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糾紛案例分析(侵權行為法案例分析)
侵權行為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陳志光夫婦到某餐廳吃飯,一對母女帶著一只狗坐在陳志光夫婦的對面,點來了飯菜,讓狗在飯桌上吃,小狗則吃得津津有味。陳志光夫婦認為自己的人格尊嚴受到了損害,要求餐廳老板解決,沒有得到滿意的答復,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餐廳老板賠償精神損害。
分析本案并回答以下問題
(1)本案被告是否構成侵權行為,為什么?
(2)本案如何判決(請說明責任方式),為什么?
參考答案要點:
(1)本案被告的行為構成了侵權行為。人格尊嚴是一般人格權的核心內容,法律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侵害人格尊嚴的,對侵權行為人應當追究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餐廳準許人狗同餐,侵害的正是人格尊嚴的權利。一般人格權是一種最基本的人格權,包括的內容是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這種權利的作用,是概括和指導所有的具體人格權,規定具體人格權的內容,解釋具體人格權的含義,創造新的人格權;補充具體人格權的立法不足。當某些人格利益應當保護,但是所有的具體人格權還不能將其包括的時候,就應當依據一般人格權即人格尊嚴,認定侵權行為,并予以制裁。人狗同餐,讓狗在人吃飯的餐廳中跟人一起進餐,并且使用的是人進餐的餐具,這正是對人的人格尊嚴的侵害。愛護自然,愛護動物,都是應該的,但是,在社會中,任何人都是權利的主體,任何狗都是權利的客體。如果為了愛護動物,就把人與狗的地位同等起來,這恐怕就是愛狗的人也是不愿看到的;
(2)被告的行為是對原告人格尊嚴的褻瀆和漠視,其行為已經構成了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具體責任方式應當是賠禮道歉并應當承擔適當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其他民事責任方式不宜適用于本案。

經典民事糾紛案例分析
經典民事糾紛案例
宋某是一家中日合資公司財務部的會計。一天上班時,她擅自溜出公司,到自由市場去買水果。被公司財務部經理發現,口頭對其進行了批評警告。
一周后的一天,宋某又在上班時,偷偷跑到外面去逛商場,不幸被公司副總經理遇見,當場抓了個現行。
針對宋某這兩次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公司根據企業內部的《員工守則》:“上班時間內逛商店(場)、買東西的行為,屬于乙類過失……對犯乙類過失者,第一次書面警告后,第二次再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做出了與宋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宋某不服,認為:公司并沒給過她書面警告,所以,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則認為:宋某兩次違紀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雖然,公司對她的第一次乙類過失,沒有書面警告,而是口頭警告,那也只是公司處理程序上的小問題,并不能影響對她兩次違紀行為的認定和給予她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
分析: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不僅要受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調整,而且還要共同遵守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包括《員工守則》);如果,這種規章制度不違背勞動法律法規的義務性規范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那么,它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本案中的《員工守則》是企業規章制度的一部分,是對職工行為準則的規范,也是對企業處理職工時的程序規定。因為目前法律法規對職工的違紀行為,不可能一一列舉,勞動合同中一般也不具體規定何種行為為違紀行為,以及違紀行為達到何種程度,企業有權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所以,企業的《員工守則》或規章制度就對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這一空白,進行了補充規定。
企業在對職工的違紀行為進行處理時,必須適用《員工守則》或規章制度的實體性規定和程序性規定。宋某的兩次違紀行為,均屬于《員工守則》中規定的'乙類過失,但公司對職工的乙類過失應“第一次書面警告”,然后,第二次再犯才能“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即公司以乙類過失為由,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時,必須經過書面警告的程序。
程序規定和實體規定密不可分,程序不合法的處理決定本身也是不合法的。本案由于公司對宋某的第一次違紀行為未給予書面警告,第二次違紀行為就不能直接產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即公司作出的,與宋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因處理程序不合法,而應予撤銷。
民事糾紛解決方法
協商解決。主要是指發生糾紛的雙方,在經過充分的交流和溝通之后,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協商解決糾紛和分歧。
協商解決的優點很明顯,程序簡單,靈活多變,雙方都能接受,達成和解,效果較好。缺點就是民事糾紛的發生可能反復多變,所以在和解之后,需要達成協議,確保協商的結果
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公安局,司法局或者某個中間人的主持下,雙方都能夠平心靜氣,互相理解,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促使糾紛的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完成糾紛的解決。
這個方法的優點是,能夠比較大的節約社會上的司法資源,而且形式靈活多變,處理糾紛快捷,便利,而且沒有什么其他后果,協議執行效果好,后續糾紛幾率很低
