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案例(保險理賠案例宣傳稿件)
保險意外事故案例
問題一:意外傷害案例 20分 □中國礦業大學化工學院生物工程專業072班 殷實
案例一 課間玩耍 發生意外
遼寧省某中學一年級學生王某,在課間活動奔跑過程中,絆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關節腫痛。事發后學校及時與其家長聯系,同時把王某送到附近醫院,經檢查是右手肘關節處輕微骨裂。
接下來由學生家長送孩子就治,但三個星期后,醫生告知王某右手肘關節處已經錯位,要到大醫院進行手術治療。
由于到大醫院治療要交很多費用,所以學生家長要求這些醫藥費大部分由學校先行支付(因為該生有意外保險),雙方沒能在這個問題上達成一致,后來經司法所調解,學校先行支付醫藥費三分之二,該生的醫藥費差額部分學校承擔一半。
分析:
在本案例中,學生王某的傷害事故要一分為二,學生王某在學校由于摔了一跤只是造成右手肘關節處輕微骨裂,屬于輕傷,只要休養一段時間就可以好。而后來造成的右手肘關節錯位是侍埋由于醫院包扎或王某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王某應該去找醫院解決。
根據學校安全工作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款:學生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違反學校的規章制度或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或者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和制止,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后來考慮到王某的家庭情況和生活實際,學校答應補償給王某相應的費用,這也是學校出于人道主義的一種行為。
案例二 在校突發疾病 家長索賠10萬元
2006年12月17日早晨,寧波某全寄宿民辦學校小學一年級學生胡某,起床后嘔吐不止。
學校在送胡某去醫院過程中,馬上通知了遠在上海的胡某家長。等家長趕到寧波醫院時,胡某已經昏迷不醒。胡某在寧波治療了3天,治療期間,出于對學生關心,學校派老師陪同家長一起護理。
后來,胡某被家長轉院到上海繼斗漏續治療,轉院時,學校也派出專人陪同,上海醫院也進一步確診是腦血管先天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腦溢血,并明確說非外力所致。
其間,學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學校不僅為胡某家長墊付了在寧波治療的全部費用,還發動全校教職員工為胡某獻愛心,募捐了近3萬元錢,幫助胡某家長。經過手術以及將近兩個月的治療,胡某奇跡般地康復了。
康復以后,胡某家長認為,自己的孩子在學校突發疾病,且差點丟了性命,自己為了搶救孩子花了十多萬元人民幣,還耽誤了工作,不僅不同意歸還學校為其墊付的1.5萬元醫藥費,還向學校提出要補償保險公司賠付外其個人承擔的近十萬元的醫療費。
分析:
根據教育部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老銷螞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如果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胡某出現嘔吐以后,學校及時將胡某送往醫院檢查、治療,采取的措施積極有效,同時,學校在送胡某去醫院的同時馬上通知了家長。
這些做法都足以說明學校已經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無法律責任。
出于對胡某的關愛,學校為其墊付醫藥費,派人護理,一起陪同家長把胡某轉院至上海,多次到上海探望胡某,還發動教職員工捐款。這些做法也符合《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提出的: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本案例中,胡某家長不歸還學校為其墊付的1.5萬元醫藥費,還向學校提出賠償近十萬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案例三 損壞學校吊燈 學校要罰款300元
山東省某校初中學生馬某,學......
