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簡單介紹
司法解釋三
公司法解釋三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是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4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的司法解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設立、出資、股權確認等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第一條
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

公司怎樣開除股東
股東權利是《公司法》上最重要的權利,剝奪股東權利即股東除名在《公司法》中并未規定,只在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中第17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或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第一公司要履行除名股東的前置催告程序。在實務操作中,要注意收集催告的證據。第二催告證據拿到后,要召開股東會,注意股東會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股東的到會人數是否合法,股東會決議的表決程序是否合法。第三法定除名股東的情形只有兩種:一種是未履行出資義務;一種是抽逃出資,這是法定的。如果不是這兩種,是否可以除名股東?那就要看公司的章程中是否有約定。第四公司章程是否可以約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7條之外的股東除名情形,當然可以,有限公司是充分尊重股東自治的,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
法律分析:本條明確賦予了公司取消拒不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的股東資格的權利,應當注意質量規定的僅限于未履行出資義務和抽逃全部出資的行為,對于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部分出資的行為,公司不得解除股東的股東資格。另外,解除股東資格必須是在合理催告后對方仍不履行的,方可行解除權。作為股東對公司所負有的主要義務即為出資義務,而股東拒不履行主意義務將使雙方建立法律關系的基礎喪失,同時,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使公司資本處于不穩定,因此應當允許對公司拒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解除其股東資格,以保證公司資本的穩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釋3股權代持是什么意思
股權代持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規避股權激勵、資產隔離、關聯交易、競業限制等限制,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六條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公司法解釋三全稱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是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4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的司法解釋。主要是就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設立、出資、股權確認等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予以規定的《公司法》相關解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一條
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隱名股東怎么理解?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隱名股東可以理解為:隱名股東并沒有公司法意義上的股權、股份,但如果在債務關系中,債權人提供了隱名投資者的隱名投資狀況,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以實現其債權。????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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