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釋(公司法司法解釋一二三四全文)
公司法的司法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一條公司法實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為或事件發生在公司法實施以前的,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第二條 因公司法實施前有關民事行為或者事件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如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時,可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公司法解釋三全稱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是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4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的司法解釋。主要是就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設立、出資、股權確認等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予以規定的《公司法》相關解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一條
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
司法解釋三
公司法解釋三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是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4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的司法解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設立、出資、股權確認等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第一條
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是什么
法律分析: 司法解釋四明確了股東就《中華人民會更好公司法》享有的訴權,并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享有的有限訴權。二是結合司法實踐經驗,對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可能有的不正當目的作了列舉,明確劃定了公司拒絕權的行使邊界。明確規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東間協議這種方式,實質性剝奪股東的法定知情權。公司以此為由拒絕股東行使法定知情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為保障股東知情權的行使,對股東聘請中介機構執業人員輔助查閱,作了規定。就股東可以請求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損失也作出規定,以防止從根本上損害股東知情權。公司法司法解釋四還規定了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和損害救濟,同時,對股東的監督權,完善了股東代表訴訟機制。公司法司法解釋四還就決議效力瑕疵訴訟制度作了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新公司法司法解釋共有幾個?
目前《公司法》有三個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法釋〔2006〕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8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47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8〕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已于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4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隱名股東怎么理解?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隱名股東可以理解為:隱名股東并沒有公司法意義上的股權、股份,但如果在債務關系中,債權人提供了隱名投資者的隱名投資狀況,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以實現其債權。????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