問題二:人們未事先購買保險而遭遇意外或不幸的案例 30分 3000塊錢同時需要做到那么多保額不會太高。順序是之一,給孩子先去買少兒給未成年人買保險,主要是選擇購買商業保險中的學平險、意外傷害綜合險、
問題三:人身意外險理賠案例解析:哪些賠哪些不賠 問的太籠統了!意外險理賠在申請資料齊全的情況下判定的要點:1、事故時間是否屬于保險期限內;2、保險事故是否屬于意外責任,保險法對意外事故定義為“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這里注意“非疾病的”!3、保險事故是否屬于保險條款中的“免責事項”;綜合以上內容就可以判斷出是否可以賠付。
問題四:需要一個有關保險近因原則的案例。。 論保險法上的近因原則
[ 黃奕新 ]――(2005-8-29) / 已閱21182次
論保險法上的近因原則
黃奕新
近因原則是英國海上保險法最早確立的用以認定因果關系的基本原則,經過長期實踐的總結和發展,現已為許多國家保險法所采用。我國各保險公司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也經常以非近因致損為由,拒絕賠付。但由于我國保險立法沒有明確規定,各地法院對這一舶來品普遍陌生,法官不會或不敢在裁判文書中適用,造成了一些保險糾紛案件的疑難或說理不清。為完善我國保險立法,與國際保險實踐相接軌,我國應當盡快在立法和司法上確認近因原則。本文試著作一闡述,以拋磚引玉。
一、近因原則的涵義
“近因”,英文為 Proximate Cause,其中Proximate意為“(時間、場所或、次序上)最接近的、近似的、前后緊接的”,中文難找與之完全相對應的詞,如譯成“直接原因”(對應的是Direct Cause)不能完整涵蓋其內涵,故現在干脆直譯成“近因”。引進這個舶來品,不僅僅是趕時髦,跟它一起來的,還將是英美法那一整套調整因果關系的成熟的法律規則體系。而“近因原則”,簡言之,即指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應限于以承保風險為近因造成的損失。雖然我國現行保險法和海商法均未規定有關因果關系原則,但在涉外關系如海上保險中遵循國際慣例,普遍適用近因原則,更高法院2003年12月公布的《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征求意見稿 )》也已經采用了這一概念。該征求意見稿第 19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保險人提出的其賠償責任限于以承保風險為近因造成的損失的主張應當支持。”
近因原則源于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Marine Insurance Act,1906)。該法第55條(1)款規定:“依照本法規定,且除保險單另有約定外,保險人對于以承保危險為近因所致的損失,負有責任,但對于非由以承保危險為近因所致的損失,不負責任?!雹?這是由于海上保險合同是一種較為嚴格的“限定性賠償合同”,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范圍,不能是保險標的發生的全部損失,而是一定范圍內的原因危險 (即所謂“承保風險”)造成的某些損失(即所謂“承保損失”)。因此,在海上保險理賠中,應適用特別的因果關系原則,即普通法中所謂的“近因原則”。該原則要求保險人承保危險的發生與保險標的的損害之間必須具有符合海上保險法的因果關系。這一原則,逐漸地被英美法系的法官和學者引伸到整個保險法乃至侵權行為法(甚至部分合同法)領域。目前,世界許多國家的保險立法大都將近因原則確定下來,作為保險法的基本原則。①
但由于英美法系重個案分析而輕抽象歸納 ,故近因的含義迄今也未全然明確。如美國著名侵權法教授Prosser認為 ,Proximate一詞 ,系謂時間與空間上最近。而《布萊克法學詞典》認為 :“這里所謂的最近 ,不必是時間或空間上的最近 ,而是一種因果關系的最近。損害的近因是主因或動因或有效原因。”盡管如此 ,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 ,兩大法系法官通過判例與學說對近因的判定確立了三項基本規則 :之一、最近原因是造成損害結果的實質性的 ,重大的并且積極的因素;第二、這一因素自然地連續地發生作用 ,其中未介入影響結果發生、造成因果關系中斷的其它因素 ;第三、基于公平正義觀念和政策進行分析。② 此次,更高法院在保險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 )第19條第2款,也對近因作出定義:“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損失起決定性、有效性的原因”。但其中“決定性”、“有效性”的含義顯然過于模糊 ,缺乏可操作性,仍有待司法實踐以判例的形式予以個案化和具體化。
二、近因的具體認定
......
問題五:人身意外保險案例分析 某甲,死亡的近因是車禍,屬于保險責任,保險公司應該賠償;某乙,死亡的近因是心臟病,屬于除外責任,保險公司不承擔死亡給付責任,但應承擔乙因車禍導致骨折的賠償責任。
問題六:請教保險賠償案例? 其實,這件事,只要看看指定受益人是誰就可以了
不過,這里面有一個特殊的原因,按照保險法規定保單受益人必須是被保險人的直系血親或法定伴侶!
