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無效婚姻中導致精神病的原因有哪些 無效婚姻的案例
配偶有精神病,另一方能主張婚姻無效嗎?
如果屬于精神分裂癥或者躁狂抑郁型精神疾病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并在婚后尚未治愈的,這屬于婚姻無效的情形,屬于無效婚姻。如果結婚時并未處于發病期,所患的精神病不屬于重型精神病的,婚姻有效,配偶不能主張婚姻無效。
法律主觀:可以。較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 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中明確了視為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其中第三條規定了夫妻一方如果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起出離婚。
可以。男女結婚后組成家庭,共同生活,養育子女。為了配偶、子女的身體健康及婚后的共同生活,雙方對彼此健康狀況有知情權。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一方患有精神病的婚姻不屬于無效婚姻,如果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另一方可以要求離婚,此時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離婚。
法律分析:可以。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一方患有精神病,為了能夠穩定婚姻達到婚姻的成立,向婚姻的另一方隱瞞了自己的病情,在結婚后,一方犯病,致使另一方知道了病情。犯病的一方經過多方尋醫問診,并且沒有得到控制,而且有可能更加嚴重。

無效婚姻是怎樣的?
1、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典,婚姻可能無效的情況共有三種。只要婚姻涉及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即可判定其為無效:(一)重婚;(二)存在法律禁止的親屬關系;(三)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
2、法律分析: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婚姻。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無效婚姻:(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結婚年齡。
3、我國的相關法律明確指出,這類婚姻自成立起即不具法律效力,當事人亦無法享有及承擔夫妻雙方的權力和義務。在同居內所產生的財產分配問題,由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失敗,則會依照人民法院照顧無過失方的原則進行判決。
4、法律分析: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對于符合上述無效婚姻情形的,一方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婚姻關系無效。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
5、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典》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是無效的: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另外,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6、無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關系的雙方當事人違反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不履行法定的結婚登記程序而建立的婚姻關系。主要有以下情形: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
無效婚姻的疾病都包括哪些
無效婚姻的疾病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是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法律規定無效婚姻中的疾病包括:麻風病,是一種嚴重危害健康的惡性傳染病;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患有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愈前不能結婚;生殖器官發育異常,不能性生活,且無法矯治者不宜結婚。
法律分析: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都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有關精神病;指定傳染病。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當在婚姻登記前如實告一方,一方未如實告知的,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婚姻。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患有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有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此類疾病主要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嚴重遺傳性疾病、法定傳染病以及有關精神病也屬于禁止結婚的范疇。
醫學上認定無效婚姻的情況包括以下幾點:婚前患有臨床認為不宜結婚之疾病且婚后未痊愈者(例如麻風病);與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通婚者;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傳染性疾病者;患有精神分裂癥、躁郁癥及其他嚴重精神疾病且在治愈前不得結婚者。
法律主觀:法律規定無效婚姻沒有包括一方有疾病,無效婚姻是指婚姻當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情形的。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精神病會導致婚姻無效嗎?
1、法律分析: 精神病婚姻是沒有有效的。根據我國法律中的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在結婚前如果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可以結婚的一些疾病,在結婚后還是沒有治愈的,當做婚姻無效。所謂在結婚后還沒有治愈的,是指結婚時該配偶一方的疾病尚未治愈。
2、精神病患者屬于禁止結婚的情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需要結婚的一方患有精神病的,準備結婚的雙方應當暫緩結婚。另外由于精神病人無法表達自己真實意思,因此結婚無法確定是否屬于自己的意愿,從而會導致婚姻無效。
3、法律主觀:精神病屬于我國法律上禁止結婚的疾病,需要根據病人發病的時間而定,但如果在發病期間結婚并且隱瞞另一方的,那就是無效婚姻。若是曾經有精神病史,但結婚前就已經治愈好的,那就屬于有效婚姻。
其中一方精神病算婚姻是否無效
1、一方患有精神病的婚姻不屬于無效婚姻,如果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另一方可以要求離婚,此時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離婚。
2、如果屬于精神分裂癥或者躁狂抑郁型精神疾病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并在婚后尚未治愈的,這屬于婚姻無效的情形,屬于無效婚姻。如果結婚時并未處于發病期,所患的精神病不屬于重型精神病的,婚姻有效,配偶不能主張婚姻無效。
3、精神病患者的婚姻在法律上并非無效,而是可撤銷婚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如果精神病患者在精神分裂癥或躁狂抑郁型精神疾病狀態,且在婚后尚未治愈,且未告知對方,則此婚姻屬于可撤銷情形。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雙方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4、法律分析: 精神病婚姻是沒有有效的。根據我國法律中的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在結婚前如果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可以結婚的一些疾病,在結婚后還是沒有治愈的,當做婚姻無效。所謂在結婚后還沒有治愈的,是指結婚時該配偶一方的疾病尚未治愈。
5、了解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對方患有精神病并不符合婚姻無效的法定條件。婚姻無效主要涉及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齡三種情況。在特定條件下,婚姻可以請求撤銷。若婚姻因脅迫或一方隱瞞重大疾病而成立,受害者有權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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