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案例(職務犯罪案例給我們的警示)
職務犯罪的原因及預防措施
職務犯罪的原因
政治素質低、精神 文化 空虛
職務犯罪的干部大多數沒有良好的思想基礎,又放松自身的政治學習和提高,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主觀世界。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響、侵蝕,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世界觀、人生觀錯位,價值觀扭曲,把一切向錢看的腐朽思想帶入執法領域中,把手中的權力視為交換的籌碼,以權謀私、權錢交易,把公正執法扔到了腦后。究其根本原因是丟掉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基本思想,動搖了理想信念。在精神文化方面,權力腐敗助長腐朽沒落思想,瓦解人民群眾對現代化事業的信心,滋生對執政黨的政府的離心離德傾向。
權力過于集中、缺少監督和制約
[4]權力過分集中是我國黨政領導體制中傳統的弊端。早在改革開放之初,鄧小平同志就指“出黨和國家領導制度中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權力過分集中,過分集中往往把黨的領導變為個人領導。必然造成官僚主義,必然要犯各種錯誤”。固然,腐敗分子的墮落有其個人品質的原因,但是他們的腐敗活動既然發生于體制內,這就要求我們必須認真檢討制度環境存在的內在的疏漏。無疑,正是過分集權的體制為某些掌權的人提供了自由用公的可能。過大的權力膨脹了他們的個人意志。
而且,權力過分集中還使得糾正權力過錯的代價大大提高。1、權力過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約和監督。權力現象的一個客觀規律是,沒有制約的權力容易被濫用。在失控和約束不力的情況下,個人的意志常常會由于沒有壓力和牽制而輕易地進入權力過程,從而使用權人形成不謹慎甚至是隨意的精神狀態。由于缺乏制約機制作保障,權力行為的規范也往往流于形式,喪失應有的權威和嚴肅性,得不到真正的貫徹。江澤民同志說,權力被濫用而又得不到制止,往往就會出現大問題。我國腐敗現象發生的現實直接地證明了這一點。雖然在黨政體制中有專職地監督各級權力的機構,但監督權和被監督權之間明顯失衡,使得監督機構的職能作用受到限制。權力運作的規律表明,權力越大、越關鍵,就越是應當予以規范和約束。而現實權力體制中的情況卻是相反,權力地位越高,受到的制約和監督卻越弱。正因為制約監督不力,才使得某些人有恃無恐,肆意妄為。2、權利對權力的監控力不足。權利對權力的監控是現代權力制約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這樣的制度尚未健全。權利對權力的制約缺乏有效的實現手段,公民權利行為組織性差,制度保障也不夠。在公職人員的選拔、業績評估和考察、權力違法的遏制以及權力受腐敗行為侵害的救助等方面,尚未建立起嚴密的權利參與和保障制度。
法制觀念淡薄,沒有樹立良好的權力觀
職務犯罪的干部大多數沒有牢固樹立公正執法的思想觀念,在實際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覺遵照法律規定做到依法辦事。違法辦事的干部往往認為工作不會出問題,自己不會犯錯誤,就是發生了一些違紀違法情況,還認為自己是正確的,對工作缺乏高標準、嚴要求,不能兢兢業業對待每一項具體工作,最終導致執法犯法,后悔莫及。權力觀是領導干部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集中體現,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決定著人的理想信念、價值標準和行為選擇,從某種意義上講,權力觀是觀察領導干部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最直接、最集中、最具體的窗口。對領導干部來說權力就意味著責任和義務,權力是人民給的,是用來為人民服務的,但在翻滾涌動的經濟大潮中,有一些干部擺不正位置,政治覺悟不高,信念不足夠的堅定,免疫力不足夠的強,最終把權力當成謀私的工具,褻瀆了人民賦予的權力,走向了后悔的腐化墮落之路。
工作機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
少數基層領導對干部職務違紀違法導致的各種問題認識模糊,加之受“難免論”、“難管論”的影響,行動上自然對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對違紀違法干部無原則地加以袒護和縱容。領導干部的一崗雙責制度,明確規定既要抓業務也要抓隊伍建設,但少數領導往往只顧壓任務定指標,忽視講紀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務指標數字,不檢查完成任務的 方法 和手段,不檢查制度規定的落實情況。因此,工作上滿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檢查;對違紀違法干部姑息遷就,缺乏嚴肅批評 教育 ;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層,缺乏滲透到每個環節的具體 措施 。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啟動預防機制,處理上又失之于寬。監督制約機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來,各地各部門都普遍制定了相應的預防職務犯罪的規定、紀律、制度、辦法等,但在具體落實上,卻缺乏廣度和深度,沒有起到干部之間相互監督,部門之間相互制約的作用。
職務犯罪的預防措施
(一)加強教育,培養“不愿為”的廉政理念。
