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法、術、勢,該如何理解?
法、術、勢,該如何理解?
在先秦時期,依法家代表在不同時期,對“法”、“術”、“勢”作出的詮釋,其中韓非所總結為最系統和完整,實際上“法”、“術”、“勢”他們認為是帝王之術。其中“法”,指的是國家的法律條文,執行的依據;“術”,指的是君王統治的手段和策略;“勢”,指的是統治者所具有的權力和威勢。“術”、“勢”合起來就是“權謀”。
在韓非之前,法家以商鞅、申不害和慎到為代表,三者同時在各自在所處國家推行變法,所側重點不一樣,結果就不一樣。
商鞅變法,著重“法”,以法令治國為綱領,實行“法霸”治國,在推行一系列法令中,秦國人民上至王族,下至百姓,皆需要嚴格執行。在推行法十年后,按《史記》記載:“秦民大悅,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于公戰,怯于私斗,鄉邑大治。”使得秦國真正強大起來。申不害變法,重“術”,實現人治,在任期間,推行改革,裁撤冗員,加強中央集權,并削氏族權力。經15年“術”的發展,韓國一躍成戰國七雄之一,韓國空前鼎盛。然而,他和韓昭侯死后,以“術”為綱的人治就不復存在了,“術”治不能傳承,全憑人去操作,這不能像商鞅雖身死,但法令依舊在。自此,韓國打回原形,成為一個最弱的國家。而慎到在齊國時,提出不論哪個階級,對君主的“尊”是非常必要,并提出通過中央集權,加強君威。只有君威發揮好,國家才能安定,法治才能治國。然而,齊國君主始終并沒有真正落實具體措施,一直在討論階段,就這樣扼殺了變法的萌芽。在經過前者的努力,韓非集其三者所引論的大成,將“法”、“術”、“勢”融合運用,并完善了“法”、“術”、“勢”的概念,使得更為具體。如“勢”,他分為自然之勢和人為之勢,由于自然形成的條件是偶然的,因此他將人為之勢,細分兩部分:智慧之勢和威嚴之勢。即前者是指君主善于將世間的智慧納入自身中,為己所用;后者則保持政治上的權威。韓非認為:“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生殺之權,課群臣之 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用于統治者為更好的駕馭群臣,治理國家,實行控制和反控制的手段,也可以狹義成為“陰謀之術”,他總結使用范圍很廣,包括君主決策,君臣權責分配,和百官駕馭和管理等內容。而作為根基和重點的“法”,他提倡:“法也者,常者也。” “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他推崇法治為根本,而非人治駕馭之術,必須明確法令,才能得以成國家堅實的基石,確保法律對各階級的維護和統治,有理可依,有據可循,保證國力持續能增強。他總結三者之間的關系說:“人主之大法,非法則術也。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術者,藏之于胸中,以偶眾端,而潛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顯,而術不欲見。”關于勢,韓非指 出:“君持柄以處勢,故令行禁止。柄者,殺生之治也;勢者,勝眾之資也。”因而韓非主張“法“”勢”合一效果最為佳,認為“抱法處勢則治”。最后他結論法、術、 勢三者完美的運用,天下則在掌中。“理”跟“法”是什么關系?
理是正解,是公道。而法是國律,是懲治罪惡的戒規。
理與法是密不可分的。理是法的基礎,法是理的支柱。一個人要講道理,不能蠻不講理。當蠻不講理到了違紀違法的地步,只有國法來糾正要嚴裁。
社會靠法規范著人們的言行,而人通過講道理來廣泛交流和進步。一個不講理的人不能在社會上生存,因為蠻不講理的人最終要遭到道德的譴責,甚至法律的懲治。
明理守法,做一個好公民!
法和規范有什么區別?
一、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
所以法律是個總概念
二、法律規范就是先告訴你什么應該干什么不應該干,有一個最大的底線,如果觸犯了就是犯法。是具體化了的明文條款,所以規范是具體的規定,是具體概念。
法的起源是什么?
法的起源是指法的起始和發源。在長期的社會發展過程中,對法的起源問題,存在過神創說、暴力說、契約說、發展說等。馬克思主義認為,法是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和階級的產生、國家的出現而產生的。 從古到今,許多思想家、法學家對法的起源問題進行了探討,提出了關于法的起源的各種學說,主要有: (1) 神創說:這一學說認為法是人格化的超人類力量的創造物,各種各樣的神為人類創造法。中世紀神學政治的鼻祖奧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來源于上帝的永遠的正義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從神法,是從神法派生出來的。中國古代也有類似的認識。 (2) 暴力說:這一學說認為法是暴力斗爭的結果,是暴力統治的產物。中國的法家代表人物韓非子就認為:“人民眾而財貨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有斗爭有暴力才需要解決沖突的規則。 (3) 契約說〔古典自然法學者〕:人類在進入政治社會之前處于自然狀態,為了克服自然狀態的缺陷或更好地生活,人們相互間締結契約,通過締結契約人們放棄、讓與部分自然權利,組成政府,這最初的契約是法律。17、18世紀的古典自然法學者大部分都持此說。 (4) 發展說:具體包括兩種: ① 人的能力發展說:隨著社會的進化,人的能力有了發展,例如,火的作用,弓箭的發明等,財富有了增加,社會關系開始復雜,因而需要法。 ② 精神發展說:黑格爾就認為絕對精神在自然界產生之前就已存在,絕對精神發展到自然界階段,才有了人類,人類精神的發展產生法。民族精神論者提出法來自民族的精神或歷史傳統。 (5) 合理管理說〔法社會學者〕:許多法社會學者持此說,如美國當代法的社會學家塞爾茨尼克認為,一個群體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 馬克思主義認為,法是隨著① 生產力的發展、② 社會經濟的發展、③ 私有制和階級的產生、④ 國家出現而產生的,經歷了一個長期的漸進的過程。
法,法學,法律三者的區別?
法,是指自然世界的一般規律,和“道”是同一個意思,也即是所謂道法自然。
法學,是指對有關于法律的學術性研究,包括其蘊含的法理。
法律,廣義上的法律是指統治機關制定的代表統治階級意志的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章、條例等。
狹義上的法律僅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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