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與排除妨害的區別(侵權和排除妨害)
排除妨害的法律規定
排除妨害糾紛,是指因為物權受到他人的現實妨害而引發以排除這種妨害為目的的糾紛。
排除妨害請求權,是對物權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侵害時物權人對妨害人享有請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物權恢復到圓滿狀態的權利。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
我們通常認為,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標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
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權利人行使權利且這種行為是持續進行的;
3、妨害必須是不正當的。
而且妨礙的行為必須是一種現實的妨害,而不是一種將來發生的危險。
消除危險是指物權人對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損害的設施的物權人請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險。
消除危險請求權與排除妨害請求權之間,既有關聯性又有區別,從關聯性的角度講,消除危險是從排除妨害中派生出來的,二者都是因為相對人妨害物權的行為導致的。
主要差異在于,排除妨害要求相對人積極地采取措施排除現實已經發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險要求相對人積極地采取措施(作為)或者停止(不作為)某種行為以消除將來必然發生的妨害或損害。
根據《民法典》規定:第一百二十條規定,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條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該條明確賦予了占有人的財產返還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和消除危險請求權,對解決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大有裨益。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一條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該條雖然調整的是所有權人和占有人之間的財產關系,但從該條“返還給權利人”的規定中可以推斷出這樣的結論——若占有人不享有占有的財產被損害的賠償請求權,是不可能占有賠償金的,也就不存在將賠償金返還給所有權人。
因此,對占有的財產被他人損害,占有人是享有要求加害人予以賠償的訴權的。
排除妨害糾紛什么意思
對于排除妨害糾紛是指因為物權受到他人的現實妨害而引發以排除這種妨害為目的的糾紛。其排除妨害請求權,是對物權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侵害時物權人對妨害人享有請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物權恢復到圓滿狀態的權利,是受我國法律保護的。
民法典中的排除妨害與排除妨礙的區別?
排除妨礙與排除妨害都是民法典賦予的法定權利,二者的權利性質和適用條件都不一樣,具體而言即排除妨礙是指妨礙他人行使民事權利或者享有民事權益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排除妨礙,但排除妨害請求的目的是消除對物權的障礙或侵害,使物權恢復圓滿狀態。因此在物權法律關系中,一般是通過排除妨害來作為物權保護請求權的一種實現方式。”
排除妨礙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排除妨礙,指妨礙他人行使民事權利或者享有民事權益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排除妨礙。是指權利人行使其權利受到不法阻礙或妨害時,有權請求加害人或排除或請求人民法院強制排除;以保障權利正常行使的措施。排除妨礙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存在妨礙他人民事權益的狀態。排除妨礙的主要構成要件是存在妨礙他人行使民事權利或者享有民事權益的狀態。與停止侵害的主要構成要件不同之處在于:一為動態,一為靜態。妨礙狀態多為行為造成的,例如,堆放影響通行;違章建筑物妨礙相鄰一方通風、采光;在他人建筑物上設置廣告;將有害液體泄露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等。妨礙狀態也有自然原因形成的,例如樹根蔓延至相鄰一方的土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排除妨害請求權和消除危險請求權的區別
本質上沒有區別。根本的區別是,一個已經發生,一個還沒有發生。
一、物權遭受妨害的,物權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例如,侵權人設置路障妨害通行,物權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二、請求消除危險,又稱請求防止侵害。侵害雖未發生,但物權面臨遭受侵害的危險,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對于這種可能發生的侵害,物權人有權請求相對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險,以避免侵害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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