一方面是加強思想教育,構筑“不愿為”的自律防線。價值觀念的錯位是誘發職務犯罪主觀原因,加強教育是消除職務犯罪思想和心理形成的主要手段,因此,我們必須要多途經、多形式開展思想教育,改變傳統教育理念,摒棄“官本位”思想,牢固樹立宗旨意識、公仆意識,引導干部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消除腐敗的動機,營造“廉榮貪恥”的社會氛圍,構筑“不愿為”的自律防線。另一方面是提升公民素質,構筑“不愿為”自律底線。公民素質的提高,關鍵是加強對公民的教育,而公民教育改變的不僅僅是某個人的命運,更是我們整個國家、整個民族的命運。教育除了學習必要的知識外,更重要的是培植一種文明精神,一種公民意識,一種守法意識,一種社會良知和責任。公民教育是促進國家進步,民族振興,構建和諧社會的催化劑和動力源。我們要加大公民教育的投入,提高全民素質。公職人員自身素質低下,也容易造成職務犯罪,個人品質的不同,在同一條件下,有的廉潔奉公、秉公執法,為國家和社會奉獻終生;而有的人則貪贓枉法、假公濟私、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國家、社會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文化素質高的人,一般會有較高的思想境界和思想覺悟,知道什么可為,什么不可為,往往能抵御各種不良的誘惑和侵蝕;文化素質低下,則一般容易為眼前利益所惑,不能正確對待自己的身份和權力的性質,從而走向職務犯罪的道路。加強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素質還能喚起全民參政議政和拒腐防變的能力,同時也能提高公民對國家和人民負責的公德,自覺履行對公職人員的監督義務,要公職人員在眾目睽睽之下不濫為。因此加強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素質,做到人人心里有法,人人心里裝著道德,人人心里裝著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知道哪些可為,哪些不可為,夯實心中自律底線,共同筑起公職人員“不愿為”的自律防線。
(二)健全機制,構建“不能為”的防控體制。
制度是最好的防火墻。制度對于規范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引導其正確履行職權有著重要的作用。但現階段一些制度跟不上時代的需要,一些制度形同虛設,因此健全制度建設勢在必行。一是抓住當前機構改革和企業改革的有利時機,加快政府職能的轉變,精簡機構,實行政企分開,防止權錢交易。二是進一步推進干部任用制度改革。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在黨政機關普遍推行干部公開選拔競爭上崗,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和民主討論干部等制度。要建立健全用人失察責任追究制度,對在選拔干部中違反干部政策,造成失誤的必須嚴肅追究責任。三是要確保公職單位剛性支出,讓公職人員無后顧之憂。尤其要保證辦案機關正常的辦案經費,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鏟除職務犯罪現象產生的土壤。四是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完善有關建筑市場等各類市場管理,規范市場行政行為、企業行為和市場行為。五是要進一步增加行政辦事的透明度。要大力推行政務公開、村務公開、廠務公開等。增加用權行為的透明度,由“暗箱操作”變為“陽光行動”,根治“黑箱”作業。此外還要大力推行政府采購和會計委派等制度。總之,要通過改革,著力完善與市場經濟發展及政治民生相適應的各種社會管理制度,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從根本上將公職人員不能為的防控體制得到落實。
(三)加大懲處力度,形成“不敢為”的高壓態勢。
面對當前職務犯罪易發、多發、群發的嚴峻形勢,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一刻都不能放松,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重拳出擊,讓職務犯罪分子政治上徹底垮臺,經濟上損失巨大,通過查辦的案件震懾和警示那些躍躍欲試“想為”的公職人員,讓他們觸“貪”條件反射,望“貪”生畏,形成公職人員“不敢為”的高壓態勢。
1.嚴格立案標準,讓職務犯罪分子在自由上付出代價。過來我們辦案機關在案件處理上自由裁量權過大。根據刑法規定,貪污、受賄五千元即構成犯罪。但在實際辦案中由于案源多,加上“警力不足”,辦案機關有選擇性地辦案,有的幾萬元都不立案,法院判決彈性也很大,量刑尺度不統一,有的案件幾十萬元判緩刑。2012年12月31日“兩高”《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行賄數額較大為一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行賄數額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為“情節嚴重”,在司法實踐中20萬元以下的行賄案件很少立案,20萬元以上的行賄案也追究的不多,即使追究了,多半判決也是緩刑。尤其是單位行賄犯罪都是地方政府鼓勵所為,怕影響地方的利益,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這些案件時,把它當作“紅線”不敢越“雷池”。這些現象的存在,不利于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的發生。有的職務人員覺的利益很大,風險不高,產生值得一試的心理,導致職務犯罪呈群發、多發、高發態勢,犯罪數額也越來越大。因此必須要堅持立案標準,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不管涉及到誰,職務有多高,均依法懲處。在量刑上要嚴格適用法律,杜絕自由裁量,嚴格控制不訴、免刑和緩刑標準,要讓貪污賄賂犯罪分子在仕途上付出應有的代價,并震懾和警示他人“不敢為”。
2.依法追繳贓款,讓職務犯罪分子在經濟上付出代價。近來辦案機關為辦案而辦案,忽略贓款、贓物追繳,尤其是檢察機關扣押的贓款贓物需法院判決方能上繳國庫,由于利益的關系,雙方還存在扯皮現象,法院不支持贓款贓物的判決讓犯罪分子在經濟上占了便宜。為了嚴懲貪污賄賂犯罪分子,有效遏制職務犯罪案件的發生,對涉案贓款、贓物必須依法追繳上繳國庫,追繳贓款、贓物是檢察機關工作任務,法院對涉案贓款、贓物要依法判決。法院在判決沒收贓款贓物時,《刑法》有規定“罰金”、“沒收財產”附加刑的,還要同時使用“罰金”、“沒收財產”附加刑,讓職務犯罪分子在經濟上付出巨大代價,使其“貪”不償失。
