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官,上海執行法官對于民事糾紛的執行一般潛規則是給多少的執行提成才不至于出現執行難呢,是一開始就把提成給?
上海執行法官對于民事糾紛的執行一般潛規則是給多少的執行提成才不至于出現執行難呢,是一開始就把提成給?
你問這個問題本身就對法院存在異議~ 按照民訴法的規定,執行案件六個月內執行完畢~ 所以別管什么潛規則,因為法律規定的比潛規則更有操作性。
多催案,多幫助執行法官尋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比想這些歪七八糟的強多了
上海法官相關了解點第9點
多年前,上海曾經發生了一件懷孕女性被害案,非常離奇,警方破案過程也非常不順利,一波三折,走了一些人為干擾的不必要的彎路,但最終還是把兇手抓獲。
被害女尸是從上海郊區的一條公路旁邊發現的。被害者是一位二十多歲年輕女性,城市知識分子裝束,機械性壓迫死亡,尸檢后發現死者已經懷孕兩個多月。
警察方面從仇殺、財殺和情殺三個方面研判,比較集中的意見是情殺,因為在死者的身上發現了一塊高級女式手表。警方在無法確認死者身份的前提下,決定先從手表入手調查。
這塊手表(款式隱去)是一塊非常高級的世界名表,發行量不大,每塊表都有編號,通過編號就可以查到手表的來龍去脈。結果警方通過編號查出了手表銷售點是在中國某地。
上海警方大喜過望,認為查到了手表的銷售地就能夠查到手表的購買者,查到了手表的購買者就能查出死者的真實身份,查到了尸源破案率基本能夠達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上海警察發函給某地警察協助調查,但某地警察回復無能為力,因為銷售手表的商店不予配合。上海警察只好親自前往。當上海警察遠赴千里,風塵仆仆地來到某地后,想要商家提供購買手表人的全部信息,但商家以“保護消費者隱私”為由予以不予提供。警方雖然做了大量工作,但某地商店就是拒絕提供,警方也無可奈何。
經過多方努力,最后打聽到購買手表的是一位男性富商,叫什么名字,居住在哪里,一概不知。
在上海警方案件分析會上,警方群策群力,得出初步結論——死者與這位手表購買人認識并可能同居懷孕,男方要求女方處理掉,女方不允,男方或失手將女性掐死,或將女性謀殺拋尸。但鑒于目前沒有確定死者與手表購買人身份,案件偵破陷于停頓。
就在山窮水盡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一段時間后,在警方公開征集死者的信息中,死者身份忽然被發現。死者身份確定后,警方圍繞著死者生前的社會關系和電話往來,最終案情水落石出。
原來,死者是一位在上海打工的職員,有一個同居多年的男性朋友。當男朋友發現死者與一個富商好上之后發生爭執失手將其掐死后拋尸。
案件破了,真是一波三折。如果當時能夠找到手表購買人,通過購買人確定死者身份,就不用大費周章尋找死者,破案時間會大大縮短了。
四級高級法官與四級調研員工資差距多少?
法官等級設下列四等十二級: 1、首席大法官; 2、大法官:一級、二級; 3、高級法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4、法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高級法官對應的行政級別為:
①一級高級法官?廳局級正職(巡視員)級 ②二級高級法官?廳局級副職(副巡視員)級 ③三級高級法官? 縣處級正職(調研員)級 ④四級高級法官?縣處級副職(副調研員)級
一、法官工資待遇情況一般來說,公檢法類公務員工資待遇相對比較高。相同級別工資待遇,法官是公務員的1.2倍左右。這里說的法官,是員額制法官,而不是普通的法官。如果不是員額制法官的話,工資沒有那么高,當然也會高于其他類別公務員1000多元。
員額制法官的工資待遇,至少要高于其他公務員2000元以上,主要差別是員額法官有法官津貼(類似于警察的警銜津貼)、加班津貼等。另外,法官年終績效也比普通公務員高,至少要高出30%以上。
以我們市直機關為例,四級高級法官每月打卡工資大概8700元,年終績效大概3.2萬元,加上雙邊公積金,全年大概17.5萬。
二、四級調研員工資待遇情況還是以我們市直機關為例,四級調研員每月打卡工資大概6500元,年終績效大概2.3萬元,加上公積金,全年大概15萬。
綜上,四級高級法官與四級調研員,雖然同為副處級,但四級高級法官工資待遇遠高于四級調研員,當然四級高級法官工作上也要忙于四級調研員。
什么是員額法官定職定級?定職定級后影響到退休工資嗎?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對于員額法官的定職定級問題,我們要先搞明白,什么是員額法官?員額法官是指,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后,法官實行員額制,“員”指的是法院、檢察院的司法人員,“額”是額度和數量,就是法官和檢察官的數量,要按照一定的比例額度予以配備。
我們知道,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重要保障。為了保證司法公正,給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就必須以維護司法公正為目標,以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加強人權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踐行司法為民等方面,進行一系列改革。由此,我國自2014年6月,在上海、廣東和吉林等六個省,開始司法改革第一批試點,隨后又在多個省區進行第二批、第三批展開大規模試點后,于2016年在全國所有地區啟動司法改革。
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后,以司法責任制為核心的司法改革深入推進。其中,建立和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成為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司法機關人員,實行分類管理改革,即將法院、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分為法官(檢察官)、審判(檢察)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各類別人員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各得其所。其中核心的內容,就是是法官(檢察官)的員額制改革。各級司法機關,根據案件數量、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人口數量等因素確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實行總額控制,逐級遴選入額法官和檢察官。根據有關規定,員額法官、檢察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完全脫離行政職級職務序列。2019年10月1日新修訂施行的《法官法》、《檢察官法》,也對此予以法律固定。《法官法》和《檢察官法》明文規定法官和檢察官的員額制,并且實行單獨職務序列,即法官和檢察官的等級為十二級,實行與其職責相適應的工資制度,按照法官、檢察官等級享有國家規定的工資待遇,并建立與公務員工資同步調整機制。 享受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獎金、保險和福利待遇。同時規定,法官和檢察官退休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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