這個案例中,因胡某王某已經離婚,之一次理賠,王某只是致殘,按照保險法規定,理賠金由王某本人領取
第二部分,王某身故后,此受益人身份是有所變化,王某的父母是有理由提出保險金給付的
這件事情中,因王某與胡某已經離婚,受益人依然是胡某,所以可能會引起立案偵查,確認王某的死亡與胡某沒有關聯,才會繼續理賠流程!
問題七:陽光保險真心守護意外險理賠案例 李先生,30歲,為自己投保了“真心守護”保障計劃,基本保額50萬元,月交保費1548元,交10年,保25年,共交保費18.6萬,從之一次交費開始,他就可以獲得如下保險利益:
1、身故保險金:
若在合同有效期內,李先生不幸身故,其身故受益人可獲得更高為18.6×118%=21.9萬元的身故保險金,主附險合同終止。
2.意外身故保險金:
若在合同有效期內,李先生因意外不幸身故,其身故受益人可獲得以下金額身故保險金,主附險合同終止。
航空意外身故:50×20=1000萬元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50×10=500萬元
自駕車意外身故: 50×2=100萬元
普通意外身故:50萬元
以上均同時給付累計已交保險費的118%
3.意外傷殘保險金:
若在合同有效期內,李先生因意外不幸傷殘,可獲得以下金額意外傷殘保險金:
航空意外傷殘:1000萬元×傷殘比例
公共交通意外傷殘:500萬元×傷殘比例
自駕車意外傷殘: 100萬元×傷殘比例
普通意外傷殘:50萬元×傷殘比例
4.意外住院津貼保險金:
若李先生在年滿80周歲前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并須住院治療,我們按被保險人的實際住院日數×250元/天給付意外住院津貼保險金
5.滿期保險金:
若李先生在本合同滿期時健康生存,可獲得滿期保險金21.9萬元,主附險合同終止
問題八:保險理賠事件 沒得賠,這不是意外,雖然我們自己覺得發生這個事很意外。
汽車保險理賠經典案例分析
車險的快速發展目前占財產保險總保費的70%,對我國財產保險業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汽車保險是中國更大的財產保險類型。做旦每個車主都必須了解一些情況。接下來,我給大家舉幾個汽車保險理賠的經典案例與大家一起分析。
車險案例分析1:司機因駕車撞死藏獒索賠30萬元。
*** 時間:年12月。 *** 地點:鄞州區法院
*** 理由:索賠30萬元
開車不小心撞死了一只藏獒,狗的主人向司機索賠30萬元。為什么一只只花了8萬買的狗,最后卻增值到了30萬?這個損失金額應該如何確定?昨天,鄞州區人民法院通報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狗的主人索賠30萬元。
事情應該從去年4月下旬的一天開始。老劉(化名)是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司機。那天,他像往常一樣開車去送貨。在路過鄞州區某小區入口準備轉彎時,一只藏獒和老劉的車突然出現在他面前,同向奔跑。老劉避不開打了它,藏獒當場死亡。
“怎么了!?"事故發生后,狗的主人老葉(化名)迅速跑了過去。那時,他忙于工作,沒有看他的狗。我沒想到狗要過一段時間才會死。之后,交警部門認定,本次事故由老劉負主要責任,老葉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責任明確,但因賠償金額問題,雙方意見不一。老葉說,他6年前花8萬元買下了這只藏獒,當時是一只小狗,但養燃裂了6年,已經變成了一只成年藏獒,價格不能用8萬元來衡量。他估計這只成年藏獒現在應該值30萬元。
由于雙方缺乏協調,老葉將車主老劉及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這30萬是怎么算出來的?