3.嚴肅紀律處分,讓職務犯罪分子在政治上付出代價。對職務犯罪人員在刑罰執行從嚴的同時,加大行政紀律處分力度,嚴格執行《公務員法》、《監察條例》和《紀律處分條例》,堅決杜絕“法外施恩”,堅決從嚴懲處。同時完善機關法律法規,禁止職務犯罪人員從事一切公共事務管理活動,使職務犯罪人員在政治生活上付出沉重代價,從此再無行政管理權力,再無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力。
4.堅持常態化反腐,讓職務犯罪分子失去生存空間。中國的腐敗現象幾起幾落,長期以來我們的反腐也是運動式地反腐。建國初期新中國接連發生嚴重的腐敗案件,在此背景下黨中央決定在全國開展了聲勢浩大的“三反”、“五反”、“四清”等運動,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腐敗現象的發生。1989年初,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職務犯罪等腐敗行為呈高發態勢,“官倒”盛行,黨中央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反貪污賄賂犯罪專項斗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貪污、受賄、投機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須在限期內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發布后,群眾舉報云集,犯罪分子懾于法律威力紛紛投案自首。據統計在8月15日至10月30日的期限內,人民群眾向檢察機關舉報的線索有133765件,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的貪污賄賂犯罪分子有36171人。近十年來,職務犯罪又呈多發、高發態勢,后,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以刮骨療毒、壯士斷腕精神開展反腐,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據不完全統計,去年以來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4萬多件,其中省部級以上高官就有50余名。綜觀歷史,為什么腐敗多發、高發具有反復性,因為腐敗是人性自私貪婪的一種表現,具有隱蔽性、反復性和頑固性,在任何一個國家任何一個社會都幾乎無法徹底根除,因此反腐不應采取“疾風聚雨”、“來去匆匆”的運動形式,先是“雷霆之怒”,后是“虎頭蛇尾”,這種方法只在一定時間段起到震懾作用,沒有從根本上遏制和減少腐敗現象的發生,因此科學的反腐是反腐的制度化、長期化、常態化。不管是“老虎”還是“蒼蠅”,不論職務高還是低,有何背景,只要違法違紀,就要依法依規懲處,以此保持反腐工作的嚴肅性和常態化,讓職務犯罪分子無喘息之機,讓職務犯罪分子無生存空間,確保社會經濟健康發展,政治生態文明有序。
總之,導致職務犯罪的原因很復雜,涉及面廣,有體制方面、文化教育方面、社會價值取向方面等多種原因,預防懲處難度很大,它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方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打擊是手段、教育是根本、預防是目的,只有各級各界齊抓共管形成合力,方能形成國家公職人員“不愿為”、“不能為”、“不敢為”的防控體系,才能有效遏制職務犯罪的發生。
職務犯罪警示 教育心得
4月21日下午,我參加了由縣專教辦組織的參觀縣檢察院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活動,活動內容有2項,一是參觀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圖文展覽,二是觀看警示教育片。
在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帶領下我們來到檢察院一樓展廳參觀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圖文展覽,檢察院的工作人員邊講解邊引導我們參觀,解講員先簡要介紹了檢察院的主要工作職責,然后一一講解了近年來盈江及德宏州內的10多個典型職務犯罪案例。這些案例對我個人的警醒教育作用是非常強烈的,這些案例都是我們身邊的人,我們熟悉的人,真的為他們惋惜,組織培養一名領導干部不容易,我們很多人從農村家庭走出來,走到今天的這個崗位也不容易,想想我們過去過的苦日子,想想我們的老一輩革命家走過的艱難困苦的路,看看我們身邊的先進典型焦裕祿、楊善洲、高德榮,再看看我們自己,有個幸福的家,有父母,有妻子,有子女,還有個好工作,吃穿住行,什么都不缺,我們有什么理由不好好工作呢?我們確實要好好珍惜現在擁有的工作,世間沒有后悔藥,所以在任何時候,我們都要頭腦清醒,理想信念堅定,任何時候都要潔身自愛,出污泥而不染,守住為官的底線,守住道德情操防線,不踩法律法紀紅線。完成參觀圖片展后我在意見簿上留下了:“多開展這類活動,讓領導干部直正受教育”的建議。
近幾年來我縣職務犯罪有上升勢,有多種原因,但與我們的宣傳教育、警示教育不夠也有一定的關系,有些干部甚至犯的是一種非常低下的錯誤,案例中介紹的某鎮原鎮長王某非法拘禁罪,只要懂些法的人都明白這是違法的事,但王某連起碼的 法律知識 都沒有,或許他知道這是違法犯罪,但仗著自己是領導的身份,就想當然的為所欲為,不管怎樣,這種低級錯誤是不該犯的,如果我們能經常開展這類警示教育,一是對領導干部時常敲警鐘,警鐘長鳴,讓領導干部懸崖勒馬,盡量少犯錯誤;二是通過講述我們身邊的人所犯錯誤的案例,無形中警告、警醒我們的干部,任何時侯都不要抱有僥幸心理,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讓領導干部不敢腐;三是宣傳了法制精神,讓領導干部要依法行政、依法辦事、依法履職。
看完圖片展,又到五樓觀看了“誘發公務人員職務犯罪的認識誤區”警示教育片,片中例舉了七種典型認識誤區:誤區之一:錢是老婆孩子收的,我并不知情,更沒有直接收錢,犯不了罪;誤區之二:親屬、同學、朋友的錢財往來,純屬私人關系贈送,構不成犯罪;誤區之三:我幫他攬工程,他爭了大錢,我得點小錢,按勞取酬,理所應當;誤區之四:單位留個小金庫,自己一分錢也不挪用,一切都是為了集體,犯不了法;誤區之五:這是集體研究決定的,出了問題也不應是我個人承擔責任;誤區之六:寫點書,畫點畫,搞點創作,賺個稿費,方便別人,自己受惠不受賄;誤區之七:送錢接錢是一對一,只要死不認賬,不能給我定罪。

求:近年,秘書利用職務犯罪的案例及分析,謝謝!
