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律法規速遞,涉及農業方面的法律法規?
涉及農業方面的法律法規?
農業法律法規較多,常用的主要有以下這些: 農業法律部分:
1、《農業法》
2、《種子法》
3、《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4、《土地管理法》
5、《農村土地承包法》
6、《林業法》
7、《漁業法》
8、《畜牧法》
9、《農業技術推廣法》
10、《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農業法規: 1、《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2、《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辦法》 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5、《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規范(試行)》 6、《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7、《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8、《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9、《農藥管理條例》 10、《土地復墾條例》
2022年頒布實施的法律有哪些?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
2、 關于保證合同成立形式的相關裁判規則9條
8月24日,國務院網站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條例》共6章55條,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市場主體登記管理行為,推進法治化市場建設,維護良好市場秩序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一)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
(四)個體工商戶;
(五)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第三條 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無需辦理登記的除外。
市場主體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四條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應當遵循 依法合規、規范統一、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加強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 制定統一的市場主體登記數據和系統建設規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市場主體登記工作的部門(以下稱登記機關)應當優化市場主體登記辦理流程,提高市場主體登記效率,推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實現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可辦,提升市場主體登記便利化程度。
第七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市場主體登記信息與其他政府信息的共享和運用,提升政府服務效能。
第二章 登記事項
第八條 市場主體的一般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主體類型;
(三)經營范圍;
(四)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
(五)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
(六)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除前款規定外,還應當根據市場主體類型登記下列事項: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非公司企業法人出資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承擔責任方式;
(四)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姓名、住所、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市場主體的下列事項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協議;
(二)經營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的出資數額,合伙企業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和出資方式;
(四)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五)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
(六)參加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家庭成員姓名;
(七)市場主體登記聯絡員、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業等市場主體受益所有人相關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市場主體只能登記一個名稱,經登記的市場主體名稱受法律保護。
市場主體名稱由申請人依法自主申報。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只能登記一個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
電子商務平臺內的自然人經營者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電子商務平臺提供的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本地區實際情況,自行或者授權下級人民政府對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作出更加便利市場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具體規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的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實行認繳登記制,以人民幣表示。
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司股東、非公司企業法人出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四條 市場主體的經營范圍包括一般經營項目和許可經營項目。經營范圍中屬于在登記前依法須經批準的許可經營項目,市場主體應當在申請登記時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市場主體應當按照登記機關公布的經營項目分類標準辦理經營范圍登記。
第三章 登記規范
第十五條 市場主體實行實名登記。申請人應當配合登記機關核驗身份信息。
第十六條 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資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證明;
(三)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相關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業合伙協議;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場主體類型分別制定登記材料清單和文書格式樣本,通過政府網站、登記機關服務窗口等向社會公開。
登記機關能夠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臺獲取的市場主體登記相關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
第十七條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十八條 申請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機構代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機構代為辦理登記事宜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
第十九條 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確認并當場登記。不能當場登記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情形復雜的,經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工作日。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第二十條 登記申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市場主體設立登記,登記機關依法予以登記的,簽發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市場主體的成立日期。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市場主體須經批準的,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第二十二條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營業執照樣式、電子營業執照標準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市場主體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第二十四條 市場主體變 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 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經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發生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 市場主體 變更經營范圍,屬于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或者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市場主體變更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跨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前,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出地登記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移交市場主體檔案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市場主體變更登記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的,登記機關應當及時為市場主體換發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市場主體變更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備案事項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本會計年度終了之日起90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三十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的,市場主體可以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歇業。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場主體應當在歇業前與職工依法協商勞動關系處理等有關事項。
市場主體應當在歇業前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歇業期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等信息。
市場主體歇業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市場主體在歇業期間開展經營活動的,視為恢復營業,市場主體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市場主體歇業期間,可以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
第三十一條 市場主體因解散、被宣告破產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終止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經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市場主體終止。
市場主體注銷依法須經批準的,應當經批準后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十二條 市場主體注銷登記前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清算組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債權人公告。
清算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市場主體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依法辦理分支機構注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市場主體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未發生或者已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并由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登記。
市場主體應當將承諾書及注銷登記申請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公示期為20日。在公示期內無相關部門、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市場主體可以于公示期屆滿之日起2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個體工商戶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登記的,無需公示,由登記機關將個體工商戶的注銷登記申請推送至稅務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在10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可以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市場主體注銷依法須經批準的,或者市場主體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產的,有關清算組、破產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市場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示年度報告和登記相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市場主體應當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從事電子商務經營的市場主體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或者相關鏈接標識。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市場主體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撤銷登記決定的,市場主體應當繳回營業執照。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營業執照作廢。
第三十八條 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市場主體的信用風險狀況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登記機關應當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對市場主體登記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結果。
第三十九條 登記機關對市場主體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市場主體的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收集與市場主
2021年12月1日開始執行的法律法規?