庭審中,如何鑒定這只藏獒的價值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原告老葉認為其皮胡閉共遭受損失30萬元。他是怎么得到這30萬元的?老葉說,當時買幼犬的時候,價格是8萬元,6年的飼養成本是12萬元,而成年藏獒會有相應的增值,增值價格是10萬元,三者相加可以獲得30萬元的經濟損失。
但被告保險公司認為,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對藏獒進行了定損,當時定損價僅為1.5萬元,不應以30萬元計算。
法院最終判決藏獒價格為8萬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老劉駕駛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駕駛時不慎。當他所駕駛的車輛旁邊同向奔跑的大狗藏獒被提前發現時,他在未采取避讓措施的情況下右轉,其過錯行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但原告允許其所有的大型犬藏獒單獨外出,已經違反了《寧波市限制養犬條例》“烈性犬、大型犬必須拴養或圈養”的規定,其過錯行為是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應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至于如何確定原告的損失,由于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藏獒已經不存在,經調查也沒有專門的機構對藏獒的價值進行鑒定或評估,所以只能參照市場來確定死亡藏獒的價值。根據法院對專門飼養藏獒的養殖場和個人的調查走訪,成年藏獒的價格不一定比小藏獒高。具體來說,普通成年藏獒根據品種、血統、體型、毛色、頭門,價格一般在每只7萬元左右。原告藏獒于2008年以8萬元的價格購得。因原告無有效證據證明藏獒為優良品種,結合原告購買的小藏獒價格和市場上普通成年藏獒價格,判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中藏獒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為8萬元。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賠償限額內先行賠付共計4000元,交強險外損失76000元的70%為53200元,由被告老劉承擔。
車險案例分析2:車險損失和玻璃險有什么區別?
對于車主來說,汽車給他們的生活帶來了便利。然而,除了便利之外,車主也有自己的煩惱,一是停車難,二是停車后汽車面臨的意外損壞和賠償煩惱。這里有一些關于停車損壞和索賠的問題,汽車保險會和你談談。
前段時間,曹先生把車停在路邊。結果回來后發現玻璃、玻璃導槽、亮條和上面的油漆都被什么東西撬了,于是向保險公司報案。但在確定損害時與保險公司存在歧義:保險公司認為玻璃損失只能單獨按照玻璃損害保險賠償,而曹先生則認為不僅玻璃受損,他的其他損失也要按照盜竊險或車損險賠償。
經核實,得知曹先生購買了交強險、三通險等各種車險,不包括免賠額險、車身劃痕險、單獨玻璃破損險、車損險、入室盜竊險等。他認為自己購買了全額車險,沒有免賠額保險,且損害事實清楚一致,保險公司應該賠償自己的玻璃等車損。但保險公司認為汽車只能單獨按玻璃破碎險賠償。
保險公司的理由如下:
1.這起事故顯然不適用于盜竊救援。保險合同規定,盜竊救援的首要條件是整車已經被盜。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的車輛本身并沒有被盜。
2.車損險不適用于本次事故,因為盜竊、撬竊行為并非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
分析:
實際上,爭議的產生主要是因為曹先生對玻璃破碎險和車損險的理解不是很清楚。
其實玻璃保險的全稱是玻璃破碎險,是指因停放和使用造成的玻璃損壞。這種保險是專門為前后玻璃和車窗玻璃設計的,所以 車燈 或 后視鏡 的單獨破損是免責的,保險公司不需要賠付。此外,如果玻璃破損是車內物體造成的,也屬于免責范圍。只有由事故造成的玻璃損壞才由汽車損壞保險承保。
汽車保險案例分析3:
