵押狀態。民法典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這就意味著,房子如果有抵押,只要雙方協商好,無需解押可以直接過戶。
3.通過中介看房,不能繞過中介成交
民法典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4.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
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
5.近親屬購買權優于租房人購買權
民法典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6.房東突然賣房,租戶可要賠償
民法典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若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7.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
居住權,是民法典中新增的一項公民權利:房屋所有人可以在不改變物權的情況下,設立房屋居住權(一定期限的使用權)。同時民法典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8.轉租房屋新設6個月異議時間
民法典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9.物業管理
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此外,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10.遺產繼承
10.1胎兒有繼承權,遺產分割保留份額
民法典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0.2不盡孝著不分或者少分遺產
民法典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包括哪幾部法律
民法典包括的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其中,人格權從民法總則脫離出來,獨立成為民法典中的一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后上述法律法規同時廢止。被同時廢止的九部法律的絕大多數內容及其實質精神,通過全面梳理后,整體性地融入到《民法典》各編條文中,那么民法典主要內容又包括哪7篇呢?
首先,除第一編總則外,在第二編《物權》編中,規定了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增設了居住權。在第三編《合同》編內容最多,幾乎占了《民法典》幾乎一半的內容,并且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了《保理合同》《物業合同》《合伙合同》。在第四編《人格權》編中,對貶損他人名譽權做了詳細的規定,并對保護個人信息隱私嚴格保護。在第五編《婚姻家庭》編中,新增了離婚冷靜期的規定,讓那些沖動離婚的人冷靜30天。在夫妻共同債務方面作出了新的規定,如果一方借債沒有用于家庭的,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債。在第六編《繼承》編中,對法定繼承的代位繼承進行了規定,對遺囑不再以公證遺囑效力最高,而是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在第七編《侵權責任》編中,對網絡侵權、共同侵權、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醫療損害責任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民法典正式全文202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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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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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2020年5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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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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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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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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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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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節 監護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營利法人
第三節 非營利法人
第四節 特別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意思表示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四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委托代理
第三節 代理終止
第八章 民事責任
第九章 訴訟時效
第十章 期間計算
第二編 物權
第一分編 通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二節 動產交付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二分編 所有權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六章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章 相鄰關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三分編 用益物權
第十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十四章 居住權
第十五章 地役權
第四分編 擔保物權
第十六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七章 抵押權
第一節 一般抵押權
第二節 最高額抵押權
第十八章 質權
第一節 動產質權
第二節 權利質權
第十九章 留置權
第五分編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三編 合同
第一分編 通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二分編 典型合同
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證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保證責任
第十四章 租賃合同
第十五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攬合同
第十八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運輸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客運合同
第三節 貨運合同
第四節 多式聯運合同
第二十章 技術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技術開發合同
第三節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
第四節 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倉儲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紀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編 準合同
第二十八章 無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當得利
第四編 人格權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第三章 姓名權和名稱權
第四章 肖像權
第五章 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六章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第五編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結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一節 夫妻關系
第二節 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
第四章 離婚
第五章 收養
第一節 收養關系的成立
第二節 收養的效力
第三節 收養關系的解除
第六編 繼承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七編 侵權責任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損害賠償
第三章 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四章 產品責任
第五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六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七章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
第八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九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
附則
民法典2021年新規內容1012條
民法典2021年新規內容如下:累計收入不超6萬元月份
暫不預扣預繳個稅,2021年1月20日零時起,全國鐵路將實施新的列車運行圖,增開旅客列車325列,主要貨運通道增開貨物列車114列,鐵路客貨運輸能力進一步提升。新修訂的國防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國防法進一步體現了中國國防的全民性。國防法堅決貫徹“全民國防”思想,明確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都應當支持和依法參與國防建設,履行國防職責,完成國防任務;新增全體公民增強國防觀念、強化憂患意識、提高國防技能,以及組織學生軍事訓練和公職人員參加國防教育,發揮模范帶頭作用等內容。莊重場合可佩戴國徽徽章
重要節日紀念日應升掛國旗退役軍人保障法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退役軍人保障法明確規定,尊重、關愛退役軍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關心、優待退役軍人,加強退役軍人保障體系建設,保障退役軍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權益。我國鼓勵外商投資這些產業,《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首次提出注冊人、備案人概念,首次將牙膏參照普通化妝品管理,打擊假冒偽劣,加強網絡銷售監管。生態環境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發布《關于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有關事項的公告》。公告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國將禁止以任何方式進口固體廢物,禁止我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對于違反相關規定,將境外固體廢物輸入境內的,根據《固廢法》等法律法規,由海關責令退運,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承運人對固體廢物的退運、處置,與進口者承擔連帶責任。

2021年新的民法典
民法典一共7編、1260條,是包含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的百科民法叢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2020年5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條 【調整范圍】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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