2001年以來,XX縣檢察院共立案查處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50件52人。其中:貪污案27件29人,挪用公款案11件11人,行賄案5件5人,受賄案7件7人;大案15件17人。通過辦案共為國家挽回直接經濟損失200多萬元。
二、當前職務犯罪的發展趨勢及特點
1、行業、系統內窩案串案多,個別犯罪向群體性犯罪演變。有相互關聯的部門之間的工作人員、有領導與被領導的上下級之間關系的工作人員、單位內部有相互監督制約關系的工作人員之間相互串通,為謀取個人私利而共同犯罪的窩案串案呈上升趨勢。2001年查處縣印刷廠會計、出納等2人貪污、挪用公款窩案和GT鎮主管計生工作的副鎮長、計生站站長等3人貪污窩案二起;2002年查處縣ST公司經理等3人貪污窩案一起;2003年查處LE計生站站長等3人貪污窩案一起;2004年查處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副局長等7人貪污、受賄窩案一起;2005年查處茅貢鄉、ZC鎮國土所所長等5人貪污、挪用公款窩案串案和縣能源辦副主任、縣農業局草地站副站長、AS鎮農牧站站長等4人貪污、挪用公款窩案串案二起。
2、職務犯罪主要集中在熱點行業,并向不被關注的其他行業漫延。職務犯罪的高發部門仍然集中在醫藥、建筑、人事、國土等行業和部門。五年來共查處發生在這些熱點行業和部門的職務犯罪案件共21件21人,占立案總數的42。不被人們所關注的農業部門的職務犯罪案件有所上升,2005年有4件4人因涉嫌職務犯罪而被立案查處。
3、犯罪分子的手段更加狡猾和隱蔽。在我們不斷加大打擊職務犯罪工作力度的同時,職務犯罪的手段也發生了較大變化。一是由于具有相互監督制約關系的工作人員相互勾結共同作案,從而使案件的發案機率更低,取證更難。二是犯罪嫌疑人更加善于偽裝自己,做表面文章,往往在大肆作案的同時,還被授予各種榮譽稱號,具有很強的欺騙性。
4、被查處的職務犯罪人員大多擔任一定領導職務。2001年以來被查處的科級以上干部達15人,其中有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縣防疫站站長、縣能源辦副主任、鎮政府副鎮長、鄉(鎮)國土所所長、農牧站站長等。
二、發案原因分析及防范對策和建議
通過對所查處的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的發案原因進行調查分析,歸納起來主要是法制觀念淡薄、單位管理體制不健全、監督機制不完善等。2004年查處的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書記等7人設帳外帳,私分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費的窩案串案就屬于監管工作不力,長時間無人監督過問的情況;2005年查處的4件農業部門貪污、挪用窩案串案同樣屬于監管工作不力。鄉(鎮)農牧站的條條領導是縣農業局,塊塊領導是鄉(鎮)政府,但在實際工作中卻出現兩家都管,兩家都管不好的現象,致使犯罪嫌疑人把應給農戶安裝的沼氣物質變賣,所得款項進行貪污卻無人監督的情況。2005年查處的5件國土部門人員收款不入帳,拆聯開單,貪污、挪用土地規費的窩案串案,就存在對財政收費票據管理不嚴,漏洞較大的問題。
為從源頭上鏟除腐敗滋生的土壤,預防職務犯罪的發生,我們認為一是應結合當前正在進行的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進一步加大對廣大干部職工的政治思想和勤政廉政教育,要始終把思想文秘114版權所有政治教育放在隊伍建設的首位,堅持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干部隊伍,引導干部職工牢固樹立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正確的權力觀、利益觀、地位觀。增強干部職工學法守法和職業道德意識,經常性的開展職務犯罪知識宣傳及警示教育活動,不斷提高認識,做到警鐘常鳴。二是督促多發或易發案件部門建立健全各項工作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認真落實好內部監督管理機制。如針對國土部門出現的貪污窩案串案的發案原因,建議使用財政正規收費票據進行收費,對各鄉(鎮)領用、交核的票據按要求嚴格審核把關,杜絕白發票收據。三是進一步完善監督體系,實行施政陽光工程。讓多發或易發案件部門接受人民監督,公開行政事項的內容和范圍,公開辦事程序、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增強工作的透明度,杜絕暗箱操作和權錢交易。四是深化“系統抓,抓系統”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在做好預防工作的同時,積極從預防工作中發
現職務犯罪線索,提高發現職務犯罪能力,使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與打擊職務犯罪有機結合。
職務犯罪屬于什么種類的犯罪?
