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實施細則2021(專利法實施細則2021全文)
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提高創新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專利的保護、促進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市專利工作應當遵循激勵創新、合理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完善服務的原則。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首都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專利保護和促進規劃,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保障專利事業發展需要的經費和投入,加強體制機制創新和政策環境建設,建立和完善專利發展評價指標,提升社會的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服務,完善有利于專利保護和促進的市場環境,健全政府與市場、社會的統籌協調機制。第五條 市專利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
區專利管理部門在市專利管理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有關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
發展改革、科學技術、經濟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商務以及國有資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指導企業、事業單位開展專利工作,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專利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第七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專利宣傳教育,在法制宣傳教育計劃和公務員培訓體系中納入專利知識的內容,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的培訓,鼓勵高等院校開設專利課程,提高全社會的專利意識,營造專利保護和促進的良好環境。第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專利信息發布、新聞報道工作的組織、協調,對重大專利事件新聞報道和輿情進行收集、分析、通報。第二章 專利保護第九條 市專利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專利保護的預防、查處、處理工作機制,重點預防假冒專利行為和群體性專利侵權行為,依法查處假冒專利行為、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第十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市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應當依法調查取證,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撓。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時,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第十一條 市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并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一)侵權人制造專利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為、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模具等生產工具,并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二)侵權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使用專利方法的,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為、銷毀實施專利方法的專用設備、模具等生產工具,并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三)侵權人銷售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行為,并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四)侵權人許諾銷售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消除影響,并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
(五)侵權人進口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已經進入本市的,責令其不得銷售、使用該侵權產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六)侵權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專利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為;
(七)制止侵權行為的其他必要措施。第十二條 本市建立專利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完善執法協作工作平臺,健全專利案件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完善行政機關之間以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案件移送和線索通報制度。第十三條 發生專利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在行政處理時向市專利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業協會及其他中介組織可以接受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委托進行調解的相關工作。
新《專利法》何時開始施行?
2021年6月1日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正式開始施行,這也是根據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除了專利法推陳出新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規也同樣在6月1日進行了更新和修正。但也有一部分法則尚處于完善中,目前暫緩施行。例如:《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建議》則僅有征求意見稿頒布。
專利法的種類:
根據發明是否屬于個人為履行其職務而產生的成果,可以將發明分為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非職務發明的相關權利當然歸屬于發明人本人所有。
而關于職務發明的權利歸屬,各國立法采取了不同的策略,有的將其歸屬于員工個人(稱為“發明人主義”或“雇員主義”),有的則將其歸屬于對該發明行為作出指示或職務安排的公司或其他單位(稱為“雇傭者主義”)。
我國專利法將執行公司任務或主要是利用公司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定義為職務發明創造,并規定其權利歸屬于用人單位。同時,我國專利法要求用人單位在一定條件下應對做出該發明創造的個人予以獎勵和支付報酬。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專利法
市場上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范圍有哪些
實用新型專利保護范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實用新型指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在中國境內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條
專利法第二十條所稱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指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在中國境內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第三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第四條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中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應當采用規范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第五條向專利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專利局收到日為遞交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哪年實施?
2021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是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特制定的法律。
綜上問題所述,依照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條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汕頭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2021修訂)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專利保護和管理,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專利糾紛的調解與裁決、專利違法行為的查處、專利創造與運用、專利管理與服務等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第三條 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遵循依法保護、鼓勵創新、有效應用、完善服務的原則。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專利事業經費,鼓勵支持專利開發利用,建立衡量技術創新能力的專利評價機制,完善專利服務體制,協調處理專利保護和促進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專利保護和促進的交流與合作,推動專利保護跨境協作、糾紛解決、信息共享、學術研究、人才培養等工作。第六條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縣)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導下,做好本轄區的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根據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委托處理專利侵權糾紛。
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商務、版權、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管理、稅務以及海關等部門,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醫療衛生、科研等企業事業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應當開展專利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專利意識。第二章 專利保護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專利保護維權機制,支持專利維權機構、法律服務機構、專利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等通過多種方式依法開展專利保護和維權服務。
鼓勵企業、行業協會建立區域性、行業性專利保護聯盟和協作機制,支持企業在國內外貿易和投資中開展集體維權。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權、假冒專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侵犯他人專利權、假冒專利的行為提供制造、銷售、使用、展示、廣告、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第九條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委托區(縣)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明確委托權限,并向社會公布;應當對受委托的區(縣)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辦理受委托事項的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對該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的區(縣)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第十條 專利侵權糾紛行政案件被請求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中止案件處理的,應當在答辯期內提出并提交有關證據副本。因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而請求中止的,應當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文件之日起三日內將該文件一并提交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不受理。第十一條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情的需要,委托專利技術鑒定機構對專利技術進行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鑒定費由申請人先行支付;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委托鑒定的,鑒定費在案件結案后由當事人根據責任分擔。第十二條 當事人認為其行為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予以認定。請求認定不構成侵犯專利權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被請求人必須是專利權人或者是專利權利害關系人;
(二)請求予以認定的行為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三)能夠提供與被請求人發生專利糾紛的證據以及相關的技術載體、物品、資料等;
(四)當事人各方未就該糾紛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未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請求人的請求材料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通知請求人;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將請求材料副本送達被請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陳述。被請求人逾期不提交書面陳述的,不影響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處理。第十三條 在處理認定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糾紛過程中,當事人就專利權受到侵犯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請求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合并處理,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規定辦理;當事人就專利權受到侵犯向人民法院起訴并被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終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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