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勞動法律法規,勞動法律法規第3章第19條?
勞動法律法規第3章第19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021民法典勞動工傷法律法規?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2021年工傷賠償標準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由工傷傷殘的程度確定,例如十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有哪些?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
2、行政法規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1981年3月14日)。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年7月21日)。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89年9月30日)。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年3月25日)。
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1月22日)。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年1月22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1999年9月28日)。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10月1日)。
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1日)。
殘疾人就業條例(2007年2月5日)。
二、我國勞動保障措施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于其他對勞動關系調整的法律制度。
需要明確的是,目前我國并沒有統一的法律對勞動保障事務做出具體規定,現在也只有一些地方省市的暫行辦法。如在廣東省《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暫行辦法》中,對勞動保障事務機構的職責、義務都做了明文規定,同時,也明確了哪些情形可以解除勞動保障事務代理協議。
三、勞保與社保
從勞動保障和社會保險的關系來看,前者以針對勞動者的弱勢地位而設立,后者針對生活風險而建立,不考慮主體的差異,因此社會保險是勞動保證的內容之一,但不是全部。社會保險的關系主題是勞動者和用人者的時候,也才屬于勞動保障的內容,兩者是區別但是有交叉。從社會保障和勞動保障來看,很明顯,勞動保障只屬于社會保障的一部分,屬于種屬關系。
勞動法律法規11個知識點?
①勞動法的適用范圍。
②勞動能力的問題。凡是年滿16周歲,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均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人。
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效力問題中關于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與民法典所規定的大致相同。注意:在勞動合同中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款是無效的。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要準確記憶具體法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糾紛處理問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與“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中,勞動者的賠償責任是很重要的考點。
④勞動法中的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的形式本身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利。集體合同的效力高于勞動合同的效力。關于集體合同的生效,強調的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⑤勞動基準法。掌握休假的種類、加班加點時工資的支付。在工資的法律制度里,需要掌握工資的支付保障,如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代替支付、對待扣工資的嚴格法律限制等。
⑥勞動保護法。重點為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⑦勞動爭議。先仲裁后訴訟。
勞動保護法2021最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2.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1.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2. 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3.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五條 國家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系,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條 1. 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
2. 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
第七條 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第八條 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
第九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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