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開庭程序(行政訴訟開庭程序與民事訴訟開庭程序區別)
行政訴訟的程序
1、行政訴訟執行程序
狹義的行政訴訟執行程序只包括對司法裁判的執行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使業已生效的行政裁判得以實現的程序。廣義的行政訴訟執行程序還包括人民法院應行政機關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程序。
當事人申請執行行政裁判的條件:1.具有執行根據;2.具有可執行的內容;當事人拒絕履行司法文書規定的義務;4.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執行申請。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章的相關規定: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
它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擴展資料:
行政訴訟法的效力范圍,是指行政訴訟法在怎樣的空間范圍和時間范圍內,對哪些人和事具有適用的效力,具體包括行政訴訟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對人的效力和對事的效力。
1、空間效力
空間效力又稱地域效力,行政訴訟法的空間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的地域范圍。中國行政訴訟法適用中國國家主權所及的一切空間領域,包括中國的領土、領空、領海以及領土延伸的所有空間,此外在公海中的中國籍船只以及飛行器一般也認為是中國領域。
凡是在中國領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國領域內進行的行政訴訟活動,均應適用中國行政訴訟法。但也有例外:
一是中國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澳門,不適用中國(內地)行政訴訟法;二是有關行政訴訟的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只能在本行政區域內適用。
2、時間效力
行政訴訟法時間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時間以及對該法生效前發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如中國《行政訴訟法》第75條明確規定:“本法從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這里的施行日期即為該法生效日期。同時,中國行政訴訟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對人的效力
行政訴訟法對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于哪些人,對哪些人有拘束力,對哪些人沒有拘束力。中國行政訴訟法原則上采用屬地原則確定對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國領域內進行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均適用中國行政訴訟法。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條和第70條規定,這些當事人包括:中國各級各類行政機關;中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中國進行行政訴訟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但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組織,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對事的效力
行政訴訟法對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凡是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內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都適用行政訴訟法來審理解決。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行政訴訟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行政訴訟執行程序

行政訴訟的程序有哪些
行政訴訟案件程序:
1、一審程序:起訴、受理、審理、裁判;
2、二審程序:上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對下一級人民法院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審理;
3、審判監督程序;
4、執行程序。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行政訴訟一審主要包括哪些程序
在人民法院受理了當事人的起訴之后,就要開始對引起糾紛的行政案件進行審理了。首先進行的,是對該案件進行一審。行政案件的第一審程序是指一審法院對行政案件進行審理應適用的程序,包括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和判決等階段。
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主要有:
①人民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②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③應公開審理的案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時間、地點。
法庭審理開始階段的工作有:
①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并報告審判長;
②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并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審理過程一般按下列順序進行: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陳述行政爭議;舉證、質證;辯論;當事人最后陳述等。
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經過上述審理及合議庭評議后,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進行裁判的行為。人民法院宣告判決,應一律公開進行。宣判時,應告知當事人享有的上訴權利以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在第一審程序中應注意:
①審判應組織合議庭,可由審判員或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其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②應開庭審理的不能書面審理;
③審結期限為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如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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