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糾紛(專利糾紛案件由誰審理)
專利糾紛案件應該注意什么
專利糾紛需注意:
1、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
2、如果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3、損害賠償金額根據實際損失或違法所得計算,無法確定的,根據專利使用費計算。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糾紛有哪些類型
專利糾紛主要類型有:
(一)因專利權歸屬而引起的民事糾紛;
(二)因專利侵權而引起的民事糾紛;
(三)因專利轉讓、許可等合同行為而引起的民事糾紛;
(四)因侵權訴訟過程中的舉證、程序、執行等而引起的民事糾紛。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如何避免專利糾紛的發生
避免專利糾紛的方式:
1、企業或個人可以就專利保護,招聘專業人士或委托專業人士,對專利全局進行風險分析以及防范;
2、企業可以與把握專利的勞動者訂立保密或競業協議;
3、企業可以將專利分割給不同的人保管。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七十七條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專利糾紛有哪幾種
專利糾紛的分類:專利申請權糾紛、專利侵權糾紛、專利強制許可糾紛、專利權屬糾紛、專利許可或專利轉讓合同糾紛、專利授予前的費用糾紛。專利糾紛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向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也可以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六條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后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專利權人、利害關系人或者被控侵權人也可以主動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
專利申請的糾紛有哪些
專利糾紛有:
1、專利合同糾紛。例如,許可實施合同糾紛、專利轉讓合同糾紛、報酬糾紛;
2、專利權權屬糾紛。例如,署名權糾紛、申請專利權糾紛、獨占實施權糾紛;
3、專利權侵權糾紛;
4、其他糾紛種類。
【法律依據】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148.專利合同糾紛
60.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
(1)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
(2)專利權權屬糾紛
(3)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
(4)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
(5)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
(6)假冒他人專利糾紛
(7)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
(8)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
(9)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署名權糾紛
(10)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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