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責任制(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責任制)
廈門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廈門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職責分工,將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責任落實到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部門將本部門執法責任分解到所屬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由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部門對所屬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進行監督、考核的制度。第三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實行明確責任、加強監督、嚴格考核的原則。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
市政府法制機構具體指導、監督、協調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工作,并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第二章 行政執法責任第五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本部門負責執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分解到所屬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明確責任,并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制定本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具體實施方案。
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本規定制定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應當在發布之日起15日內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第六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其行政執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法定職權和法律、法規授權范圍內進行行政執法,不得超越權限。
行政執法部門在其權限范圍內應當客觀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權,根據所執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違法情節、后果等具體情況細化相應的處罰幅度,不得濫用權力。第七條 行政機關委托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進行行政執法,必須有法律、法規或規章的依據,并對受委托組織的行政執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第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以所屬行政執法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受行政機關委托執法的組織中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
行政執法人員實施的與其職權無關的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個人承擔。第九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其行政執法人員加強與履行職責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教育。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法律知識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執法。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申領行政執法證件,依照《廈門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實行持證上崗、亮證執法。第十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本部門負責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匯編成冊,以方便宣傳和執法。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通過各種方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經常性的法制宣傳。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必須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步驟、方式、時限等程序要求進行行政執法。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執法權限、職責、標準、條件、程序以及收費等情況公布于眾,接受監督。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制度,由專門機構或人員受理投訴案件,并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所定事項不得超出制定機關的職權范圍;
(二)內容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三)不得違法為本機關設定權力或對管理相對人追加義務;
(四)不得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檢查制度,并于每年一月份向市人民政府書面報告上一年度的行政執法情況。
市政府法制機構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每年第一季度提出全年執法檢查工作計劃,按計劃開展執法檢查工作,并將檢查情況及時上報市人民政府。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引起國家賠償的,承擔賠償義務的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執法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第三章 行政執法監督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其他部門執法的,應當辦理書面委托手續,并將委托書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報備的執法委托書進行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通知委托機關予以補正或者自行撤銷:
(一)委托無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的;
(二)委托超越法定權限的;
(三)受委托部門不具備法定條件的;
(四)委托手續不符合其他法定要求的。
遼寧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監督行政執法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將行政執法機關和依法被授權、委托的行政執法機構(以下統稱行政執法單位)的法定職責確定為內部考核目標,通過落實責任、評議考核和實施獎懲等方式,督促行政執法單位嚴格執法的一種監督制度。第三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建立和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所屬行政執法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將行政執法責任制納入本級政府工作目標管理。
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單位領導本系統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并接受本級人民政府對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監督檢查。第五條 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組織領導機構,負責本單位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將行政執法責任制納入本單位工作目標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所屬的本系統行政執法單位建立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本地區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指導、協調、考核、監督工作,并加強對本級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建立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縣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單位法制機構負責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指導、協調、考核、監督工作。第七條 行政執法單位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審核確認,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第八條 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將執法的內容、范圍、權限、責任,逐級分解到執法崗位,確定考核標準,并制作執法程序流程圖,規范執法程序和執法文書。第九條 建立和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單位應當結合政務公開原則,將本單位的執法內容、范圍、權限、責任和執法依據、執法程序等向社會進行公示。第十條 建立和實行行政執法人員培訓上崗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部門和行政執法單位的法制機構應當制定長期和年度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通過全省行政執法資格統一考試的人員,方可取得《遼寧省行政執法證》,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第十一條 建立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和本單位執法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政行為。第十二條 建立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將本級政府和本單位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按規定上報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所屬的行政執法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上報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依法提出審查處理意見。第十三條 建立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執法單位對行政執法中的過錯行為,應當依法追究責任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執法單位每年度對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進行評議考核,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本單位的有關規定進行獎懲。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情況;
(二)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領導情況;
(三)行政執法職責分解落實情況;
(四)相關制度建立實施情況;
(五)評議考核中確定的其他任務的完成情況。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聽取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匯報;
(二)現場檢查、抽查或者審查有關文件、資料和行政執法案卷;
(三)召開行政管理相對人座談會征求意見;
(四)組織執法檢查、專題調查和個案監督;
(五)對行政執法單位負責人和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知識測試;
(六)向社會各界進行問卷調查;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確定的其他評議考核方式。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行政執法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情況,按照先進、達標、基本達標和未達標四個等級進行評議考核,并將評議考核情況在本行政區域內通報。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將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結果作為行政執法單位負責人和執法人員政績考核的重要依據。

成都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市和區(市)縣、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具有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職責的政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
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依法確定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明確執法職責,規范執法行為,加強執法監督,追究違法執法責任的制度。第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
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區(市)縣、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第四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本級人民政府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監督。第二章 執法制度第五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依法確認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主體資格,并向社會公布。第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為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責任人。第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建立行政執法崗位責任制度,將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具體落實到執法崗位和執法人員。第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執法程序,制定和完善保障其實施的具體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程序未作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工作實際,制定相應的行政執法工作程序。第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建立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制度,組織進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專業知識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后,方可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第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建立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將法定的執法范圍、職責、標準、條件、時限、程序、收費等公諸于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建立罰沒財物收繳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關于罰沒收入的規定,實行罰繳分離。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建立投訴、舉報和案件回訪制度,依法受理相對人的投訴、舉報。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建立監督檢查制度,防止違法執法行為的發生,及時糾正違法執法行為,查處違法執法人員。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建立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建立執法情況報告制度。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行政執法情況;對負責實施的本市新公布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實施一周年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和本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建立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制度,對其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進行宣傳。第三章 執法規范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制定規范性文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
