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子(民法典子女撫養費法律規定)
《民法典》沒規定女婿有贍養岳父母的義務,那女兒嫁出去的家庭該怎么辦?
有些事情可以用道德實現解決,這就取決于每個人的思想認知了。其實就是法律上很難保證 *** 家庭主婦的利益,如果沒收入的也很難拿錢養父母,因為現金沒有,最后還是要看個人良心。
我覺得夫妻一方離世或是離異,另一方沒有義務善養對方的父母,養是對對對方的愛還在,不養也不違法,這樣合乎情理。女兒結婚不準要彩禮,女婿不養岳父母不違法,以前只是農村重男輕女,估計以后城里也要重男輕女了。
女婿不養岳父岳母可以呀,那一后誰敢養女兒,養頭豬一年還能賣幾千元,養女23年,嗷嗷待哺幼兒園小學到大學畢業光成本一百五十萬,加日常精力投入沒有二百萬是不夠的,加利潤誰買走三百萬。買賣關系永不相認。
女婿沒有贍養岳父母義務,沒有說你可以贍養老人,只要有點心的男人能不管嗎?獨女家庭什么都別想了,趁著余生的能力趕快去掙錢吧,誰也別指望,孩子們孝順是你教育的好,不孝順你也無權指責,民典法剛好給一些不孝之子撐起了腰板,自己努力吧,靠山山會倒,靠自己更好。
簡單的事弄的復雜了,夫妻關系好了,什么都不是事,夫妻關系不好了,什么都是事,法律是用來約束人們的生活規剛,夫妻雙方是不可分割的整體,法律不可規定女婿沒有贍養岳父岳母的義務,家里事一大堆,你干這, *** 那,夫妻共有財產用在家里其它方面可以,贍養岳父岳母不可以。
民法典延續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是共同財產這一條。意味著只要兩個人還是夫妻關系,你用共同財產贍養自己父母或者岳父母,等同另一半也贍養。如果兩個人離婚了,女婿當然可以不贍養岳父母。贍養父母的責任也不是兒女的事,應該是父母的物權贈送誰,由誰來贍養父母,是得利者的贍養父母責任。新民法是這樣的條款項目規定。
不要把工作賺錢,經濟獨立,自己生,自己養,自己買房想的那么簡單!男女由于生理結構的不同,在這個社會上承擔的責任大有不同!這個世界絕大多數工作幾乎都是由男人在做的,女人能從事的工作崗位遠少于男人,這不是女人懶,也不是女人能力不足,而是生理結構決定的!所以,我說句實話:離開了男人,一個女生想自己一個人生娃買房,絕大多數人是做不到的!
法律保障的是更低限度的公平與正義,任何權利與義務都是要對等的。公公、婆婆沒有撫養兒媳,兒媳自然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同理,岳父母沒有撫養女婿,自然也不能有強加的法定義務。日子該咋過還得咋過。法律規定的是底線,也就是說法律規定有義務對我必須做,并不代表沒說有義務的就不能做。以前咋過就咋過,沒感覺到有啥變化。
子女有贍養年老父母義務,父母有贍養未成年子女義務。沒有提及兒媳和女婿。但在繼承篇有相關規定,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如對公婆或岳父母盡到主要贍養責任的,可以作為之一順序繼承人。也算是對獨生子女家庭,兒媳或女婿盡到責任后的補償吧!
法理是岳父母沒有養女婿的小,所以他也無義劣養岳父母的老,公婆與兒媳也是冋理。丈夫已故,作妻子的可以再嫁,沒有贍坦羨歲養公婆的義務,同理,女婿也沒有贍養岳父母的義務。大多數家庭不會扯到這個條款中去 ,但法律必須兜底。
民法典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女婿是半個兒子,兒媳同樣是家人。另外若男人在四十歲左右去世,而他留下來的千萬家產全部都給女人了,她不再養公婆那有成什么呢?其實會造成矛盾,二十年后見分曉。
沒有聽說派圓新《民法典》取消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說法。家里的錢即便是在老公那里,自己父母需要錢的時候,女性一樣可以要求老公把錢拿出來,因為這部分的錢雖然存在老公名下,但是依舊是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結婚以后,老公一分錢都沒存下,他手里的錢,都是婚前財產。不要制造焦慮了,舊法里,也沒有說,女婿(媳婦)對岳父岳母(公公婆婆)有撫養義務。
女權過頭了沒責任感惹的禍!女的自己賺錢自己花,男的賺錢自己不舍得花給女人花,男平時還要滿足一切要求。結婚時男方父母還要一輩子的錢拿出來!把自己當祖宗啊!男人也是人啊不是神!這部法典我認為需要修改,夫妻的財產是共有的,為什么女婚,媳婦沒有贍養老人的義務呢?這不利于夫妻雙方的和睦,當今社會男方大多數人掙錢多,獨生子女多!
