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案例(反不正當競爭法案例概要分析)
列舉八種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涉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假冒、仿冒行為
具體包括: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2、限購排擠行為
限購排擠行為是指公用企業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行為。
3、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
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以及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干擾、阻礙正常的交易活動的行為。
4、商業賄賂行為
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行為。
5、虛假宣傳行為
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和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為。
6、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經營者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所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7、壓價排擠競爭對手的行為
壓價排擠競爭對手的行為,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1)銷售鮮活商品;(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3)季節性降價;(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8、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行為
搭售商品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主要是指增加購買者的義務、加重購買者的責任,或者剝奪、限制購買者的應有的權利。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利用其經濟優勢,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違反了自愿、平等、公平等基本原則,侵害了相對人的正當權益,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急求一個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或者是《反壟斷法》有關的案例分析
美國醫院集團是美國最大的私營醫院連鎖集團,該集團在田納西州的查他努加地區擁有一家醫院。1981年和1982年,該集團共斥資7億美元分別兼并了國際醫院集團和健康醫療公司。兼并后,美國醫院集團在查他努加地區增加了兩家醫院,而且,根據兼并協議,美國醫院集團又繼承了國際醫院集團業已簽訂的、對該地區另外兩家醫院的管理合同,這就使得美國醫院集團實際上擁有或管理了當地11家醫院中的5家。這次兼并使得查他努加地區醫院市場上互相競爭的醫院從11家減少到7家。把上述兼并案中有共同所有權或控制權的醫院看成一個整體,那么兼并使得美國醫院集團成為了查他努加這一醫療市場高度集中地區的第二大醫院服務提供者,其市場占有率由原來的14%上升為26%。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認為該兼并有可能對查他努加地區醫院市場產生不利于競爭的結果,違反了《克萊頓法》第七修正案。聯邦貿易委員會除了裁定要求美國醫院集團剝離在該地區兼并的醫院外,還要求其今后在美國其他地區打算進行任何類似的兼并前,必須事先通知聯邦貿易委員會。美國醫院集團不服,向美國第七巡回法院提請司法審查,并辯稱其在查他努加地區的兼并收購不可能嚴重減少競爭,且該集團至少不應該將今后所有的收購計劃提前通知聯邦貿易委員會。而法院認為:有實質證據足以支持聯邦貿易委員會的裁定,即該項兼并是一項有可能造成對消費者不利的共謀行為,且聯邦貿易委員會要求醫院集團在將來進行兼并收購時事先通知的做法是合理的。法院維持了聯邦貿易委員會的裁決。美國法院在適用《克萊頓法》第七修正案審判反壟斷案件過程中,建立了一條規則,即對于競爭對手的任何兼并,無論其是否有可能導致或支持共謀或掠奪性定價,均屬違法。在本案中,美國醫院集團的兼并使得市場集中度本來就高的查他努加地區醫院市場進一步集中,競爭者減少。在這樣一個市場上,最大的四家醫院實際上控制了整個市場,他們更加容易公開或者是暗中勾結,使價格水平高于或者遠遠高于有競爭存在時的水平,從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正是出于對這種共謀行為的警惕,作為美國反壟斷法主管機關的聯邦貿易委員會禁止了美國醫院集團的兼并活動,以維護查他努加地區醫院市場的競爭秩序。美國政府在批準并購案時,不僅僅是根據市場集中度指標,還要看兼并后的市場效率。