每一個國家都會有政府,政府肯定也會有官員,官員有的時候經不住利益的誘惑利用職務為他人獲取利益,這種情況其實就是 職務犯罪 。職務犯罪在生活當中是有很多的案例的,職務犯罪的處罰一般都是根據案件的情況來定的。職務犯罪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那么職務犯罪屬于什么種類呢。 職務犯罪的種類 修訂后的 刑法 規定,檢察機關 管轄 53中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 貪污 賄賂犯罪(第八章); 瀆職罪 (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 罪名 (394—396)包括: 1、 貪污罪 、 2、 挪用公款罪 、 3、 受賄罪 、 4 單位受賄罪 、 5、 行賄罪 、 6、 對單位行賄罪 、 7、 介紹賄賂罪 、 8、 單位行賄罪 、 9、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 10、 隱瞞境外存款罪 、 11、 私分國有資產罪 、 12、 私分罰沒財物罪 。 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 1、濫用職權、 2、玩忽職守、 3、枉法追訴裁判罪、 4、 私放在押人員罪 、 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1、什么是職務犯罪 在這個名詞里面我們必須了解什么是“職務”。“職務”在我國是一個內涵豐富的,內容復雜的組合性概念。目前在我國的職務分類中主要有:法定職務、事定職務、執行職務、管理職務、決策職務、臨時職務、固定職務、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等等,我國的職務分類大典中記載有:8大類,66個中類,413個小類,1838個職業。 在職務這個名詞中,所謂的“職”:就是職責、職權、職掌、這個職業就是“掌管”的意思。“務”呢,就是由職而產生的,所應承擔的任務、事務、也就是具有一定的“職”,就要承擔一定的事物,同時,根據職務的不同,相應地承擔的責任也不同。 職務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非法活動或者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破壞國家對職務的管理職能,依照刑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的總稱。 2、職務犯罪的構成及其要件 要了解職務犯罪的構成就必須知道一般犯罪的構成我國刑事法律中規定,某一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觀與客觀要件的總和。這種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 (1)、職務犯罪主體: 職務犯罪的主體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是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三是人民團體中的工作人員、四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2)、職務犯罪的主觀要件: 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種心理與心理狀態。 (3)、職務犯罪的客體要件: 侵害的是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 (4)、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 我國法律規定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 一是利用職務之便;二是濫用職權;三是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 可以看出職務犯罪是屬于貪污 受賄 罪方面的內容的,因為職務犯罪往往都是因為收取他人的利益然后為他人行便的問題。對于這樣的問題我們國家的處罰方式是有 罰金 ,拘留, 沒收財產 和 拘役 的處罰方式的。所以說當官的一定要清廉,否則會有處罰。
監獄警察失職案例
安徽一監獄民警涉嫌損害司法公正被直接立案偵查
日前,由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原阜陽監獄民警何聯江涉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減刑一案,由潁東區法院一審開庭審理。該案是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安徽省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第一起司法工作人員涉嫌損害司法公正的職務犯罪案件。
今年56歲的何聯江一直在阜陽監獄工作,曾因私自為罪犯傳遞物品被阜陽監獄給予行政警告處分。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濫用職權犯罪,何聯江被潁東區監察委立案調查。
同年12月11日,因涉嫌徇私舞弊減刑罪被阜陽市檢察院立案偵查。調查和偵查終結后,經阜陽市檢察院指定,由潁東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據潁東區檢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7年,何聯江在擔任阜陽監獄第十三監區民警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接收本監區及其他監區服刑人員親友匯款或現金共計14.69萬元,為24名服刑人員捎帶現金及物品在監獄內使用,并從中截留約2.9萬元占為己有,構成濫用職權罪。
后在本監區呈報罪犯減刑工作過程中,何聯江故意隱瞞多名罪犯私藏、使用違禁品、違規品的違紀事實,并同意呈報減刑,致使11名不符合減刑條件的罪犯被順利減刑,構成徇私舞弊減刑罪。
“作為一名老黨員、一名工作了30多年的老干警,從執法者變為被執法者,對不起組織、對不起家庭,希望能通過我的事例警醒還在做這些事的人趕快收手,希望能給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庭審中,被告人何聯江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當地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阜陽監獄、九龍監獄管教民警旁聽了庭審。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擴展資料:
常見職務犯罪解讀??濫用職權罪②本罪的客觀方面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我國刑法把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一起規定在第九章瀆職罪,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對濫用職權的理解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高檢發釋字〔1999〕2號),濫用職權是指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
通常認為,濫用職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超越職權,擅自決定或處理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
二是玩弄職權,隨心所欲地對事項作出決定或者處理;
三是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或者說任意放棄職責;
四是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地履行職責。
2、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與“情節特別嚴重”的理解
濫用職權的行為,必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時,才構成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12〕18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3、有關“經濟損失”的理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12〕18號第八條,“經濟損失”,是指瀆職犯罪或者與瀆職犯罪相關聯的犯罪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財產損失,包括為挽回瀆職犯罪所造成損失而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等。
立案后至提起公訴前持續發生的經濟損失,應一并計入瀆職犯罪造成的經濟損失。
債務人經法定程序被宣告破產,債務人潛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為人的責任超過訴訟時效等,致使債權已經無法實現的,無法實現的債權部分應當認定為瀆職犯罪的經濟損失。
瀆職犯罪或者與瀆職犯罪相關聯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親友自行挽回的經濟損失,司法機關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挽回的經濟損失,或者因客觀原因減少的經濟損失,不予扣減,但可以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高檢發〔2001〕13號),濫用職權等瀆職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為構成要件的。
其中,公共財產的重大損失,通常是指瀆職行為已經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在司法實踐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雖然公共財產作為債權存在,但已無法實現債權的,可以認定為行為人的瀆職行為造成了經濟損失:
(1)債務人已經法定程序被宣告破產;
(2)債務人潛逃,去向不明;
(3)因行為人責任,致使超過訴訟時效;
(4)有證據證明債權無法實現的其他情況。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安徽一監獄民警涉嫌損害司法公正被直接立案偵查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常見職務犯罪解讀 ?濫用職權罪②本罪的客觀方面
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都有哪些?
