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審批(前置審批和后置審批的區別)
政府采購網計劃前置審批是什么意思
前置審批是指在工商營業執照登記之前應當取得的相關審批項目同意書或相關證件。如《食品衛生許可證》、《采礦證》等。
前置審批項目是指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需要進行前置審批的項目;后置審批項目是指不屬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審批項目,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專項審批的項目,是為了提高商事登記的效率,促進商事活動的迅速開展,采取先行商事登記而后進行理應前置審批的審查,它代表了前置審批制度改革的方向。

企業需不需要設立前置審批?如果不需要理由是什么?
企業需不需要設立前置審批,是由相關法律法規專門規定的,對對某些特殊行業來說,只有取得了前置審批的許可,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準登記,未取得前置審批許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不予受理企業登記申請。
拓展資料:
前置審批是你在辦理營業執照前需要先去審批的項目,也就你在查完公司名稱后就要去有關部門審批,審批完后再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2014年11月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削減前置審批、推行投資項目網上核準,釋放投資潛力、發展活力;部署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助力創新創業、升級"中國制造"。 2015年2月24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將2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保留34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
2017年5月7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削減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32號),進一步削減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將以下5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印刷企業和外商獨資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審批,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中國民用航空局實施的外航駐華常設機構設立審批、民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生產許可。
建議將1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國務院令第559號,即:《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下稱綜合性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稱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部門為縣區級以上環保部門。
公司注冊哪些項目需要前置審批?
需要前置審批的公司經營項目:
1.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
2.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
3.民用槍支(彈藥)制造、配 售許可
4.制造、銷售弩或營業性射擊場開設弩射項目審批
5.保安服務許可證核發
6.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7.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
8.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審批
9.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審批
10.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審批
前置審批什么意思 前置審批解釋
1、前置審批是你在辦理營業執照前需要先去審批的項目,也就你在查完公司名稱后就要去有關部門審批,審批完后再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2、2014年11月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削減前置審批、推行投資項目網上核準,釋放投資潛力、發展活力;部署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助力創新創業、升級“中國制造”。2015年2月24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將2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保留34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
前置審批是什么?
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是什么意思?工商登記審批程序分為前置和后置。
前置審批是你在辦理營業執照前需要先去審批的項目,也就你在查完公司名稱后就要去有關部門審批,審批完后再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所謂后置審批是指對于應當予以前置審批的商事登記,為了提高商事登記的效率,促進商事活動的迅速開展,采取先行商事登記而后進行理應前置審批的審查,它代表了前置審批制度改革的方向。
前置審批是什么?前置審批是你在辦理營業執照前需要先去審批的項目,也就你在查完公司名稱后就要去有關部門審批,審批完后再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2014年11月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削減前置審批、推行投資項目網上核準,釋放投資潛力、發展活力;部署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助力創新創業、升級“中國制造”。
前置審批什么意思
前置審批是你在辦理營業執照前需要先去審批的項目,也就你在查完公司名稱后就要去有關部門審批,審批完后再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2014年11月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削減前置審批、推行投資項目網上核準,釋放投資潛力、發展活力;部署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助力創新創業、升級“中國制造”。?[1]??2015年2月24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將2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保留34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2]?
2017年5月7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削減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32號),進一步削減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將以下5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印刷企業和外商獨資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審批,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中國民用航空局實施的外航駐華常設機構設立審批、民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生產許可。建議將1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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