案例:2002年10月18日,某科技公司將其所有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第三方責任險、盜竊險等保險。保險期間為2002年10月19日至2003年10月17日,其中盜竊險保險金額為40萬元。2003年2月5日晚,司機王將車停放在某物業公司管理的汽車停車場,交由停車場保管。停車場把“取車證”交給了司機。第二天早上,王去取車時,發現車被偷了,停車場也出示了證明車是在他的停車場被偷的證據。然后向公安機關報案。三個月后,公安機關證明未能破案。被保險人某科技公司根據車輛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根據合同向被保險人某科技公司支付了32萬元的盜竊保險賠償金。同時,某科技公司還向保險公司出示了股權 *** 書,將車下32萬元股權 *** 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車場賠償車底損失32萬元。停車場認為:1。保險公司無權向停車場索賠。2.因停車場不收取車輛保管費,車輛保管合同免費,停車場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1 .保險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有權向有過錯的第三人追償。2.車主將車停在物業公司管理的停車場,停車場還出示了“取車證明”。雖然沒有保管費,但根據停車場的規定,保管費只在取車時收取,車輛保管合同是有支付的。因停車場存放不當,某科技公司的車被盜,停車場應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停車場沒有營業執照,責任應該由其啟動單位的物業公司承擔。庭審中,法院委托評估機構對該車價值評估為38萬元。綜上所述,判決如下:1。物業公司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保險公司賠償32萬元。2.某物業公司支付本案訴訟費。
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
1.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后是否有權向停車場索賠?2.車輛停車場先停,然后交費。車輛丟失后,停車場應該付款嗎?1.本案中,保險公司依法取得了保險代位求償權,因此有權向有過錯的第三人主張賠償。我國《保險法》第四十四條之一款規定:“因第三人對保險標的造成損害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根據該條規定,保險公司在向被保險人支付32萬元保險賠償金后,依法取得了賠償金額內的代位求償權。因此,保險公司只能在保險標的下獲得價值32萬元的賠償。此外,《保險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保險人依照之一款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賠償的部分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备鶕摋l規定,被保險車輛超過32萬元的部分,停車場應賠償被保險人某科技公司。因為被保險人只將車底價值32萬元的權益 *** 給保險公司,多余的權利仍歸被保險人所有。
第二,車輛保管合同是有償合同。從上述案件事實來看,雖然車輛被盜時停車場不收取車輛保管費,但車輛停車場的收費習慣是車輛進入時不收費,離開時收取保管費。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通過協議來補充它;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痹谶@種情況下,車輛停車場的交易習慣是先停車后收費,停車場已經出示了“取車憑證”,停車場是收費停車場,是盈利的經營單位。因此,根據《合同法》,車輛保管合同是有償的。實踐中,很多停車場為了避免法律責任,往往要求先停車再收費,每月的車輛入庫也只會在月底收費。車輛損壞或丟失時,停車場不愿意以不收取保管費為由承擔法律責任。事實上,這些停車場就像本案的結果一樣,最終很難逃脫法律的制裁。
啟發
首先提醒廣大車主,停車時一定要索要車輛保管證明,保管好。現實生活中,車輛保管合同一般為口頭形式。車輛丟失后,只能憑收儲費收據、取車憑證、停車證、停車卡等相關憑證證明:車輛保管合同是否成立、有效;車輛保管合同是否支付等。其次,在發現車輛被盜后,應要求停車場出示被盜車輛的事實證明材料,或者要求公安機關及時到被盜現場調查并出示證明材料。本案中,駕駛員王發現車輛被盜后,及時要求停車場出示證明,證明車輛被盜的事實。該證明材料在車輛保管合同糾紛的審理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有些停車場不愿意提供類似的證明。此時應及時報告,并要求公安機關前往現場調查,記錄相關事實。最后,及時做好恢復準備。車輛被盜后,應當積極與車輛停車場協商賠償。協商不成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車輛保管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一年,自被害人知道車輛被盜之時起算。如果受害人在訴訟時效后仍不采取行動,就喪失了訴訟的勝算,因此保險公司不能對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侗kU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因被保險人的過錯,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币虼耍e極向第三人索賠也是被保險人的義務。