一、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案
這是金融領域一起觸目驚心的腐敗大案,賴小民,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原董事長,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和重婚罪判處賴小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賴小民之所以因貪腐而被處以極刑,判決書中四個醒目的“特別”給出了答案: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犯罪行為的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經司法機關最終認定,從2008至2018十年時間里,賴小民收受、索取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88億元,是迄今為止人民法院受理的職務犯罪案件中受賄數額最大的貪官。
賴小民不但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而且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具有主動向他人索取賄賂等多項依法從重情節,賴小民的絕大部分受賄行為發生在黨的十八大之后,屬于典型的不收斂、不收手,頂風作案,犯罪行為的社會影響特別惡劣。
為了滿足個人的貪欲,賴小民違背國家政策,參與一些明令禁止國有金融機構涉足的項目,最終導致一些巨額投資放債業務出現問題,資金難以收回,對國有金融企業的經營管理秩序造成嚴重侵害,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金融風險,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法院認為,賴小民到案后,雖然有重大立功表現,但賴小民的四個“特別”,使其具有的“重大立功表現”情節不足以從寬處罰。賴小民提起上訴后,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21年1月2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賴小民執行了死刑,巨貪伏法、罰當其罪。
二、侵害英烈名譽、榮譽刑事第一案
中國西部邊陲,喀喇昆侖高原,2020年6月,外軍公然違背雙方協定,悍然越線挑釁。陸軍某邊防團團長祁發寶帶領幾名官兵據理交涉,遭到了對方的暴力攻擊。面對數倍于己的外軍,祁發寶和戰友們與對方展開殊死搏斗,誓死捍衛祖國領土主權,祁發寶身負重傷,營長陳紅軍以及戰士陳祥榕、肖思遠、王焯冉英勇犧牲、以身殉國。
2021年2月,5位衛國戍邊官兵的英雄事跡首次被公開,“寧將鮮血流盡,不失國土一寸”,他們張開雙臂把胸膛迎向外軍的一幕令無數國人感動落淚,烈士陳祥榕寫下的“清澈的愛,只為中國”的深情告白引發了全社會的情感共鳴。
然而,2月19日上午,一個微博名為“辣筆小球”的博主先后發布了兩條微博,歪曲衛國戍邊官兵的英雄事跡,詆毀貶損衛國戍邊官兵的愛國精神。“辣筆小球”這兩條“辣眼睛”的微博在網絡上迅速擴散,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引發公眾強烈憤慨。
2月20日,網名“辣筆小球”的犯罪嫌疑人仇子明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以往對于此類案件大都是追究民事責任,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專門增設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標志著我國在英雄烈士名譽、榮譽保護方面民事、行政、刑事三個層級的規制措施全面建立。“辣筆小球”案成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設立后的全國首案。
2021年5月31日,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判后,仇子明未提出上訴。
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刑庭庭長 楊浩:為眾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凍斃于風雪。人民群眾對于這個行為的反應非常強烈,可謂是群情激憤,我們認為這樣的行為是完全符合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犯罪構成的。
三、“10·18”特大跨境電信詐騙案
一個電話、一條短信,或冒充客服退貨退款、或冒充公檢法人員威嚇哄騙、一次“中獎”帶來了一連串陷阱、甜言蜜語背后暗藏著兇險的“殺豬盤”,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套路層出不窮,屢打不絕。電詐“毒瘤”、民之公敵;鏟除公害,民之所盼。
打防管控,以“打”為先,各級政法機關以法為劍,全鏈條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2021年4月,“10·18”特大系列電信詐騙案在成都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是一起作案手法隱蔽、涉案人數眾多、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跨境詐騙犯罪。法院查明,2019年3月,主犯蘇某某等人在菲律賓設立電信網絡詐騙窩點,雇傭被告人朱某某、董某等100余人,利用交友軟件推薦虛假賭博網站,誘騙1500余名被害人充值參賭,涉案金額共計1.04億余元。2021年6月16日,成都鐵路運輸兩級法院集中公開宣判,涉案的98名被告人分別因犯詐騙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十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判處五年以上刑期的35人,重刑率達40%,98名被告人被判處罰金共計2400余萬元。
