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合同(股權質押合同生效)
什么是股權質押合同
股權質押合同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質權,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債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就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在生活中,可能大家都有聽到過有人因為急需資金應急而做過汽車、房屋的質押等手續。其實“質押”這個東西也存在于股市里,那么今天就先讓我們了解一下“股權質押”的相關內容,讓知識面得到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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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股權質押”?
1.股權質押的意思
股權質押乃是種擔保方式,即為履行債務做擔保,債務人(公司)或者第三人依法將其股權出質給債權人(銀行等),倘若是發生了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或者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形時,作為債務人他是有錢享受該股票的優先受償的。這里的“股權”既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而且包括了這些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或者是沒有上市的股票。
2.公司進行股權質押的原因
當公司進行股權質押,一般說明了這個公司的資金周轉困難,關于財務狀況無法正常經營了,迫切需要資金來補充現金流。
關于股權質押的情形一般是這樣的:
假如企業近期需要資金2000萬,選擇了股權質押的方式進行融資,倘若銀行出借資金給他,假如采用的是折扣率五折,那么拿到手的是1000萬。為防可能出現無法償付銀行本金的風險,銀行會為個股設置預警線和平倉線,以此來避免損失自己的利益,一般兩者多為140-160%或130-150%。
另外,公司做股權質押是有上限規定的,一般是股票質押的質押率5折到6折,一般5折,期限一般半年至2年,這最后的質押率水平,我們要憑據公司資質來確定才行。需要我們重視的是,倘若股權被凍結了就不能進行質押了。
3.哪里可以查看股權質押的相關內容?
比如可以到上市公司的官網、某些金融終端等等查詢。公司股權質押信息在股市里還是比較重要的,要學會去留意,除此之外還是要留意其他的重要信息。建議大家把下面這一份投資日歷給收藏起來,里邊涵蓋公司除權除息、新股申購和停牌復牌等具體信息:專屬滬深兩市的投資日歷,掌握最新一手資訊
二、股權質押是好事還是壞事?對股票有影響嗎?
股權質押它就是一種作用于融資的工具,可以用來彌補現金流,要是營業出現了什么狀況也可以用它來改善。
不過,我認為它還是會有著平倉或爆倉以及為保持股權從而喪失控制權的風險。
對股票的影響是趨于有利方面還是有弊方面的問題,還是要根據具體問題進行分析。
1、利好股票的情況
倘若公司要進行股權質押來獲得流動資金也是為了想經營主業或開展新項目,這都是利好的事情,畢竟能夠開疆擴土。還有,若是說質押的都是流通的股票,即市場上所存的該股的股票數量都減少了,需求量的變化基本是沒有很大的改變,那拉升該股所要的資金量都減少了,處于市場風口的話容易開啟行情。
2、利空股票的情況
上市公司只是想要償還短期債務以及無關公司發展大計的支出的話,這也表明了公司財務的窘況,會降低投資者對該公司的預期和好感度。另有,假設股權進行高質押,萬一導致股票下跌,跌到了預警線,證券公司出售質押股票的話,容易致使不好的反應,換言之,市場對該股票的太多情緒是由于證券公司出售質押,以至于股價可能會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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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合同范本?
