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結婚必須帶離婚證嗎(三婚領證需要前2次離婚證嗎?)
二婚結婚需要離婚證嗎
【法律分析】:二婚結婚需要帶離婚證,如果是離婚后的雙虛或族方想要復婚就需要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會收回雙方的離婚證再發給結婚證。如果不是離婚后的雙方復婚,而是離婚的一方和其他人結婚,也需要帶離婚證證明婚姻狀況。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二十八條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二差弊)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團州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六)雙方自愿結婚;(七)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八)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證件。第二十九條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居民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聲明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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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一定要帶離婚證嗎?
需要離婚證。
因為辦理結婚證需要到民政局,一般民政局要雙方離婚證和派出所戶口本,當然民政局有的檔案,現在社會誰給你查啊,在說了就算查到了還要打印出來作為你符合結婚的存檔,所以自己準備好戶口本和離婚證就可以。
離婚后再婚的有以下兩種情況:
1、通常,如果男女雙方原系夫妻關系,通過民政局離婚登記后現想復婚(再婚)的,則到婚姻登記扒茄機關履行結婚(復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會收春裂察回雙方的離婚證再發給結婚證。
2、通過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解除婚姻關系的,民政局會發給雙方《離婚證》;如果是通過法院起訴離婚(訴訟離婚)的,則雙方是沒有《離婚證》的,只有法院的相關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調解書作為離婚憑證。
關于離婚當事人申請再婚登記的補充規定
1、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內申請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2、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再婚,須出示離婚證件。如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須同時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其原配偶的國籍證明。
其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國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本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其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該國駐華使、領館直接認證。
3、持有我國人民法院之一審離婚判決書的當事人申請再婚,須提供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源粗證明。
4、我國駐外使、領館應按有關規定為經駐在國公證和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認證過的離婚證件辦理認證手續,并為長期或已在國外取得合法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出具或認證婚姻狀況證明。情況特殊者應先報國內審批。
5、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將結婚當事人提交的我國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裁定書或經公證、認證的離婚證件、國籍證明或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收入當事人的結婚登記檔案。
6、凡與我國簽訂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外國法院出具的離婚證件在我國使用,按條約的有關規定辦理。
7、申請結婚當事人提供假證件或證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二婚一定要帶離婚證嗎
二婚結婚不是必須帶離婚證的,但當事人不提供離婚證的,應提供自己無配偶的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要求提供的材料。因為我國《婚姻段跡登記條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等證件和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冊搜,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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