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10.18”特大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審判長 徐翔:堅持刑事打擊、經濟打擊雙管齊下,用足、用盡從嚴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法律手段,形成對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高壓(打擊)態勢。
猛藥去疴、重拳生威,“10·18”系列案件審判的從嚴從重、依法嚴懲,有力震懾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彰顯了司法為民、除“騙”務盡的立場與力度。
四、百香果女童被害案
這是一起讓人不忍重提卻又難以釋懷的侵害未成年人兇案。廣西欽州靈山縣小學生楊曉燕,遇害時年僅10歲,人們痛惜地把她叫做“百香果女童”。
2018年10月4日中午,曉燕獨自在家附近售賣百香果,正當她走在回家的小路上,一雙邪惡的眼睛盯住了曉燕。
同村村民29歲的楊光毅,當看見曉燕獨自一人在售賣百香果,頓時產生了邪念,將曉燕劫持到了附近的山上,曉燕大聲呼救,楊光毅掐緊曉燕的脖子,導致女童當場昏迷,隨后,楊光毅使用折疊刀、蛇皮袋等作案工具,以常人無法想象的殘忍手段將10歲女童奸殺。
案發第二天,面對警方的詢問,楊光毅拒不承認自己作案。案發兩天后,楊光毅在其父親的陪同下到靈山縣公安局伯勞派出所自首。
2019年7月12日,欽州中院以強奸罪一審判處楊光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楊光毅不服,提出上訴。2020年3月25日,廣西高院作出二審判決,改判楊光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依據是楊光毅投案自首,可以依法從輕,改判死緩。
二審改判后,一石激起千層浪,百香果女童遇害案引發公眾熱議,如果惡魔可以因為自首而被法律寬恕,那如何依法保護未成年人?
楊家共有五個孩子,曉燕的父親在她一歲時因見義勇為離世,全家六口人的生活一直靠母親打零工勉強支撐,喪女之痛與改判結果,讓曉燕的母親無法接受,于是委托律師向廣西高院提起申訴。
被害女童的母親:太無辜了,這世上有這樣的公道嗎?
正義不可缺席,罪刑終有法定。2020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楊光毅強奸一案調卷審查,經過近6個月的依法審查,2020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指令廣西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
2020年12月15日,楊光毅一案在靈山縣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2020年12月28日,廣西高院公開宣判,撤銷原二審判決,改判楊光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原審被告人楊光毅犯罪動機卑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后果特別嚴重,既違國法,又悖天理,更逆人情,雖有自首情節,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 羅智勇:嚴厲懲處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為,是我國法律的明確規定和一貫立場。保護未成年人就是保護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歷來持零容忍的態度。
五、中國證券集體訴訟第一案
2018年10月16日,一篇揭露康美藥業貨幣資金造假的文章出現在網上,康美藥業股票當天盤中觸及跌停,之后連續三天跌停,市值腰斬,數萬名股民血本無歸、欲哭無淚。
證監會立案調查顯示:康美藥業2016年年報虛增貨幣資金225.8億元;2017年年報虛增貨幣資金299.4億元;2018年半年報虛增貨幣資金361.9億元。這是A股市場史無前例的最大規模財務造假,造假數額之大、手段之惡,震驚市場。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是證券市場的一顆“毒瘤”,嚴重傷害廣大股民的合法權益,危及市場秩序和金融穩定發展。此前,對于此類行為的行政處罰只能處以幾十萬的頂格罰款,如此惡劣的造假,違法成本卻極低。
但公正不會一直缺席,這一次被割的不再是“韭菜”,財務造假者自己終于躺在了砧板之上。
2020年3月1日,我國新《證券法》開始實施,明確引入了中國特色的集體訴訟制度,對典型重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個案將依法啟動集體訴訟,集體訴訟降低了維權成本,提高了違法成本,這起上市公司最大規模造假案也因此成為中國證券集體訴訟首案,涉案投資者人數超過5萬人,絕大多數為中小股民。如果勝訴,5.2萬名原告將創下我國司法領域獲賠人數之最,5.2萬名原告的訴訟,將如何開庭審理呢?