股 權 質 押 合 同
合同編號:
質押權人:
法定代表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 郵編:
電話: 傳真:
質 押 人:
身份證號碼:
住所: 郵編:
電話: 傳真:
為保障質押權人債權的實現,質押人自愿將其享有合法處分權的質押物為質押權人的債權提供質押擔保。現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遵守。
第一條 主合同及主債權
該條款適用的質押為下列第 種:
一、質押擔保:
本合同所稱的主合同是指 《借款合同》 (以下稱債務人)
于 年 月 日與質押權人簽訂的編號為 的《 借款 合同》及其修訂或補充合同,或其他書面確認的文件。
主合同項下所形成的主債權的金額為人民幣(小寫):¥ 元(大寫: );期限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主債務實際期限與上述約定不一致時,以借款憑證等債權憑證所記載的期限為準。
二、反擔保質押:
質押權人在承擔合同編號為 的《 合同》項下擔保責任后所形成全部債權。反擔保主債權金額為人民幣(小寫): 元(大寫 )(實際金額按反擔保范圍計算確定的為準)。
第二條 質押物概況
一、質押人提供 作為資產設定質押,具體情況如下:
所有權證名稱:
所有權證編號:
所有權證填發單位:
數量、權重:
其他:
質押資產的名稱、單位、數量、價值等狀況詳見附件質押資產清單。質押權的效力及于質押資產的從物、從權利、代位權、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二、如果質押資產中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財產,質押人有義務在質押資產清單中注明。
三、在質押有效期內無論任何原因導致上述質押資產實際價值減少至不足以擔保全部質押債權時,質押權人有權要求質押人恢復質押資產的價值或者提供經評估或質押權人認可的,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三條 質押擔保范圍
一、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擔保范圍為主債權本金、利息(含罰息、復利)、綜合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押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質押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是指質押權人采取訴訟、仲裁等方式實現債權時支付的訴訟(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執行費、保全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必要費用。
二、無論主合同項下是否還存在其他多項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質押、抵押、保函、備用證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方式),質押人均以本合同約定的全部質押資產連帶質押擔保主合同的全部債務,如因質押登記機關要求約定將質押資產僅擔保主合同的部分債務,則該要求對質押人、質押權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也不視為對本合同約定的質押擔保范圍的變更。
三、為避免歧義,質押權人因準備、完善、履行或強制執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或與之有關而發生的所有費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用、訴訟或仲裁費用等)均構成被擔保債權的一部分。
第四條 質押期限
一、質押權期限為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二、質押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質押期限屆滿,如債務人未清償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則質押權人依法享有的質押權不變。
三、經質押權人同意,在主合同發生延期的情況下,本合同所規定的質押期限根據延期期限相應向后順延。
第五條 質押登記
一、在本合同簽訂后 個工作日內,質押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會同質押權人到質押登記部門辦理質押資產登記手續。
二、質押資產登記手續辦妥后,質押人應將取得的有關登記文件送交質押權人。
三、質押權人、質押人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相互配合,并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如因質押人的原因未能在前述期限內辦妥相關手續的,質押人應對質押權人因此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質押資產的占有和保管
一、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資產由質押人占有和保管,但質押資產的權利憑證應交由質押權人保管。質押人同意隨時接受并有效配合質押權人及其委派的機構和個人對質押資產進行檢查。
二、質押人應妥善保管、保養和維護好質押資產,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質押資產的安全、完整,如質押資產需要維修,質押人應及時進行,并承擔相應費用。
三、質押期間,未經質押權人書面同意,質押人不得以出售、出租、轉移、轉讓、承包、贈予、再質押、托管、以實物形式聯營、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質押資產。
第七條 質押資產毀損滅失、減值
一、質押期間,由于不可抵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質押資產全部或部分滅失,價值毀損的,質押人應當即時通知質押權人,并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二、因質押人的行為足以使質押資產價值減少的,質押權人有權要求質押人停止其行為。質押資產價值減少的,質押權人有權要求質押人恢復質押資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并為質押權人認可的其他擔保。質押人不恢復質押資產的價值也不提供其他擔保的,質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債務人不按要求履行債務的,質押權人有權行使質押權。
三、質押期間,質押人和借款合同項下債務人可能或已經發生停業整頓、解散(撤銷)、破產、關閉等情況時,應即時通知質押權人。
