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婚姻法新規定,2020年婚姻法對房產的規定?
2020年婚姻法對房產的規定?
今天很高興來回答這個問題,2020年婚姻法對房產如下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如果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按規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房屋,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020年婚姻法規定?
2020婚姻法新規定包括:
1、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2、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
4、確立了離婚的過錯賠償原則。今后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原因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2020年剛剛通過的新婚姻法有什么變化?
變化比較大,一共有五個方面的內容。
2020年剛剛修正通過的新婚姻法,與老婚姻法相比,更人性化丶更具操作性。具體的有5個方面的變化。
1丶明確規定禁止“二奶″等行為。增加了“禁止違反一夫一妻制的其他行為"等內容。
2丶新婚姻法增加了關于無效婚姻的條款。指出:“對于無效婚姻,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結婚,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宣布婚姻無效"。
新婚姻法特別對強迫婚姻作出了規定:“如果一個人被強迫結婚,被強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申請取消婚姻。""
3丶新婚姻法本著以人為本的理念,放寬了離婚的條件。規定有下列情形的,調解無效,如感情確實巳經破裂,應允許離婚。
(1)實施家庭暴力或其他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
(2)一方有重婚或者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行為的;
(3)一方有賭博丶吸毒等惡習,經反復教育仍未改的;
(4)一方被追究刑事責任丶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5)患有婚后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
(6)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7)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其他行為。
4丶新婚姻法首次提出了探視權和尊重父母婚姻權利的問題。
5丶夫妻財產的占有和分割所遵循的規則與舊婚姻法最不相同。新婚姻法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財產:
(1)一方的所有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傷害致殘的醫療費用和生活補貼;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載明的財產歸一方所有;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屬于一方的其他財產。
2020新婚法律規定?
一、2020婚姻法新規定有哪些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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