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事項(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編制應當堅持什么原則)
關于行政許可的知識點有哪些?
1、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2、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 3、行政許可范圍的確定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4、行政許可的排除范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行政許可的程序有哪些
一、行政許可的程序包括什么
行政許可程序指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從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到做出準予、拒絕、中止、變更、撤回、撤銷、注銷等行政許可等決定的步驟,方式及時限的總稱。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許可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1、申請程序
申請程序程序必須符合以下要件:(1)申請行為必須向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提出。(2)申請人有明確的意思表示行為。(3)申請人必須提交所需的有關材料。
2、受理程序
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后,可以根據不同的情形分別做出一下幾種處理
(1)予以受理對于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內,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2)要求當場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當場更正錯誤。
(3)限期補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確定的時間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不予受理它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去的行政許可;二是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受理行政機關職權范圍。
3、審查程序
形式性審查,是指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行政機關能夠當場做出決定的,當場做出書面行政許可決定。實質性審查內容:(1)申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2)申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3)申請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4)授予申請人許可證是否損害公共利益和利害關系人利益;(5)申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實質審查方式:(1)核查,它是指根據法律條件和程序對有關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是否符合實際情形;(2)上級機關書面復查;(3)聽證核查
4、聽證程序
聽證的具體程序步驟分為:(1)申請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并在被告知有權要求聽證之日起一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2)組織聽證行政機關當收到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聽證申請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內組織聽證;(3)通知有關事項;(5)決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并在法定的許可決定期限內做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5、決定程序
行政許可通常有三種決定程序:①當場決定程序;②上級機關決定程序;③限期作出決定程序
綜上所述我們在申請行政許可的時候,需要根據行政許可的程序去申請建議了解清楚具體流程
法律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行政許可情況是什么意思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
行政許可事項是指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事項。
對行政許可的概念可以從廣義上和狹義上予以界定,廣義的行政許可包括行政機關的一般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批準、證明、檢驗、審核、備案等在內的所有行為,范圍比較廣泛。而狹義的行政許可則只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者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者資格的行政行為。后者是在制定《行政許可法》時所采用的概念。
《行政許可法》第三條規定了該法的適用范圍:“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钡谌龡l共有兩項,第一項從正面對該法總的適用范圍作出規定。第二項從反面對排除適用該法的范圍作出規定。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行政許可范圍包括哪些方面
1、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2、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 3、行政許可范圍的確定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4、行政許可的排除范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行政許可事項有哪些?
行政許可事項包括: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哪些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并向社會公告?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法律分析
1、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5、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7、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十七條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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