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官安置條例(退役士官安置條例最新消息)
退伍軍人安置新政策2021條例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如下:首先當地政府應該積極采取就業指導、招聘會等方式積極組織退役士兵再就業。其次對退役士兵,當地政府和部隊應該給予一定數額的就業補償金。當地政府還應該定期給退役士兵組織必備的技能和資質培訓。且培訓的相關費用也應該當地政府承擔。最后退役士兵滿足規定的要求的,可以由政府直接安排工作,包括服兵役時長長達12年的等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退役士兵應當遵守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規,服從人民政府的安置。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拓展資料: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件和介紹信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應當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法律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十五條:自主就業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服務管理單位。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士兵退役安置條例》是2011年由國務院頒布實施的條列。
第一條
為了規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
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
第四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優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2021年退役軍人安置條例
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
1、安置單位有要求,由政府安置到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不可以提供和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一個地區的崗位給退伍士兵,
2、放寬了安置地限制。
士兵服役期間如果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可以跟隨父母一起安置,也可以在配偶一方安置工作,如果異地安置落戶到國務院確定的超大城市,需要符合當地落戶的相關政策規定。
3、享受就業補助金。
選擇政府安排工作的士兵,在回到地方后如果放棄工作安排的,可以由當地政府按照在部隊選擇自主就業,應該領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補助金相加在一起的80%,給退伍士兵發放補助金,而且還可以享受創業優惠。
4、相關保險的接續。
退役士兵在國家規定的工作期間內,按照在軍地服役的年度繳費工資為基數,參加安置地職工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隊由人民政府繳納,而個人繳費的那部分則是個人繳納。
法律依據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五條 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如下所示:
①基本制度。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②移交和接收。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應當制定全國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計劃。
③自主就業。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④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
⑤退休與供養。
⑥保險關系的接續。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齡有關的相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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