質押權人有權要求質押人和借款合同項下債務人提供由質押權人認可的新的擔保,或采取停止發放借款,并提前收回借款等措施而提前實現質押權。
第八條 主合同變更
一、如果質押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質押人同意對變更后的主合同項下債務依然承擔質押責任。
二、質押人的質押責任不因出現下列任一情況而減免:
(一)質押權人或債務人發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減資本、合資、聯營、更名等情形;
(二)質押權人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項下的義務;
三、主合同項下債權或債務的轉移行為未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質押人仍按照本合同對質押權人承擔質押責任。
第九條 質押權的實現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押權人有權提前行使質押權:
一、主合同期限屆滿,債務人未能按期履行到期債務或履行的債務不符主合同約定的;
二、質押人有違反本合同項下的約定情形的;
三、質押資產發生用途變更的;
四、質押資產價值減少的;
五、質押人發生任何可能對質押資產產生不利影響的糾紛或訴訟、仲裁的;
六、質押人與債務人為同一人的,則任何違反本合同或主合同的行為都視為違約,屆時質押權人有權對質押人質押資產之外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且不放棄質押權。
第十條 質押權的實現方式
質押權人可經下列方式實現質押權:
一、質押權人和質押人達成協議直接以質押資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質押資產,質押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質押權人無須經過訴訟或仲裁等法律程序有權以折價、拍賣、變賣等方式直接處分質押資產,所得價款在優先支付質押資產處分費用和本合同項下質押人應支付或償付給質押權人的費用后,用于清償擔保債務。
二、依照法律規定程序處理質押資產。
第十一條 質押人的聲明與承諾
一、質押人自愿承擔并履行擔保責任。
二、質押人簽訂本合同已依法得到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司股東會等有權機構的批準,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權。
三、質押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不違反任何對其資產有約束力的規定或約定,不違反任何質押人與他人簽署的擔保協議、其他協議以及其他任何對質押人有約束力的文件、約定和承諾的內容。
四、質押人向質押權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并接受質押權人對其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檢查、監督。
五、質押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條款,自愿為主合同債務人提供質押擔保,并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連帶清償義務。
六、如質押資產為共有財產的,本合同項下的質押已得到全體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七、除了本合同設立的質押或質押權人事先書面同意的其他質押外,在質押資產上不存在任何的質押、質押、留置和其他債務負擔。
八、本質押資產權利是完整、合法的,不具備任何不適宜于質押的瑕疵。如第三人對質押資產提出權利主張,或對質押資產的處分提出異議,則一切后果和責任由質押人承擔。
九、本質押資產不存在任何未為質押權人所明確了解、接受的質量瑕疵。如質押資產存在隱藏的質量瑕疵,則一切后果與責任由質押人承擔。
十、質押人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使質押權人不接受其為質押人的下列事件:
(一)與質押人或質押人的主要領導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二)未結案的訴訟、仲裁事件;
(三)質押人承擔的各類債務、或有負債或向第三人提供的保證、抵(質)押擔保;
(四)質押人在與質押權人或其他任何質押權人的合同項下所發生的違約事件;
(五)其他影響質押人財務狀況和擔保能力的情況。
十一、質押人以質押資產履行了擔保責任后,在不影響債務人今后償還債務的前提下,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款項。但如果債務人同時面臨質押人的追償和質押權人在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支付要求,質押人同意債務人優先償付其對質押權人的債務。
十二、如果債務人與質押人已經或將要就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義務簽訂反擔保合同,則該反擔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實上損害質押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
十三、依本合同設定的質押權不受質押人關、停、并、轉、撤、承包、分立、合資、聯營、股份制改造等變更或終止的影響。
十四、如質押資產因損壞、滅失、被征用等原因而價值減少時,質押資產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應用于償還擔保債務,如不足償還全部債務,質押人對未償還債務部分承擔連帶責任,質押資產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主債權的擔保。
十五、如質押資產因其屬性、用途的改變成為限制質押財產,或因質押人原因使質押權人未能就質押資產全部價值取得質押權,則一切后果和責任由質押人承擔,質押人就該質押資產價值減少部分向質押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十六、若主合同項下還存在其他擔保,則質押人對質押權人承擔的擔保責任不受其他任何擔保人所提供的擔保的影響,也不因之而免除或減少,其擔保責任的承擔也不以質押權人向其他任何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或進行訴訟/仲裁/強制執行為前提。
十七、當主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時,無論質押權人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質押、質押、保函、備用證及其他任何行使的擔保方式),質押人均應承擔擔保合同項下全部擔保責任。