2021年8月,市場監管總局和財政部聯合印發了《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該《辦法》出臺的目的和宗旨在于通過集合多方的力量,提升社會整體的監管效能,構建優良的市場環境和穩進的市場秩序,并將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2021年10月29日,《地下水管理條例》公布,并于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2021年12月1日起,《城市軌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新規國家標準將開始實施。
國家藥監局發布的《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規范》將自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非常時期,關于疫情防控的主要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有哪些?
我是律師,我來回答這個問題,但僅在獲取信息方面提供思路,我肯定不會把最近公布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粘貼出來,題主可以根據我的思路自己去找所要的具體法律條文。
1、題主要想及時獲取最新法律方面信息可以關注兩高公眾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公眾號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眾號。
比如最近公布的法發〔2020〕7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律人基本都會及時獲得這些信息。
2,最簡單的,最全面的,最新的疫情期間的相關法律法規,已有法信團隊根據近期出臺的各類法律文件將《突發傳染病防治法律規范文件匯編2.0版》電子版發布了,可以在微信上找到。題主可以可以看下“法信”,整理的比較實用,且全面!給律師帶來很大方便。
合理善用各種工具,這個要律師自己收集也可以,就是匯集起來麻煩。我都是用平臺提供的。
以上供參考,如有用不甚榮幸!
2021年新出臺或新修訂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民法典明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禁止物業服務人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再次完善防止性騷擾有關規定,將“文字、圖像”納入性騷擾的認定范圍;繼續完善關于高空拋物墜物的規定。
其中有幾大亮點需要注意:
1.見義勇為免責
2.界定夫妻債務
3.未出生的嬰兒享有繼承權
4.禁止高空拋物
5.禁止放高利貸
6.保護個人信息
7.對商家霸王條款說不
8.規定了公證機構和公證員違法違規的查處制度
9.離婚需要冷靜30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0年12月26日通過,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這次修正案涉及六個方面,共修改補充刑法30條:
1.加大對安全生產犯罪的預防懲治
2.完善懲治食品藥品犯罪規定
3.完善破壞金融秩序犯罪規定
4.加強企業產權刑法保護
5.強化公共衛生刑事法治保障
6.其他修改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0年10月17日修訂通過,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訂主要添加了:
1.對未成年上網加以管制,防止網絡暴力
2.強化國家機關、居委會、村委會等各級單位對未成年受到侵害的報告義務。
3.校園建立防欺凌制度,不得隱瞞重大欺凌事件。
4.詳細規定家長不得虐待、不能傷害、不得利用孩子違法犯罪等十一項禁止行為
5.有侵害未成年人記錄的違法者禁止進入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行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0年12月26日修訂通過,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由于近些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影響力案件特別是低齡未成年人惡性案件暴露出未成年人犯罪預防體系存在顯著不足,本次修法也被寄語了厚望。 綜觀新修訂的預防法,有以下亮點值得特別關注:
1.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關系更加清晰。
2.對未成年人罪錯行為的分級更加科學。
3.對未成年人罪錯行為的保護處分措施更加完善。
4.對于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預防,則進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0年12月26日通過,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保護長江母親河,未來新法將統籌加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進一步夯實“長江大保護”的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0年12月26日修訂通過,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
退役軍人保障法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退役軍人保障法明確規定,尊重、關愛退役軍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關心、優待退役軍人,加強退役軍人保障體系建設,保障退役軍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權益。
退役軍人待遇如何確定?這部法律規定,退役軍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與其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掛鉤。同時規定,國家建立參戰退役軍人特別優待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0年10月17日通過,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專利法》2020相較于現行的專利法進行以下幾個方面修訂:
1.加強外觀設計的保護力度,擴大保護范圍
2.保護職務發明人的權益,鼓勵發明創造
3.新增專利開放許可制度,促進專利技術的轉化實施
4.加大專利侵權賠償力度,解決賠償低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20年11月11日通過,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修正相較現行的《著作權法》:
1.將侵權賠償上限從50萬提高到500萬,大幅增加違法人士的犯罪成本,有利被侵害人維護自身權益。
2.重新定義作品和廣播權,擴大《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
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辦法
12月1日,司法部公布《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辦法》,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司法部應當自收到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書面核查報告等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符合《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律職業資格授予條件的,作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決定,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2.不符合法律職業資格授予條件的,作出不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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