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法全文,合同法196條是什么意思?
合同法196條是什么意思?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釋義】本條是關于借款合同定義的規定。
借款合同是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還借款,并向貸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和傳統民法借貸合同的概念有所區別。根據傳統民法理論,借貸合同一般分為使用借貸和消費借貸,其中使用借貸是指無償的將物品或者金錢借給一方使用的合同,又可稱為借用合同。消費借貸是指有償地將物品或者金錢交給一方使用的合同。借款合同是沿用了我國經濟合同法的概念,僅指消費借貸中的借錢的內容,但又和經濟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范圍不一樣,它擴大了經濟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調整范圍,包括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目前借款合同主要調整兩部分內容,一是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借款合同關系,另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其中以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關系為主。
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合同就成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貸款人提供貸款時合同生效。
經濟合同法1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十六條: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的合同,如果雙方都是故意的,應當追繳雙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應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回對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經從對方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應當收歸國庫所有。
1999年合同法成立標志什么法被廢止?
199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實施后,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同時廢止。
法律修訂
我國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約責任等問題。
訂立原則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2、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
5、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循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干擾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什么是合同,合同法及合同法律關系?
答:一、什么是合同?
合同一旦簽訂就具有了一定的法律效力。經理人在簽訂合同時,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合同,合同有怎樣的法律特征,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才能產生法律自效力。
合同又稱契約,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某種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在合同概念之下,可以容納財產、身份、行政、勞動等不同性質的多種法律關系。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而同屬民事法律領域的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以及其他法律性質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
2、合同是多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
3、合同是從法律上明確當事人間特定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文件。
4、合同是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協議。合同依法成立、發生法律效益之后,當事人各方都必須全面正確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如果當事人不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要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對方當事人可通過訴訟、仲裁,請求強制違約方履行義務,追究其違約法律責任。
二、什么是合同法?
1、合同法的特征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品交換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調整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解除、終止、違約責任等合同關系。
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法強調主體平等、自愿協商、等價有償的原則。這些原則是商品交換的基本原則。
(2)合同法貫徹契約自由的原則。在合同法中,主要是通過任意性法律規范調整合同關系。政府對當事人通過合同關系進行的經濟活動的干預,被嚴格限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
(3)合同法從動態的角度為當事人提供財產關系的法律保護。合同法調整商品交換關系,即調整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
我國的合同立法是在改革開放初期由計劃經濟體制向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開始的。繼《民法通則》為調整合同關系作了原則性規定外,還先后頒布了《經濟合同法》(1981年頒布,1993年作了修改)、《深圳經濟合同法》(1985年)和《技術合同法》(1987年),以及大量單行法規和條例。這些都極大地促進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促進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培育和發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施行。
2、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合同法的原則,是指其效力貫穿于整個合同法制度和規范之中的根本準則,是指導合同立法、合同司法和進行合同活動的帶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本行為準則。概括起來看,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有:
(1)平等原則。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權利義務對等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以實現互利互惠的經濟利益目的的原則。當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是民事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二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對等;三是合同當事人應當協商一致,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更不得以強迫、脅迫等手段簽訂合同;四是合同主體的合法權益平等地受法律保護。
(2)自愿原則。合同自愿原則表現為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自愿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的基本特征,是民事關系區別于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的特有的原則。民事活動除了法律強制性的規定以外,一律由當事人自愿約定。《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自愿原則貫穿于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第一,訂不訂合同,由合同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決定;第二,與誰訂立合同,由當事人自己選擇對方當事人;第三,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第四?,當事人可以協議變更合同內容;第五,當事人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可以自主地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第七,當事人有權對合同的形式如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公證形式等做出選擇。
(3)公平原則。根據《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原則要求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一是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得濫用權利、不得欺詐、不得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合謀;二是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三是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4)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力、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善意地行使權力、履行義務,不得有欺詐等惡意行為。在法律、合同未作規定或規定不清的情況下,要依據誠實信用原則來解釋法律和合同,來平衡當事人間的利益關系。
(5)合法原則。《合同法》第7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計劃經濟時代我國頒布了哪些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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