十八、如本合同項下擔保為房屋質押的,質押人在知悉質押房屋將被拆遷的信息時,應及時向質押權人履行告知義務;質押房屋被拆遷的,對于采用產權調換補償形式的,質押權人有權要求質押人重新設置質押并簽訂新的質押協議,在原有質押房地產滅失后而新質押登記尚未辦理之前,應提供具備擔保條件的擔保方擔保;對于以補償方式進行補償的拆遷房地產,質押人應將拆遷補償款通過開立保證金專戶或存單等形式,繼續為主債權提供擔保。
第十二條 質押權人的權利
一、質押權人有權隨時要求質押人提供反映其經營情況及資信情況的財務報告、財務報表及其他資料。
二、質押人為兩人以上的,質押權人行使質押權時有權處置任意或各個質押人的質押資產。
三、當主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時,無論質押權人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質押、質押、保函、備用證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方式),質押權人有權直接要求質押人承擔質押合同項下全部擔保責任,而無須先行使其他擔保權利。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如發生質押人違背本合同項下約定情形,質押權人有權直接實現質押權,并要求質押人承擔保證責任總額 的違約金。若造成質押權人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質押人因隱瞞質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經設定過質押權等情況或提供的資料不實,采取欺詐手段取得登記而給質押權人造成經濟損失的,質押權人有權直接實現質押權,并要求質押人承擔保證責任總額 的違約金。若造成質押權人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費用的承擔
一、因訂立本合同而發生的印花稅、契稅、律師費、公證費、保險費、質押登記/備案/撤銷費等費用由質押人承擔。
二、對質押資產價值進行評估所產生的評估費用由質押人承擔。
三、質押權人因向債務人催收已支付的借款及其他費用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通過仲裁、訴訟等法律等程序催收而產生的執行費、律師費、或依法處置質押物而發生的任何費用,均由質押人承擔。
第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在質押權人所在地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六條 合同的效力
一、質押權人提供的與合同有關的附件及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進行變更或修改,任何變更或修改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三、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本合同另有約定的外,本合同在其項下權利義務全部履行完畢前不得終止。
四、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合同當事人應當及時依法辦理質押權登記手續,質押權自登記之時起設立。
六、本合同效力獨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確認為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的,則質押人對于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也承擔連帶責任。
七、在本合同生效期間,質押權人給予債務人、擔保人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權益或權利,均不損害、影響或限制質押權人依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本合同約定應享有的一切權益和權利,不應視為質押權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也不影響質押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
八、本合同在本合同項下所擔保的債務償清后終止。
九、本合同一式 份,質押權人執 份,質押人執 份,質押登記機構執 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合同項下的附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注意事項
質押權人已提醒質押人注意對本合同各項條款作出全面、細致、準確的了解,并應質押人的要求做出相應說明。本合同一經簽訂,即視雙方對本合同條款含義認識一致。
第十八條 其他
一、本合同項下的所有通知或指示均應以書面形式送達。其中當面送達或以信函方式送達的,以收件方簽收之日為送達日;以傳真方式送達的,以收到對方傳真回復之日為送達日。
二、本合同生效后,需要變更本合同條款時,須由質押權人、質押人雙方協商一致方能變更。
三、本合同未盡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四、其它約定事項
質押權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質押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附件:
質押資產清單
質押資產名稱
單位
數量
/面積
處所
所有人
價值
(萬元)
備注
質押人(簽章):
填寫日期: 年 月 日
股權質押的合同是什么時候生效
股權質押合同生效時間自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算。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生效日期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上算。
股權質押合同生效條件是:股權具有可轉讓性;簽定書面合同;辦理出質登記;未預設流質條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股權質押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條件是什么
股權質押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條件是:
1、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2、當事人應當依法辦理出質登記,股權自辦理登記時設立;
3、股權應當具有可轉讓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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