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法典的名言名句(關于民法典的名言名句怎么寫)
民法典經典語錄
“典”意味著基礎性,以民命名的法典,充分反映人民意愿、需求,保障各項需求和權利。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是市民生活百科全書,是實現人民群眾美好幸福生活的法律保障。
為什么要編纂民法典?
(一)民法典的意義
1.法律法典化、體系化的需要。我國民事法律規范眾多,250多部,這些法律由于是在不同時期和階段所制定的,或多或少反映了不同時期,不同階段的社會需求,以及立法者當時的考量,缺乏總體考量,難免存在著體系之間的不一致和沖突矛盾的現象。而一個系統完整的法典,能夠極大地促進民事立法的體系化。
2.有效提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民法典內容以全面依法治國為重要內容,法治為主要內容,八個字概括就是“規范公權,保障私權”。規范公權,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民法典全面保障私權,為全面依法治國奠定堅實的基礎;保障私權,為規范公權提供一定的標準和依據。保護好私權有利于規范公權。
3.有利于完善市場經濟的法治。民法典產生于市場經濟的土壤,反過來調整、規范市場經濟的活動,維護市場經濟的秩序。誠實、平等、信用、自愿等原則是市場經濟最基本的原則;物權和債權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兩根基本支柱;產權和合同 是市場經濟的兩項基本規則。民法典的頒布極大完善市場經濟的法律規則,有力改善營商環境。
4.為人民群眾美好幸福生活提供美好保障。
5.有利于實現公正司法,依法行政。民法典方便法官找法,一部系統的民法典有利于保證法官同案同判,公正司法。
(二)民法典體系的創新。民法典七編: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
1.與傳統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相比較,他們所沒有的是人格權、侵權責任獨立成編纂,以合同編代替債法總則的功能。
2.我國民法典體系的特點:
(1)體系嚴謹——七編皆是圍繞著民事權利的確認和保護展開。總則規定基本規則,包括民事權利主體、行使、保護等規則;剩下六編都是圍繞民事權利而展開;
(2)結構合理——貫徹注重人文關懷,彰顯人文精神的價值理念。制度體系是體系化的一方面,價值體系則是另一方面,注重人文關懷,彰顯人文精神。孟德斯鳩的名言:在民法典慈母般的眼睛中,每一個人都是一個國家。以人文關懷為基本價值理念。
(三)民法典是時代特色和制度創新,為新時代人民群眾的美好幸福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經過改革開放四十年,今天社會的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的精神需求更加強烈,不僅僅滿足物質需求,還要肯定人民群眾的人格尊嚴,充分保障公民人身權、人格權,落實十九大報告的任務。
幾個簡單的例子:
1.在民法典中第一次提出了私生活安寧——公民的隱私權中包含私生活安寧,是美好幸福生活的基本需要。禁止偷錄偷拍偷窺,禁止電話短信騷擾。保護個人信息,不僅包括能夠識別身份特特征的信息,還包括個人行蹤信息,如位置信息。
2.強化對財產權的保護,保護財產權就是保障民生。如物權編新增加了居住權的制度,滿足人民群眾“住有所居”的需求,“住有所居”意味著保障人民享有長期穩定的居住權利,有利于解決人民群眾長期穩定居住的需要;合同編里規定了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合同編中規定了多個條款來保障業主的權利,專門設置了物業合同這一章作為典型合同進行了規定;民法典回應了高科技發展的時代的人民的需要——高科技時代大數據對個人信息和個人隱私的威脅,使得每個人成為了一個“透明人”,“裸身的人”。法律遇到的最大的問題是如何強化對個人數據和個人隱私的保護。這也是為什么民法典人格權編獨立成編的原因。對人體生物可識別信息的保護如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的研究活動等,法律上須設置必要的底線規則:一個必須,三個不得——即必須合法,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人格權編還有很多條款涉及到互聯網高科技時代的要求,如聲音,涉及到身份語音識別;如肖像,ai換頭。將來可能需要特別法進行具體規定。
3.民法典回應了資源環境惡化帶來的環境生態保護的時代需求。21世紀是面臨嚴重生態危機的時代,大氣污染、黑臭水體、垃圾圍城等民生之患,是對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危害。總書記說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侵權責任編專門增加了對生態破壞的責任(侵權責任法中只有環境污染的責任)。
4.民法典回應了風險社會的時代需要。風險無處不在,因各種風險給受害人造成損害該如何救濟?侵權責任編獨立成編就是為了回應該需要,強化在風險社會對受害人的保護,對侵害人的制裁。如高樓(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發生高空拋物找不到侵害人。首先,民法典明確規定,所有人有法律上的義務不得從高空拋物,違反這種義務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其次,發生該事件之后,強調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清行為責任人;第三,物業應盡安全保障的義務;最后,如果找不到,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適當的補償責任。
(四)有效地反映了改革開放的新情況,新問題。
有效地回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強化了產權的保護,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強化改善營商環境,對擔保制度修改補充完善,適應農村改革需要,規定了經營權。
(五)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與時俱進,從中國實際出發,借鑒兩大法系的經驗,構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和規則,可謂良法。但,民法典的生命力還在于實施,古人云,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把紙面上的法律轉化為現實中的法律,為全面依法治國,國家的長治久安提供制度保障。
未完待續……
關于民法的經典名言?
