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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民法典全文繼承法?
一、遺產繼承法新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條 【繼承權受國家保護】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開始的時間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二、立遺囑的方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錄音錄像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其實關于遺產繼承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很詳細的,比如法定繼承人之間對遺產的分割比例有爭執,如果起訴處理,人民法院通常會照顧到生活比較困難的繼承人,還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
2021年民法典全文內容?
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和附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開創了我國法典編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義。編纂民法典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定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和立法任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設部署。這部法律通過對我國現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規范進行系統整合、編訂纂修,形成了一部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體例科學、結構嚴謹、規范合理、內容完整并協調一致的法典。
2021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全文?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民法典278條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2020年5月28日通過,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五號)的形式予以公布,該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睹穹ǖ洹返恼焦紝ξ覈ㄖ平ㄔO而言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近期,由美度社區服務中心資深社區治理專家王柏峰老師組建由法學專家、政協委員、律師及街道社區三方從業者組成的《民法典》物權篇解讀小組,聚焦業主大會發展困境,剖析個中深層次原因,推出“物權篇”系列解讀,其中對278條進行實操性的解讀。以此支持業委會發展及供從事業委會事務的街道、社區及第三方從業者參考,共同推進業委會工作向好的發展。
物權編
介于第278條的重要性,我們先從這條開始解讀。
第278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由專有部分面積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比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本條源自《物權法》第76條規定: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第一款)。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第二款)。”
通過《民法典》第278條與《物權法》第76條比較,可以看出,業主大會的職權沒有發生大的變化,但民法典對《物權法》此條表決門檻作出了重大修改。
一方面,在決定的事項上:
1、原物權法對第(二)項的表述是“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民法典直接表述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進一步凸顯管理規約對人的行為調控,主要不是管物。
2、民法典將《物權法》第(五)項中的“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分拆為“籌集”和“使用”兩項,前者才參與表決的“雙四分之三”,顯然,立法機關認為業主大會成立之初一般不需要籌集,業主買房時都繳納了專項維修資金。再次籌集資金性質更重要、更慎重;而后者為了解決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難問題,才參與表決的“雙過半”。
3、民法典第(八)項“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為新增條款,原物權法沒有。物業管理條例有關于改變共有部分用途需要召開業主大會的規定,但沒有規定票權比例。另外,對于出租共有房屋是否需要業主大會表決的問題,原來存在爭議?,F明確規定需要開會,且票權比例要求較高。該項表決的票權比例要求高于“雙過半”。
另一方面,在表決門檻上:
民法典最為重要的變革在于該條第二款的表決門檻大幅下調。
《物權法》采取的是以專有部分總面積和業主總數人作為基數,分別規定了“雙三分之二”(絕對大多數)和“雙過半”(絕對多數)兩檔門檻。
而民法典進行了大幅度調整。
新法規定,參與表決的票權比例超過兩個“三分之二”,會議才有效,且面積比例只算專有部分,不算總建筑物面積;一般議題的支持率“雙過半”即獲得通過,重大議題超過兩個“四分之三”獲得通過,支持率的票權比例計算均以參與表決的票權而非總票權為基數。理論上講,只要超過兩個“三分之二”的業主參與表決,一般議題只需要獲總票權的三分之一支持即可通過,重大議題需要獲總票權的二分之一支持。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第278條第二款第一句設定了會議的法定最低人數限制:由專有部分面積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比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會議才有效。
其次,第278條第二款第二句對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重大事項,設定了門檻: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由于其基數為“參與表決(的專有部分面積和人數)”,因此,屬于“相對大多數”。其實際通過門檻為:2/3 x 3/4 = 1/2;
舉個例子:以900戶小區表決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重大事項為例,600戶以上參與表決為有效會議,通過議題則為:900*2/3 x 3/4 =450戶以上同意。
第三,對于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相對多數),其實際門檻為:2/3 x 1/2=1/3。
舉個例子:以900戶小區表決第一項至第五項議題為例,600戶以上參與表決為有效會議,通過議題則為:900*2/3 x 1/2 =300戶以上同意。
顯而易見,民法典大幅度調低了業主大會表決事項的表決門檻:民法典將《物權法》的絕對大多數(“雙三分之二”)調低為絕對多數(“雙過半”);而將《物權法》的絕對多數(“雙過半”)調低為相對多數(“雙三分之一”)。
通過上面的分析,立法者應當是吸取了《物權法》實施后一些案例所出現的教訓:因業主棄權或少數業主反對而使業主大會陷入癱瘓,無法有效運行。因此,相對于業主大會決議的民主性,立法者更注重決策的效率性。
但這一重大變革在未來所可能引發的后果,值得后續這個領域從業者實操后進行深入分析。
最后,以上摘列未必全面,以上分析未必完全準確。僅供各位參考,并請方家斧正。
2021民法典全文第五編婚姻與家庭第四章?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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