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兵怎么處理(韓國兵役逃兵怎么處理)
二戰中各國是怎么處理戰場逃兵的?
說到這個戰爭其實是非常非常殘酷的,人上戰場說不怕那是假的,怕就會逃跑,戰場上這樣的事情也多見,但是戰場是不允許有逃兵的,那么如果有逃兵怎么辦?那當然是要處理的,那么二戰中各國都是怎么處理這個逃兵的呢?下面就著這個問題我們一起分析看看!
戰場上當逃兵是犯罪行為,在古代直接就是處斬的罪行,在殘酷的二戰中對于逃兵的行為各交戰國都是零容忍,當然處罰程度由于各國體制、文化、戰場殘酷性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距,下面說一下蘇聯、美國、德國、日本這四個參戰國對于逃兵的處理。
1、二戰期間蘇聯對逃兵的處理
二戰中最殘酷的戰場就是蘇德戰場了,蘇軍傷亡人數驚人。尤其是蘇德戰爭前、中期被俘、投降、逃亡的蘇軍是以百萬作為數量級的,這就不得不讓蘇方對逃兵行為實施雷霆手段、
蘇德戰爭期間,蘇聯內務人民委員會所派出的督戰隊,督戰隊得到授權只要見到沒有經過上級指令就擅自離開自己陣地的士兵,就會毫不留情就地處決。
但是實際上這個命令在執行中是大打折扣的,因為蘇聯人力在戰爭中嚴重枯竭,出于對人力資源短缺的考慮,對于逃兵,蘇聯在執行中實行了妥協,對于逃兵只要你不是從戰場上逃跑,將不會遭到處決,而是會被編入懲戒營服役在那里,除非你能在戰場上戴罪立功,提升為軍官,否則就是戰死在戰場上。
蘇聯確實存在督戰隊,但是遠沒有西方渲染的那樣瘋狂,絕大部分蘇聯逃兵并沒有被處決,當然考慮到蘇聯前后動員了龐大的兵員,就絕對值而言性質惡劣直接被處決的逃兵數量也不算少。
2、二戰期間美國對于逃兵的處理
美國向來對自己的士兵非常縱容,對于逃兵的處理很輕。
據不完全統計,二戰期間美國的逃兵超過了五萬,這些逃兵大部分是在諾曼底登錄后在法國的美國大兵,當時德國失敗已成定局,在法國的美軍后期軍心渙散,都不想作戰爭結束前戰死的悲劇人物,于是大批美軍當了逃兵,這些逃兵在法國無惡不作,燒殺搶掠,美國便接到了法國遞來的的8000起案件訴訟。
對此美國處理的很輕,5萬個逃兵中,美國只抓取了49個為典型代表,判處死刑,但是在最終只有一個被槍決,其他人陸遜被全部釋放。
美國大兵在二戰確實作威作福,在法國、德國、日本等各國都作奸犯科,但是鮮有被美軍懲罰的。
3、二戰德國對逃兵的處理
德軍在戰爭初期一帆風順,士氣旺盛,所以逃兵很少,但是從蘇德戰爭開始戰事慘烈,傷亡巨大,在戰爭中后期也出現了數量驚人的逃兵,對此德國方面是雷霆手段,處理的很嚴酷。
德國軍人被判為逃兵的人數是從蘇德戰爭開始的,942年有16550人叛變或逃亡;1943年為66861人;1944年超過20萬人,截止1944年12月1日還有724名逃兵被通緝著,之后就沒數據了。
到了戰爭后期,德國軍事警察和黨衛軍便不再嚴格審判逃兵了,就直接排槍槍決。1945年4月22日,柏林戰役中,希特勒親自下令,“削弱我軍抵抗力量者”立即槍斃。德國海軍對逃兵的追殺也非常嚴厲,在德國海軍總司令鄧尼茨向西方求降之際,還有11名水兵被槍決,罪名是監禁軍官并逃跑。
二戰期間,納粹德國的軍事法庭共審判了150萬名軍官和士兵,其中被執行死刑的約有2萬3000人。被判死刑的軍人中,70%都是被判叛變或逃亡(逃兵)。
對于逃兵,德國是嚴酷而無情的。
4、二戰日本對于逃兵的處理
二戰日軍以殘忍著稱,由于被武士道精神洗腦,逃兵數量在主要參戰國中算是比較少的,整個戰爭期間日軍的逃兵約為2萬人,絕大部分反正在戰爭后期。
戰爭前期日軍逃兵數量很少,所以一旦發現沒有任何商量的余地,直接被處死或者強令其自殺,比如阿部規秀就讓幾個被我軍釋放的日軍戰俘自殺。
戰爭后期逃兵數量相對多了,對于這些逃兵日軍改為將逃兵編入敢死隊,在戰場上去決死沖鋒、
整個二戰日軍的逃兵死亡率是最高的,不是被處決就是作為敢死隊沖鋒而死,活下來的極少。
我國部隊現在對逃兵怎么處理
依據我國兵役法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現役軍人為了逃避服兵役,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那么通常會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對逃兵進行行政處分。戰時逃離部隊,構成犯罪的,那么逃兵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縣級政府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縣級政府會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六十二條 現役軍人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戰時逃離部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在部隊里,逃兵會被怎么處理?
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六十七條 現役軍人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役軍人有前款行為被軍隊除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雇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逃兵罪認定標準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別的關鍵在于逃離部隊的行為情節是否嚴重。對于情節不嚴重的逃離部隊的行為,應當按違反軍紀處理。
軍人逃離部隊又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定罪
對軍人逃離部隊時或者逃離部隊后又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定罪問題,應分別情況區別對待。如果軍人逃離部隊的行為本身已情節嚴重,構成逃離部隊罪的,應與其又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進行數罪并罰;
如果軍人逃離部隊的行為本身沒有嚴重的情節,可將逃離部隊作為其他犯罪行為從重處罰的情節,不再定逃離部隊罪。
區分本罪與投敵叛變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在于: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能是軍人;而投敵叛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中國軍人也可以是其他中國公民。
2、投敵叛變罪要求行為人必須是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實施了投敵叛變的行為,而不管行為人是被勾引、策動、收買,還是被捕被俘后經不起考驗,而逃離部隊罪只表現為逃離部隊,并無投敵叛變的行為。
如果軍人逃離部隊以后,又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投敵叛變的,這就不僅觸犯逃離部隊罪,而且觸犯投敵叛變罪,一般應擇一個重罪即投敵叛變罪判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逃兵
戰場上的逃兵會如何處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戰時臨陣脫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逃離部隊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指揮人員或者其他擔負重要職責的人員逃離部隊的,策動多人或者脅迫他人逃離部隊的;
在部隊執行重要任務期間逃離部隊的;因逃離部隊受紀律處分仍不悔改再次逃離部隊的;逃離部隊持續時間較長,經教育拒不歸隊的;逃離部隊后在社會上從事違法活動的;逃離部隊后私自出境的等。
擴展資料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侵害到國家的兵役制度,并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它是行為人在蔑視國家兵役制度的主觀意識支配下,故意逃避兵役義務的行為。
行為人逃離部隊的主觀目的有多種多樣:有的是想借此擺脫軍營緊張艱苦的生活,有的是因個人的某些目的未達到而以逃離部隊的方式來發泄不滿,有的是受到批評、對得分不滿而以逃離部隊相對抗;有的是為達到經商賺錢或尋求腐化等個人目的而逃離部隊等。不管行為人出于何種動機目的,其侵害國家兵役制度的直接故意都是顯而易見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逃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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