(二)不得設定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
(三)不得設定行政審批、許可、行政事業性收費、集資、登記等項目或將備案改為審批;
(四)按規定程序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必須主體資格合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作出處理。第十九條 執法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時,必須持有合法的執法證件,并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出示。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執行已廢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繼續執行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或頒發已取消的證照;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拖延不辦;
(四)無法律、法規依據,將行政審批及資格、資質認證、培訓、指定服務等作為企業注冊登記前置條件;
(五)擴大行政事業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對已取消、降低標準的收費項目,仍按原項目、標準執行;
(六)無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處罰或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
(七)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八)使用或損毀扣押的財物,或逾期不作出處理;
(九)以罰款代替其他行政處罰或對依法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十)在實施行政審批、許可、處罰、檢查等行為中,謀取不正當利益;
(十一)行政執法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投訴、舉報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對復議申請不依法受理或受理后拖延不辦;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重慶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和促使行政執法主體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治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各級行政執法主體均應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主體,是指市和區、縣(自治縣、市)、鄉(鎮)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行駛行政執法權的組織。
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行政執法主體為保障法律、法規正確有效地實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承擔行政執法責任的工作制度。第三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鄉(鎮)行政執法主體均應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全市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建立、落實工作;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所屬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建立、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
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依法指導或領導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相應部門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工作。第四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條例的具體實施工作,督促、檢查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及下一級人民政府建立、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對不依法建立、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有關責任人提出處分建議。第五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對本級及下級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行駛行政監察權,定期開展對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行政的行為。第六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審計機關依法定期對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款、沒收財物情況進行審計檢查,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款、沒收財物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及時作出審計決定,對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第七條 行政執法主體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行政執法承擔領導責任;行政執法主體內設執法工作機構負責人及分管該機構的領導人是行政執法主管責任人,對所管理的工作機構的行政執法行為承擔主管責任;直接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行政執法人員是行政執法責任人,對本人的行政執法行為承擔直接責任。第八條 行政執法立體應當建立行政執法公開制度,將執法依據、職責范圍、執法程序等內容在其辦公場所的公共區域公示,有條件的,還應在公共信息網絡上公布。
涉及行政審批、許可、登記的,應當公布辦理的條件、程序、期限。
涉及收費的,應當公布收費項目、標準和依據。第九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建立崗位執法責任制度,明確本單位各執法工作機構和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職責。
行政執法主體各執法工作機構的行政執法職責應當以標牌等方式公示于其辦公場所的公共活動區域。
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職責應當以適當的形式公示于其辦公場所,有條件的,還應印制在其執法證件上面。第十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完善本部門的行政執法程序。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行政執法程序有規定的,行政執法主體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執法程序未作規定或者規定不具體的,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工作實際,制定相應的執法工作程序。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執法工作程序不得設定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普遍遵守的實體權利義務。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規定》,將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執法權的組織,應當將本單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工作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格遵循程序,出示證明執法人員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的專用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未出示有效證件的,管理相對人有權拒絕配合。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建立舉報、控告制度,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對其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舉報、控告,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予以回復,沒有法定期限的,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
第一條 為全面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促進行政執法主體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行政執法主體為保障法律、法規正確、有效地實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承擔行政執法責任的工作制度。
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主體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經法律、法規授權的享有行政執法權的組織。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
省人民政府領導全省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領導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依法指導或者領導下級人民政府相應部門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實施本條例的具體工作;各級人民政府監察部門,依法行使行政監察權。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提供保障行政執法的必要條件。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委托執法的事項、權限、期限、依據和受委托組織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查,發現問題應予糾正;委托執法的情況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委托執法的行政機關應當對受委托組織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第六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任用行政執法人員。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體健康;
(五)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定期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政治理論、職業道德和法律、專業知識培訓。第七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建立崗位執法責任制度,明確本單位各執法工作機構和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職責。第八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對行政執法中的立案、調查、處理等情況予以登記和存檔。第九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建立行政執法公開制度,將執法依據、職責范圍、執法程序等予以公開。
涉及行政審批、登記、許可等事項的,應當公布辦理的條件、程序、期限。符合法定條件的,及時辦理;不予辦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涉及收費的,應當公布收費標準和依據。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應當出示表明執法人員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的專用證件。第十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執法權。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執法程序未作規定或者規定不具體的,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當根據工作實際,依法制定相應的規范性文件;其他行政執法主體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執法程序。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建立執法監督檢查制度,明確本單位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及其職責,對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執法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與有關行政執法主體相互協助。對依法定職權跨行政區域或者跨管轄區域進行行政執法的,應當協助配合;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有關機關。
行政執法主體之間對行政執法管轄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協調決定。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明確本單位重大行政處罰的范圍,建立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各級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經授權行使行政執法權的組織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經授權行使行政執法權的組織應當定期將本單位的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訴訟、過錯責任追究、行政執法考評等情況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綜合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將本單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經授權行使行政執法權的組織應當將本單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定期對本單位的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考核并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評議,考評的結果應當作為行政執法人員任用和獎懲的依據。成績優異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越權、失職、失察、濫用職權、行政不當的,依法追究責任。
對于依法應追究行政責任而不追究的,或者依法應移送司法機關而不移送的,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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