如家具公司的市場占有率并不高,但是兼并后消除了競爭對手,可能導致提價。1998年美國兩大辦公家具連鎖店(STAPLES與OFFICEDEPOT)的合并案。家具市場是一個極具競爭性的市場,其中有成千上萬的零售商。如果按照傳統觀點,監管機構對家具商店的合并不應存在疑問。但是,聯邦貿易委員會的經濟學家通過對這兩個銷售商的每一種商品的銷售價格和銷售數量進行非常細致的觀測,發現在同一城市中,STAPLES的價格要比OFFICEDEPOT的價格低,但是,在沒有OFFICEDEPOT的城市里,STAPLES的價格要貴一些。經濟學家由此得到一個充分的證據:STAPLES與OFFICEDEPOT并購后,很可能提高價格。因此,法院沒有批準這個合并案。美國司法部的一些人認為如果能夠得到有關市場價格等類似的數據和信息,沒有必要去定義市場,可以直接通過這些數據分析和預測并購行為可能對市場產生的影響。法院也接受了這個觀點。
急需反不正當競爭法案例
[案件摘要]
2001年2月,根據群眾反映,東海工商局受連云港工商局委托對東海縣郵政局強制收取包裹保價費行為進行了調查。
國家郵政局于2000年出臺并在2001年3月1日起開始執行的新《國內郵件處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信函、包裹、直遞包裹和特快專遞郵件可以作保價郵件交遞”,即從2001年3月1日起,用戶交遞包裹可以保價也可以不保價。經過對東海縣郵政局2001年3月以后的業務的調查發現,該局及其下屬支局仍然存在用戶交遞包裹必須交納保價費的情況。其具體做法是:用戶在向郵政局交遞包裹時,郵政局工作人員在履行完必要的檢查手續后,讓用戶填寫一份國內包裹詳情多聯單。用戶填寫完收件人、寄件人的情況以及包內裝有的物品及其價值,交給工作人員后,工作人員在未向其進行保價說明和詢問,未征得用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在國內包裹詳情單中的保價金額欄里人工填上數字并在保價費欄里人工填上或用微機打印上如1.00元字樣的費用并予以收取。在用戶不愿填寫保價金額欄進行保價的情況下,郵政局工作人員以“必須填寫,不填寫不辦理交遞手續”為由強行讓用戶交納保價費。
[工商局處理結果]
東海縣郵政局利用其獨占的經營地位,在事先未征得用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強行向用戶收取保價費,限定用戶購買其提供的保價服務,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和《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三)、(六)項禁止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連云港工商局對東海縣郵政局作出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00000元的處理決定。
[評析]
郵政局屬于提供郵政服務的公用企業。用戶在接受其提供的郵政服務時,有選擇是否接受其提供的保價服務的權利。郵政局利用其獨占地位,在未向用戶明示的情況下,即擅自在保價費用欄中填寫保價費用并收取的行為,限定用戶接受其提供的保價服務,侵害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也排斥了其他經營者提供同類或相競爭業務(如可以選擇包裹投遞保險)的競爭機會,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
本案中,東海縣郵政局在2001年3月國家新的《國內郵件處理規則》執行后,仍然我行我素,沿襲以前的做法,使用舊式資費單向用戶提供郵政服務,并強制收取保價服務費的行為主觀故意明顯,且濫用其獨占優勢地位,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以“必須填寫,不填寫不辦理交遞手續”為由中斷服務相脅迫,屬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案例分析
某省于1998年元旦開通有線電視公共頻道,該有線電視臺為了提高收視率,以吸引更多的廣告客戶,推出了集娛樂,休閑,廣告抽獎為一體的“繽紛時刻”欄目,開展“日日送獎,月月送禮”活動,每天向觀眾出一道簡單的問題,猜對的觀眾通過抽獎即可獲得每日送出的一臺VCD或者一部摩托羅拉手機,每月還送出一個超過10萬元的大獎即一套公寓。此舉引起了強烈的社會反響。另外,該省還擁有多家電視臺,電視臺之間的競爭非常激烈,而該有線電視臺開展的有獎競猜活動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招攬廣告客戶。
分析:該電視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
為了吸引更多廣告客戶(即賺取更多廣告利潤),電視臺需提高節目收視率。為此,該電視臺就運用了答題抽大獎的活動來吸引觀眾的注意和參與行為,“推銷”自己的節目。實質上是有獎銷售的一種特殊形式。
作為一項創利手段,這一行為本身是可取的。若符合公認的商業道德可以起到活躍市場促進公平競爭的作用。
但是,作為一種以抽獎決定獲獎者的偶然性行為,該電視臺設立的周獎項獎額高達10多萬元,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額超過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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