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但是不批準是否可以走
在大多數情況下,員工提出辭職并提前一個月通知雇主是為了給公司足夠的時間來找到替代人選,平穩過渡。然而,雇主是否接受提前辭職通知并允許員工提前離職,取決于公司的政策和具體的勞動合同條款。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通知辭職,雇主可能會有足夠的時間來準備,但并不是所有公司都會接受提前辭職。雇主可能有權要求員工履行完整的通知期,這意味著員工需要在正式離職之前繼續履行工作職責。如果雇主不同意提前離職,員工可能需要在合同規定的通知期內工作。建議與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或法務部門聯系,以獲取準確的信息和建議。
一、是否需要提前30天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很多企業認為,勞動者提出辭職需要提前30天通知,否則無效。而事實上,如前所述,辭職是一種解除權,到達公司即生效,員工即可離職。但如果沒有提前30天通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至于員工提出的辭職申請,如果用人單位一直不同意或未回復,而員工堅持要走,能否在30天后直接離職呢,實踐中有爭議,一種觀點認為不能,這種觀點認為申請辭職把決定權交給了公司,如果公司不同意則不能離職。一種觀點認為可以,勞動者已經提前30天通知,不需要公司同意。筆者認為,從三十七條的立法本意來看,應當認定勞動者可以離職,無需企業同意。而如果用人單位在30天內未回復,勞動者繼續工作,超過30天后再批準并要求勞動者離職有可能會被認定為違法解除。

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辭職如果是因個人原因提出,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因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而提出的辭職,則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辭職申請實際上是勞動者請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同意,則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因系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于用人單位律師建議
第一,從用工管理角度來看,用人單位應在收到勞動者的辭職申請后立即與勞動者進行交流,了解勞動者離職的原因。對于重要崗位員工的辭職,應當制定挽留方案,積極與勞動者進行溝通協商。
第二,面對執意辭職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做好離職交接手續。法律要求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申請離職,反過來這30日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進行離職安排的時間,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利用這段時間完成工作交接,收回屬于用人單位的資料、重新招聘崗位人員等。現實中,某些勞動者會在通知辭職滿30日后便不再回單位上班的情形,到時再要求勞動者做離職交接將會變得十分困難,用人單位也將因此陷入十分被動的局面。
第三,辭職通知滿30日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辦理離職手續的內容包括清算工資、轉移社保、出具勞動合同解除證明等內容。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如逾期辦理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人單位將存在賠償的法律風險。
對于勞動者
第一,切忌不辭而別,盡量不要急辭即走。給用人單位時間辦理工作安排,避免工作空缺,否則造成公司損失的,將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做好工作交接和辦理離職手續。這既是對于上一份工作的圓滿交待,同時也是為了更好地進入下一份工作。
第三,建議明確辭職理由,這一點對公司和勞動者來說都很重要。如是因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原因而提出辭職,最好明確是被迫辭職,如果填寫個人原因或者沒有寫清楚,對于勞動者和企業來說都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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