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職務中法定代表人致人損害的責任歸屬與承擔方式
在現代企業運營活動中,法定代表人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其行為往往直接關聯到企業的內外部管理與業務開展。然而,當法定代表人在執行公司職務過程中不慎導致第三方遭受損害時,如何界定責任歸屬并采取恰當的賠償措施,成為了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法律議題。本節旨在剖析此類情形下責任承擔的法律框架,為企業管理者及受害者提供明晰的指導思路。
一、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如何承擔責任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二條規定,首先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這意味著,無論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過錯,受害者的損失首先由其代表的法人組織負責賠償。
法人承擔責任后,若法定代表人在執行職務時存在過錯,法人有權根據法律或其內部章程的規定,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這一制度體現了“替代責任”的原則,即職務行為的后果由法人承受,同時保留了法人內部追責的可能性,確保了責任分配的公正與合理。

二、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有哪些區別
法人:在法律上,法人是一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它是法律擬制的“人”,不同于自然人,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經費,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承擔法律責任。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授權,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民事活動的自然人。法人代表的權限來自于法人的授權,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其他被法人授權的人員。他們的行為后果由法人承擔,但超出授權范圍的行為可能不被法人認可。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與法人代表相比,法定代表人的權限更為廣泛且固定,無需每次行為單獨授權,其行為直接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對內負責組織管理,對外代表法人參與訴訟、簽署合同等。法定代表人通常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其職務具有法定性,其行為后果直接歸法人承擔,但法人有權在承擔責任后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三、法定代表人的權利
代表權: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法人參與民事活動,如簽訂合同、參與訴訟等,其行為即視為法人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管理權:在法人內部,法定代表人通常擁有廣泛的管理權限,可以主持公司的日常運營、決策制定、人員調配等。
監督權:法定代表人有權監督法人組織的財務狀況和業務執行情況,確保公司運營符合法律和章程規定。
提議權:對于公司重大事項,如召開股東會、提出議案等,法定代表人享有提議權,可以發起重要的決策討論。
知情權:法定代表人有權了解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情況,包括財務報表、業務報告等,以確保決策的準確性和合理性。
訴訟代表權:在涉及法人的訴訟活動中,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法人參與訴訟,維護法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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