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法改名為什么法律(改名字涉及的法律)
侵權法的定義、特點及功能是什么?
侵權法是保障私權的法律,但侵權法并不是確認和創造權利的法律,從這個意義上說,它不是權利法。侵權法是什么呢?首先,它是在權利和法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提供救濟的法,它是通過對私權提供救濟的方法而保障私權的。因為侵權法與其他法律不同,就在于它是一種救濟法,它調整在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是否救濟以及如何救濟,從這個意義上說,侵權法調整因權益受到侵害而形成的社會關系,它的核心就是解決對哪些權利和利益進行保護。侵權法必須在引發侵害后果之后,才能發揮調整社會關系的功能。在這個意義上很多學者認為,侵權法是一種事后的法律,是對社會關系的第二次調整。侵權法本身作為救濟法不能主動介入到某種社會關系里面去,換句話說,侵權行為法是權益遭受到侵害之后所形成社會關系,它的核心是解決在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應該怎么救濟的問題。

侵權責任法與侵權行為法有什么聯系和區別?
本法在制定過程中一直有關于使用“侵權法”、“侵權行為法”還是“侵權責任法”作為法律名稱的爭議。這并不是簡單文字游戲,因為涉及侵權法律的繼承性和內部體系、未來中國民法典立法體系等重大問題。廣義上的“侵權法”包含了侵權行為法和侵權責任法。而侵權行為法和侵權責任法所強調的重點和范圍有所不同的。最終選擇了“侵權責任法”,主要還是基于以下考慮:
第一,繼承民法通則已有的立法經驗。采用“侵權責任法”意味著將來中國民法典的侵權責任編是由民法通則的民事責任發展而來,從而保持了立法的連貫性和一致性。
第二,“侵權責任法”更具有包容性。如果使用“侵權行為法”的名稱更多地強調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尤其是強調過錯,因為行為人實施了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而行為人本身對此具有主觀上的過錯,所以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在現代社會,很多情況是不僅僅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且要為他人的行為負責,比如雇主責任、公平責任等;不僅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還可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采用“侵權責任法”的提法就可以將這些為他人行為負責的、不以過錯為要件的責任的情形包含進來。
第三,明確侵權的后果是責任而不是債。在大陸法系傳統的民法典中,侵權法往往只是指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之債,基本上將侵權法放在債權法的范疇之內。但是采用“侵權責任法”可以說明侵權責任編與傳統民法中的侵權行為之債有區別也有聯系。二者的聯系則體現為侵權責任法中的一般侵權行為可以直接或者類推適用債法總則的一般規定。二者的區別決定了侵權法應獨立成編,從法理上宣告侵害權益的法律后果是責任而不是債,在一些特殊侵權行為的場合不能夠以債法的原則來適用或類推。
侵權行為法的意義
您好!我國有關侵權的法律名為《侵權責任法》。
《侵權責任法》主要解決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時所引發的責任承擔問題。所謂民事權益,是指生命權、健康權、用益物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該法是民事基本法,是人們維權的普遍適用的法律依據和“行動指南”。對網絡侵權、產品質量、醫療糾紛、動物傷人等與老百姓密切相關的侵權行為做出明確規定,形成諸多亮點。對保障人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改名理由和法律依據
成年人改名有三個條件:
第一是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愿,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諾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 周歲以后,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后,
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也就是說你要寫一個改名申請給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過蓋章后到所在地公安局戶籍股登記,當然要帶戶口簿。投檔案后大約15或7個工作日后可以正式更改,戶口簿里面會寫你曾用名是什么,現名是什么。 畢業證什么的需要用到證明你的身份的時候須帶上戶口簿配合。
具體的程序是:
想改名者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證窗口,領取申請表格,并提供所需資料,經審批后即可改名。
另外要提醒樓主的是,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后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另外補充下有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周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周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所以,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對16歲以上公民更改姓名“從嚴掌握”,僅僅是公安機關內部規定,無可操作性的具體標準,且與《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抵觸之嫌,應無法律約束力。若一味拒絕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打起官司時,若公安機關不能舉出公民更改姓名違反法律規定的證據,公安機關就可能承擔敗訴的后果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公民申請更改姓名不應附加任何條件。公安機關在制定行政規章時,不能僅考慮公共行政權力,還要考慮整個法律體系的一致性。若認為公民改名對戶籍管理、對公民違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煩和不便,從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權利,這樣做是不對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機關在各種檔案信息中對公民的曾用名如實加以記載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繳納、領取各種保險費保險金,締結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繼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只需到公安機關開具名字變化的證明即可。公民改名字應該不會對戶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帶來負面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是什么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09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是基本法律
關于改名字的法律法規
派出所侵犯了你的姓名權。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戶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現在,你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你所在的區(縣)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如果復議不支持你(這種可能性極小),你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基本上穩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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