訴訟解決。是指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這里面就涉及訴訟雙方,律師,法官,法院的司法評判,雙方各自的舉證,證據,法官最后的判決
訴訟解決的優點很明顯,客觀性,追求證據客觀性;合法性,合乎法律;但是訴訟解決也有明顯的缺點,耗時費力,花錢多, 周期長,結果合法,但是不一定能夠合理,合乎道德
仲裁解決,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根據達成的沖裁協議或者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仲裁機構審理,做出客觀性的裁決,最后當事人對裁決結果執行或者人民法院或其他仲裁機構申請強制執行,從而解決糾紛。
仲裁解決的優點很明顯,就是法律執行的強制性,客觀性,而且仲裁機構的專業性,能夠確保裁決的公正。缺點也很明顯仲裁機構的獨立性,決定了它的權威性和不容置疑的特質,仲裁的范圍有限,面相對窄。
環境民事糾紛的解決方法
(一)三同時制度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二)限期治理制度
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年)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準。
(三)排污收費制度
對象:超過國家或地方的排放標準排放污染源的企事業單位。
例外情況是:
(1)向水體排污的單位,即使未超過排放標準,也要繳納排污費,如果超過國家或地方的排放標準,要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即實行雙收費;
(2)向大氣和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其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標準,達標排放的征收排污費,超標排放的應限期治理并課以罰款。
(四)環境民事侵權責任(特殊的構成要件與免責事由)
無過錯責任、不要求行為違法。(達標排污、已經繳納排污費是承擔行政責任的要件)
免責事由:
1、不可抗力造成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
2、受害人自我致害(不能是小孩的自我致害);
3、第三者過錯。(注意:仍然告污染者,第三人作為無獨三)
(五)環境民事糾紛的處理程序
1、環境行政處理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行政調解),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民事訴訟,不是行政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環境民事訴訟:時效3年;舉證責任倒置;因果關系推定。
農村土地糾紛經典案例分析
農村土地糾紛案例
日前,江蘇省豐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依法對石淑華與張愛金等8戶農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作出雙方將互換的承包地恢復原狀,予以返還的裁決。
1994年,石淑華作為家庭承包方與發包方本村村民委員會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東西長127米,南北寬14.2米,面積為2.62畝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且一直用于農業生產經營。
2004年4月16日,縣政府為石淑華補發了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該證書載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后石淑華又取得0.51畝土地用于農業生產,兩宗土地面積。
2003年7月,石淑華與張愛金等8人自行達成口頭協議,將位于該村西石淑華正在經營的3.13畝承包地一貫制,準備用于包括石淑華在內的9戶建房所用,后未能辦妥建房手續。并且,石與張等8戶達成的口頭協議,未經村委會同意并報發包方備案。但協議達成后,張愛多等8戶農民在石淑華的土地上進行了生產經營。石淑華要求返還自己的承包地,并賠償損失300元未果,遂申請至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
豐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庭經過審理該案,查明上述事實后認為,石淑華對依法取得的3.13畝承包地擁有合法經營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石淑華與張愛金等8戶農民以口頭方式地進行承包地互換,其互換目的在于改變土地承包用途,其流轉行為違反法律規定,該協議為無效協議。申請人石淑華雖然有權主張自己合法承包經營權,但其作為意向建房9戶人之一,自身亦有過錯,應承擔一定責任。張愛金等人無權占有或強迫他人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其占有、使用的該承包地應依法恢復原狀,予以返還。
為此,豐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則、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規定,依法裁決被申請人于裁決書生效后七日內,將與申請人互換的承包地恢復原狀予以返還,申請人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引起土地糾紛的主要原因
1、國家與集體之間、集體與集體之間土地糾紛的歷史原因和經濟原因。
(1)歷史原因:一是國有林場或農場與相鄰村組集體之間,因歷史原因沒有相關文字地圖明確劃分土地邊界,從而引發國家與集體之間的土地邊界權屬糾紛;如羅甸縣國有林場與五星村、新苑村等村的土地邊界權屬糾紛。二是山區農村地廣人稀,為方便管理,人民政府整合幾個自然寨為一個行政村,各自然寨卻分別是一個集體經濟組織,有各自的集體土地。但是在土地改革時期卻沒有劃分好集體土地界線,四至界線不清,沒有相關的文字依據,造成了后來發生村與村之間、組與組之間的集體土地邊界權屬糾紛。
(2)經濟原因:山區農村地廣人稀,有很多的荒山荒坡,相鄰自然村寨之間的村民都有去開荒的,在沒有出現經濟價值之前,沒有人提出爭議,一但出現較大經濟價值就會發生糾紛。這種類型的土地糾紛在羅甸縣南部比較突出,特別是羅甸縣自龍灘電站庫區移民搬遷以來,庫區涉及移民搬遷的三鎮五鄉(龍坪鎮、茂井鎮、紅水河鎮、大亭鄉、班仁鄉、鳳亭鄉、八總鄉、羅妥鄉)發生最多的是集體土地邊界糾紛,基本上每個行政村都發生過這類土地糾紛,引起糾紛的直接導火索是龍灘電站庫區淹沒補償金。