理賠案例舉例
2019年315期間,各地保險行業“十大典型理賠案例”陸續揭曉。憑借在保險理賠、客戶服務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優異表現,富德生命人壽多家分支機構理賠案例入選當地“十大典型理賠案例”。
遼寧分公司:快賠自駕車意外保險百萬理賠金
2017年7月29日,曾投保了“富德生命安行無憂兩全保險”的遼寧分公司客戶王先生因車禍不幸身故。遼寧分公司得知消息后,立即啟動“重大事故理賠處理”應急機制,開通理賠綠色旦寬通道。在核定案件責任、收齊理賠資料后,遼寧分公司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了流程審批和賠款支付工作,依約賠付被保險人自駕車意外保險理賠金100萬元及身故利息335.34元,向王先生的親屬受益人送去最及時的慰問和保障。百萬理賠金為不幸身故的客戶延續了守護妻女的責任,入選遼寧保險業產壽險十大典型理賠案例。
杭州中支:海外特定醫療保險金理賠暖人心
2018年4月,年僅6個月大的小客戶因肝母細胞瘤接受肝移植手術,此前該小客戶的父母在富德生命人壽杭州中支為其投保“富德富貴金生年金保險(分紅型)”、“附加康悅人生費用補償醫療保險(A款)”、“富德生命附加金色一號海外特定疾病醫療保險(標準版)”等多款保險產品。接到報案后,杭州中支立即啟動理賠流程,密切跟蹤客戶的病情發展狀況,為客戶提供及時的保障和服務。因其病情復雜,杭州中支主動聯系客戶父母,積極對接海外醫院為其提供治療方案。客戶父母綜合考慮治療方案以及自身情況,前往上海、北京等地做進一步治療,多次提出理賠申請。截至2019年3月,杭州中支在此案中已累計賠付金額枝遲喚20萬余元。
此外,在2018年10月,杭州中支于2日內快速支付海外特定醫療保險金68000元,這是該產品在杭州中支推出以來的首例賠付。該案件入選2018年度浙江保險業十大理賠案例。
長沙中支: 防癌險3天快賠30萬元
2018年6月,年僅30歲的客戶李女士被確診為“乳腺癌”。此前,她在富德生命人壽長沙中支購買了“康愛星防癌疾病保險”。得知客戶出險的消息后,長沙中支之一時間前往慰問,積極協助客戶準備理賠所需資料。短短三天時間內,李女士就收到了長沙中支的30萬元理賠款。李女士對富德生命人壽的理賠服務表示高度認可,“富德生命人壽在我最需要的時刻給予了最快賠付,解了燃眉之急,讓人感動”。該案例入選2018年度湖南保險行業十大典型理賠案例。
荊門中支:網上投保重疾險,出險也無憂
2016年12月,客戶徐女士在富德生命人壽官網在線投保了“富德生命愛健康A款重大疾病保險”。2018年11月10日,徐女士被確診為“顱內動脈瘤破裂伴蛛網膜下隙出血”,隨后在當地醫院進行手術治療。待病情穩定以后,徐女士便回家休養。此時她想起了在網上投保的那份重疾險,抱著試試看的心態,徐女士委托家人代其遞交了相關理賠資料。富德生命人壽荊門中支審核確認徐女士已達重疾賠付標準,依照條款約定向其支付30萬元理賠款。該案例入選荊門保險業2018年度典型賠付案例。
荊州中支:速賠防癌險 生命顯真情
2018年2月1日,在富德生命人壽荊州中支投保了“富德生命康愛星防癌疾病保險”的吳女士被確診為“角化型鱗癌”,經治療后康復出院。2018年5月中旬,吳女士向荊州中支提出了理賠申請。接到吳猛凱女士的理賠申請后,荊州中支之一時間前往探望,并積極協助吳女士辦理理賠事宜。不到5個工作日,吳女士便收到了60萬元理賠款。該案例入選2018年度荊州保險業典型賠付案例。
據悉,每年各地保險業“十大典型理賠案例”,需經過公司初選、協會復選、專家評審,從社會影響力、查勘理賠水平、特色服務、保險賠款金額和時效、消費者滿意度等多個指標綜合評選。上述“十大典型理賠案例”是富德生命人壽理賠服務的縮影。數據顯示,2018年富德生命人壽累計賠付15.12億元,較2017年同比增長58.99%,充分印證了公司踐行“保險姓?!薄猿帧翱蛻衾嬷辽稀钡臎Q心和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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