你好
1、沒有信仰的法律將退化成為僵死的教條,而沒有法律的信仰將蛻變成為狂信。
——伯爾曼
2、法律是人類為了共同利益,由人類智慧遵循人類經驗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強森
3、真想解除一國的內憂應該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機會。
——亞里士多德
4、在一切能夠接受法律支配的人類的狀態中,哪里沒有法律,那里就沒有自由。
——洛克(英)《政府論》
5、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國是距離法治最為遙遠的一種,甚至與歐洲形成了兩極相對的反差。
——滋賀秀蘭
6、法律的力量應當跟隨著公民,就像影子跟隨著身體一樣。
——貝卡利亞(意)《論犯罪和刑罰》
7、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
——孟德斯鳩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孟德斯鳩~~這句話的的出處,理解和其他不同觀點是什么。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里,個人就是整個國家”這句話,出自法律出版社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第五編第二十六章“法與調整對象”第十五節“應由市民法調整的就不應由政治法調整”,詳見下文:
法律出版社《論法的精神》
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鐘書峰譯本《論法的精神》有關內容節選
第五編
第二十六章 ?法與調整對象
第十五節 ?應由市民法調整的就不應由政治法調整
作者:孟德斯鳩 ?譯者:鐘書峰
人,放棄天然獨立狀態而接受政治法約束,也就放棄天然財產公有制而接受市民法【注1】約束。
政治法讓人獲得自由,市民法讓人獲得財產。如前所述,政治法乃調整社會統治權力,因此,應由市民法調整的,就不應由政治法調整。讓個人利益服從公共利益之觀點,是不符合邏輯之謬論;只有在關乎城邦權力即公民自由時,個人利益才應服從公共利益,而關乎財產問題,不應如此,蓋公共利益就在于永遠保障市民法賦予人們所擁有的財產。
西塞羅認為,土地均分不公正,蓋建立國家,就旨在保障人人所擁有財產的安全。
應確立如下原則:無論涉及何種公共利益,都不能憑借法律而剝奪個人財產,哪怕是個人財產中微不足道的那部分財產。即使在這種情形下,也應嚴格執行作為所有權保護神的市民法。
公共機構需要征收個人財產時,絕不應適用政治法而應適用市民法,蓋在市民法慈母般的眼神里,個人就是整個國家。
政府官員倘若要建造公共建筑或者新路,應補償人們因此而遭受的損失。此時此際,公共機構猶如個人,雙方關系猶如個體之間的關系。倘若公共機構強迫公民出售產業,剝奪公民依據市民法擁有的不受強迫出讓財產的權利,就是做得實在太過分。
推翻羅馬帝國的那些民族濫用征服權后,自由精神喚醒了他們的公正精神。于是,他們在實施其野蠻法律時有所收斂。倘若有人對此有所懷疑,就請看看博馬努瓦【注2】那部寫于12世紀【注3】的法學佳作吧。
在他那個時代,就如今天一樣,要維修道路。他寫道,在道路無法進行維修時,就會盡可能在靠近原有道路的地方興建新路,并由新路受益人出資補償新路所占之地的所有人。【注4】當時人們依據的就是市民法,而今天依據的則是政治法。
注1:市民法,即民法。在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中,與政治法相對時,使用“市民法”術語;與刑法相對時,使用“民法”術語。——譯注
注2:博馬努瓦(1247—1296),法國法學家,著有《博韋習慣法》。——譯注
注3:此處孟德斯鳩存在筆誤:文中的“12世紀”,應為13世紀。——譯注
注4:領主指派稅吏向農民收捐,伯爵強迫鄉紳捐款,主教強迫教會捐款。參見博馬努瓦:《博韋習慣法》第二十二章。——原注
延伸閱讀: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主要譯本比較——以法律出版社鐘書峰譯本和商務印書館嚴復譯本、張雁深譯本、許明龍譯本為例
法律出版社《論法的精神》
至于如何理解,可以參考如下文章: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到底是什么意思
來源:,2022年3月28日星期一登錄
2019-12-28 21:29