2、個人與個人之間土地糾紛的歷史原因和經濟原因。
(1)歷史原因:一是目前在山區農村,除了辦理集體建設土地使用證的宅基地是由土地管理部門專業測量登記,并明確登記有宅基地的四至界線、長度、寬度、總面積和圖紙外,其他的如農村土地承包證、自留山證等相關土地使用證都是由當時文化水平較低的村組干部進行登記,并且登記土地的戶名和大概東南西北四至界線和估計的總面積。如一份自留山管理證上登記的四至是:“東抵溝、南抵路、西抵王某土地、北抵張某土地,面積3畝”。由于沒有登記明確的界樁、長度、寬度和面積,必然會引起土地邊界糾紛。二是山區農村建房不像平原地區全部統一規劃,山區村民建房會根據地形條件進行修建,而農村集體建設土地使用證一般登記實際建設用地,而沒有相關房前屋后的相關用地登記,這也是引發土地糾紛的原因之一。
(2)經濟原因:私自違法轉讓土地或占地、用地手續不完備是引起個人之間土地糾紛的.經濟原因。目前在山區農村,由于土地管理工作不到位,出于經濟利益原因,有很多城郊結合部的村民以每平米幾百元至上千元的價格私自轉讓承包的土地給他人違法占地建房,引出多占多建的現象,從而引發相鄰土地糾紛。2004年以來,羅甸縣因龍灘電站庫區淹沒土地,有大批的移民需要搬遷建房用地,由于移民搬遷工作部門、土地管理和規劃部門工作不到位,造成大量移民進入縣城城郊私自購買集體土地違法占地建房,形成了幾個城中移民聚居點的城中村,由于移民私自建造的房屋缺少規劃,亂占違建的現象非常嚴重,引發了一系列的土地糾紛。
處理土地糾紛的方法
1、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的法律關系。
(1)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的受理主體
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的受理主體主要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根據土地確權申請主體和土地爭議性質的不同,可由不同級別的人民政府進行受理處理。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和《森林法》第十七條規定,無論是土地還是林地,通常確權的行政主體都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時規定,對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土地或者林地使用權爭議,鄉級人民政府也有權處理。《森林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鄉鎮政府僅有權處理使用權爭議,《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對此沒有限定。由于我國土地制度中不存在個人所有權,只有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形式,因此,鄉鎮政府不能作為對當事人之間因土地(林地)所有權爭議的受理主體,只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受理主體。
(2)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的范圍和性質
在行政法學上,行政機關居中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裁決的行為,被統稱為行政裁決行為。而政府的土地確權行為恰恰是對當事人土地權屬糾紛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屬于行政裁決類行政行為。因此,土地確權案件的案由我們也可以明確為:土地確權行政裁決案件。確權包括對土地(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確認。
(3)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的處理法定程序
《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等法律規章,規定了處理土地確權糾紛的相關程序。國土資源部頒布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規定當事人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當事人申請后,經過受理、雙方當事人舉證、調查程序后,人民政府作出土地確權處理決定書。人民政府作出土地確權處理決定后,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還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所以還要經過向上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的程序。經行政復議后,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當事人仍然對人民政府關于該土地權屬歸屬的處理決定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是人民法院處理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案件的行政確權和行政復議前置條件。
2、土地侵權糾紛的法律關系和訴訟程序。
土地侵權糾紛是合法土地使用權人或承包經營權人因第三人侵害其土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而發生的爭議。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規定,土地侵權案件、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土地違法案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受理。因此,屬于《民法通則》、《物權法》《侵權責任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等相關法律調整的民事法律關系,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適用一般民事訴訟程序的二審終審制。其中,土地侵權糾紛中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有專門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進行特別規定調整,當事人可以選擇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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