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證明書,公司股東出資證明范本?
公司股東出資證明范本?
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公司名稱、注冊資本、設立日期;
3、股東繳納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
4、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什么作為股東出資的內部證明?
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自治規約,也是公司設立的必要條件。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對內是確定股東及其權利義務的主要根據,具有對抗股東之間其他約定的效力;對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第三人據以判斷公司股東的依據。根據學界對章程記載事項效力的一般理解和我國《公司法》第22條、第73條的規定,對公司章程和股東資格的關系,我們可以初步認為:第一,公司章程記載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和有限責任公司原始股東具有重要意義,是確認其股東資格的必要形式;但不能據此認為,凡記載于公司章程的即為股東;第二,對于非發起人股東,如受讓股權的股東,公司章程記載并非其成為股東的必要形式。
在司法實踐中,公司章程記載不規范、不及時、不準確,與股權實際持有情況發生矛盾的問題時有發生,審理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如有證據證明股東確實已經出資,并參加了股東會,分取了紅利,但因公司的過錯,未變更公司章程記載,致使股東名冊、工商登記均未變更。筆者認為,對于這種情況,應采取保護無過錯方的原則,在該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東發生股權糾紛時,確認其股東資格,否則司法將有違實體公正的立常
2、股東名冊
股東名冊是為了反映公司股東的現狀,由公司依法制作并置備的帳簿。我國《公司法》第31、36、134、1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從本質上說,股東名冊是公司的內部記錄。各國、地區公司法律雖普遍認為股東名冊具有當然授予股東資格的法律效力,但這種效力并不是唯一和確定的。有學者指出:“股東名冊雖然很重要,但它只是公司必須和可以載明的資料的一個表面證據,法院有權對其進行修正。” 韓國學者李哲松也認為“股東名冊的記載不具有創設權利的效力,實體法上沒有取得股份者,即使進行了名義更換,也不能取得股東權。”
我國《公司法》未對股東名冊效力作出規定,股東名冊和股東資格之間的關系難以從《公司法》本身尋找答案,出資證明書《公司股東出資證明》。但從公司法原理上說,股東名冊主要用于調整公司和股東的關系,股東名冊由公司保存,隨著股東的變化而變更股東名冊是公司的義務。股東名冊應當具有以下效力:第一,記名股東對抗公司的功能。即在無其他人向公司提交有效的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凡在股東名冊上記載為股東的,僅憑該記載就可以主張自己為該公司股東,無需向公司舉證自己的實質性權利。第二,公司免責的功能,即公司在已盡保管、
我想知道公司出資證明書是指什么?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公司名稱; 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公司出資證明書格式 **公司 出資證明書 編號:
一、本公司全稱:**有限責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省**市*區*路*號
三、公司登記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冊資本: (元)
五、公司股東:***(姓名或名稱)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繳納出資 元。該股東自本出資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權。 核發日期:*年*月*日 (公司印章)
小微企業出資證明怎么開?
出資證明書是證明股東權益的一種要式文件,按照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要向全體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并加蓋公司公章。
出資證明書不得轉讓是什么意思?
出資證明書又稱股單,是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向股東簽發的,確認股東與公司之間投資與被投資關系以及投資額大小的憑證和法律形式。
出資證明書必須采用記名方式,表明公司的設立人已獲得公司的股東資格,上面記載的股東姓名應該用本名,如果多份出資證明書為同一人所有時,應記載同一本名;出資證明書為政府或法人所有時,應記載政府或法人的名稱,不能僅記載其代表人的姓名。股東依據出資證明書所記載的出資額對公司享有股權,分享公司的利潤,證明股東的資信,必要時可用之擔保、抵押。出資證明書不得轉讓,只能隨股東出資的轉讓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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