編者按: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12月28日在北京閉幕,會議決定將民法典草案提請2020年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而學界圍繞民法典的討論還在繼續。本文轉載自赫拉克勒斯工作坊公眾號(Areopagitica),感謝授權推送。
最近,隨著《民法典》草案的公布,孟德斯鳩那句已經被民法學者引用過無數次的名言又頻頻亮相:“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個個人就是整個國家”。不過,在引用這句話的人當中,有多少人知道它的真實含義,是很值得懷疑的。看到還有學者質疑這句話的真實性,才發現原來很多人連這句話的具體出處都不甚了然,遑論其含義。
這句話當然不是偽造的,我們可以在《論法的精神》第二十六章第十五節里找到這句話。但是有幾點必須注意。
1、 什么是民法?在孟德斯鳩的用法里,民法不是現代意義上的作為部門法的民法,而是與“政治法”相對的一個概念。在《論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三節里,孟德斯鳩把“實在法”分為三類:萬民法、政治法和民法。萬民法相當于今天的國際法,而政治法和民法都是國內法,其區別在于,政治法調整的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關系,民法調整的是公民與公民之間的關系。顯然,孟德斯鳩借鑒了羅馬法學家關于萬民法與市民法、公法與私法的分類,但又作了一些變通處理。孟德斯鳩的民法不能完全等同于現代意義上的民法,但其內容的主要部分當與現代民法重疊,且與現代民法精神上是一致的,即強調對私權尤其是財產權的規范與保護。
2、 孟德斯鳩說這句話的語境。孟德斯鳩實際上是在討論征收權。關于這種權力,如今我們在大多數國家的立法中都可以看到這樣兩條雷打不動的規定,一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公民財產;二是國家為此必須給予公民必要的補償。征收權,西文寫作eminent domain,字面意思為“最高支配權”,一般認為是格勞秀斯首創之詞。上述兩個關于征收權的經典條款,實際上格勞秀斯在《戰爭與和平法》中就已經提出來,并成為后世國際公法著作里的一個保留內容,無論普芬道夫、沃爾夫還是瓦泰爾,對征收權的論述都與格勞秀斯大同小異。可以說在征用權的論述上,已經形成一個穩定而連續的“格勞秀斯傳統”,為學界的主流。
3、 孟德斯鳩的創新之處。在格勞秀斯那里,征用權的行使依據是公法:“公法高于私法,因為這是共同體對其成員的法權,以及基于共同利益而產生的對其成員的財產的法權”。如果我們看《論法的精神》第二十六章第十五節的論述,我們就會發現,雖然沒有指名道姓,但是孟德斯鳩針對的就是這個格勞秀斯傳統。在孟德斯鳩看來,公家征用公民財產時,不應當依據政治法(格勞秀斯的公法),而應該依據民法,因為這時候,“公家就是以私人的資格和私人辦交涉而已”。孟德斯鳩已經意識到格勞秀斯創造的這個概念的危險,為了防止公權對私權可能造成的侵害,孟德斯鳩顛倒了格勞秀斯傳統,提出應該用民法來調整征收權,把國家當成和公民平等的一個主體,所以他才說,“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個個人就是整個國家”。但是孟德斯鳩并不認為自己所說的是什么新鮮東西,他指出,這種用民法調整征收權的做法實際上是日耳曼人的一項古老的習俗,只是——暗示由于受羅馬法影響——今天被我們遺忘了:“他們(古代日耳曼人)當時的裁決是依據民法;而我們今天的裁決卻是依據政治法”。
4、 為什么是“慈母”。海明威在《老人與海》里提到,那位老人喜歡把大海設想為女性化的la mar,她關愛人類,也是一個被愛的對象,而年輕一代的漁夫(too young, too simple!)則用陽性的el mar來稱呼大海,把它當做一種敵意的存在。孟德斯鳩這里也是類似的用法:民法主要是維護公民利益,因此猶如呵護孩子的母親般慈善。言下之意,政治法更多時候是懲治公民和剝奪公民的權利,因此像一位嚴厲的父親。另一方面,日耳曼法猶如母親,而父權制的羅馬法猶如父親。在這一節的結尾,孟德斯鳩要讀者參閱他非常推崇的Beaumanoir的杰作《博瓦西斯習慣法》(13世紀)。請讀者注意這點:博瓦西斯位于法國北部。法國北部為不成文法地區,保留了較為純正的日耳曼習俗,而南部由于受羅馬法影響,保留了很多父權制的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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