中國政法大學法與經濟研究院院長 李曙光:證券法有一個特別重要的條款,這一次增加了,就是要搞中國特色的代表人訴訟制度,那么只要特別代表人訴訟一發起的話,它就是覆蓋所有的中小投資者。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庭庭長陳舒舒:因為我們這個集體訴訟是以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方式來進行的,投資者他只要知道有這個集體訴訟在進行,一不花錢,二不花時間,三也不需要本人來親身參與整個開庭宣判的過程。
2021年11月12日,隨著廣州中級人民法院的法槌敲響,長達近三年的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當庭宣判,康美藥業等相關被告承擔投資者損失總金額約24.59億元,賠償金額之高創下了國內A股市場同類案件之最。
六、民法典“自甘冒險”適用第一案
2020年4月20日,當時70歲的宋某與其他球友在北京某公園內進行羽毛球三對三比賽,激烈較量當中,周某殺球進攻、大力暴扣,宋某伸手舉拍,防守未果,當場被羽毛球擊中了右眼。
事發后,宋某三次去醫院就診,診斷結果為右眼外傷性人工晶狀體脫位,右眼最佳矯正視力為0.05,接近失明,并支出醫療費7170.73元。對此,宋某認為周某明知道他年齡大、反應慢,眼睛曾受過傷,但仍然選擇大力扣球,雖不存在故意,但存在重大過失,于是將周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2021年1月1日,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正式實施,2021年1月4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這是民法典中“自甘風險”原則首次在庭審實踐中應用,成了公眾高度關注的焦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某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對抗性競技比賽,應認定為“自甘風險”的行為,當庭判決,駁回了原告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民法典實施一年來,一個個紙面上的法律走進日常生活成了裁判規范與行為準則,腹中的胎兒是否有繼承權、高空拋物受害者如何維權、見義勇為是否會被訛詐,一個個鮮活的案例,彰顯了民法典“民”字當頭,以民為本,正在成為“百姓生活的百科全書”。
七、“人臉識別”第一案
“掃碼”與“刷臉”現在已經是日常生活中的常態。2019年4月,浙江杭州市民郭兵花費1360元,購買了一張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暢游365天”的雙人卡,并確定以指紋識別方式入園游覽。同年10月,園方將指紋識別升級為“刷臉”入園,并要求用戶錄入人臉信息,否則將無法入園。“刷臉”認證在大多數人看來就是對著手機點點頭、眨眨眼的事兒,但郭兵認為人臉信息屬于高度敏感個人隱私,野生動物世界無權采集,不接受人臉識別,要求園方退卡。園方則認為,從指紋識別升級為人臉識別,是為了提高效率。雙方協商無果,郭兵一紙訴狀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告上了法庭。
原告 郭兵:我就發了一個朋友圈,我還感嘆我說這家公司收集這個敏感個人信息越來越過分了,這種行為不僅僅是侵犯我一個人的合法權益,我說所有的年卡用戶包括一些可能要去辦年卡的用戶,他其實都會受到影響。
2020年11月,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杭州野生動物世界賠償當事人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1038元,駁回了郭兵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對于判決結果,郭兵與野生動物世界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這起因為“刷臉”而“刷”出的訴訟,成為我國“數字經濟背景下人臉識別糾紛第一案”,引發了全社會的高度關注。
2021年4月9日,備受關注的“人臉識別第一案”二審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法院判定,杭州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征信息,以及指紋識別信息;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杭州市中級法院主審法官韓圣超:法院是旗幟鮮明地提出,只有在消費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經營者才能收集使用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而且必須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
八、吳春紅申請再審無罪賠償案
2020年4月1日是吳春紅永生難忘的日子,這一天他被宣告無罪釋放,從開始被羈押服刑到重獲自由之身,已經過去了整整5612天。
2004年11月,河南省商丘市民權縣兩名幼童食物中毒、一死一傷,同村村民吳春紅被認定為兇手。在此后的三年時間里,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三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死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三次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8年,商丘中院第四次開庭判處吳春紅無期徒刑,從此,吳春紅和家人走上了多方申訴的漫漫長路。
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依法治國讓公平正義前所未有地深入人心、落地有聲,罪刑法定、疑罪從無,讓一起起冤錯案件相繼依法得到糾正。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吳春紅案,2020年2月24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宣告吳春紅無罪。
吳春紅:終于盼來了,判了無罪,當庭釋放,我心里蠻激動。
沉冤昭雪,無罪歸來,盡管無妄的牢獄之災已經結束,但失去自由的五千多個日夜、身心所遭受的痛苦煎熬,成為了吳春紅難以愈合的創傷。2020年6月,吳春紅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2020年8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賠償吳春紅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94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8萬元,并向吳春紅賠禮道歉。
吳春紅認為賠償金額偏低,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復議書。在冤錯案件中,受害人最大的傷害來自精神損害,在中國法治進程中,一些“特例”的出現會為前路標注下鮮明的路標。202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委賠25號國家賠償決定,將原來的68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提高至120萬元。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紅:吳春紅他由于刑事案件的錯判執行,導致他遭受到了精神上的巨大的痛苦,他的身體患了多種疾病,也影響到他的生產生活了,賠償委員會所做的決定可以說對于司法解釋將來的適用起到一個很好的示范作用。
九、種子套牌侵權糾紛案
種子是農業的“芯片”,種業知識產權保護事關國家糧食安全,事關農業科技自立自強。黨總書記強調,要把種源安全提升到關系國家安全的戰略高度,實現種業科技自立自強、種源自主可控。
“金粳818”水稻品種是由天津市水稻研究所研發的植物新品種,江蘇金地種業科技有限公司對其享有獨占實施許可權。江蘇親耕田農業產業發展有限公司未經許可,通過微信群尋找潛在的交易者,收取會員費后提供“金粳818”種子交易信息,根據買家的需求安排送貨。
金地公司認為親耕田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向法院訴請判令親耕田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親耕田公司稱其僅是向種子供需雙方提供自留種子信息,由供需雙方自行交易,并未銷售被訴侵權“金粳 818”稻種。
一審法院認為,親耕田公司為達成涉案種子交易提供幫助,構成侵權,并適用懲罰性賠償,判決支持金地公司全部訴請。
親耕田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應認定親耕田公司系交易的組織者、決策者,構成銷售侵權,對一審法院認定的幫助侵權予以糾正。親耕田公司未獲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銷售“白皮袋”種子,侵權行為情節嚴重,一審法院按照賠償基數的二倍適用懲罰性賠償正確,故判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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