女孩出嫁后千萬不顧讓睜家庭家務事,造樣繼續掙錢,把自己的自己存起,家庭開銷二人平均分花,各養老自己父母,千萬別生孩子,生下孩子把自己套住了,以后就被動了。可以從美國的模式中找到啟發。男女可以有婚姻,但是不用養老人養子女,老人子女都由 *** 養,這些費用通通從適齡勞動者的收入中征收,比如征收60%的所得稅,這樣 *** 應該可以承擔,也減少了許多家庭矛盾。
可以不婚不育,但是麻煩你搞清楚,結婚這件事就是兩個人合伙做生意,倘若你們付出相同,那你們義務也相同,但是現在的現狀是大部分婚姻,男方投資更大,買房買車還要付彩禮,但是結婚以后夫妻共同享受了相同的權利,而不是因為男方付出的多就享受更多,因此要求女方盡比男方更多的義務就顯得理所當然。
新民典法中的確提到“女婿無義務贍養岳父岳母”,但是這指的是夫妻雙方結婚之后,或者說是夫妻雙方中,妻子意外去世之后,屬于妻子這部分財產已經由合法繼承人交割之后,女婿才可以不贍養岳父岳母。以此類推的是,丈夫過世之后經過合法財產交割之后,妻子也沒有義務繼續贍養公公婆婆了。而在正常的婚姻情況中,贍養父母老人則是夫妻雙方必須承擔的義務。
媳婦孝不孝順,看你疼不疼她,人都是將心比心的,而且孝順是雙方面的。任何事情,你感動了她,她也會有良心的,這樣的夫妻才能平淡的過一生。女婿也可以贍養岳父岳母的,因為岳父岳母將女兒養大給你,人人都應該有一份感恩的心,不是嗎?
如果民法典規定的是婚姻存續期間,女婿沒有贍養岳父母的義務,這種說法本身就是錯的,無論兒媳還是女婿,在照顧父母方面,都是夫妻雙方同時照顧更方便著些,女的細心,男的有力氣,父母臥病在床時尤其需要人手,如果簡單的把贍養等同于出錢,那父母自己就可以,也不必出臺法律女婿不用贍養岳父母了,父母真正需要兒女的時候其實也就是掏錢也不能辦事了,身邊必須有人子女照顧了,獨生子女的家庭,老父親住醫院上廁所也只能女兒攙扶著進男廁嗎?老母親換洗衣褲洗澡之類的也只能兒子親力親為了,兒媳女婿都沒義務嘛!
計劃生育時,生兒育女都一樣,國家養老。女兒家庭,現實生活中,老倆口養老憑運氣!女兒爭氣,女婿善良,老人家有點希望,女兒普通,女婿一般,甚至女婿心花怒放了,女兒都沒盼頭,老人家只能聽天由命了。在婚姻存續階段,夫妻感情好,女兒女婿,兒子媳婦自然共同贍養雙方的父親,因為夫妻雙方的財產雙方共有,難以區分誰沒有出力贍養對方的父母,當然,婚姻存續,但夫妻情感已破裂,不可調和,巳事實分居的例外。婚姻不再存續時,已離婚的夫妻不應該再承擔前夫(或前妻)的贍養義務。
中國傳統文化女方收彩禮!嫁出的姑娘潑出的水!一生隨夫家贍養公公婆婆!現在法律講究男女平等,結婚就應取消彩禮男女雙方家庭共同出資。這樣才能各養雙方父母!國情農村嫁女兒賣女兒,女兒隨夫家贍養公公婆婆!
孝順是雙方面的,對雙方的父母都孝順,夫妻之間的感情一定很好!而且子女看到大人的做法也會效仿。而且岳父岳母也是父母,既然媳婦能孝順公婆,那么岳父岳母女婿也可以贍養,這個對于有素質的家庭來說很正常,沒必要拿到桌面上來討論!贍養不贍養這個問題應該是真對兒女們來說的,知于兒媳,女婿,從法律上講,人家確實沒贍養的義務,但如果繼承老人的遺產了,就必須贍養老人的義務。嫁雞隨雞嫁狗隨狗,你聽過嗎,如果你是個好媳婦,服侍照顧公婆,你老公一樣會照顧岳父母,另外看雙方有沒有兄弟姐妹,應該往好的方面想,不要總是找法律的漏洞,人除了法律的約束更應該要自我約束,憑良心。人不要總是利用法律的漏洞來喪盡天良,在法律不完美的時候要憑良心道德做人底線或者民心所向的基礎上來處理判斷。這樣社會才和諧美滿。
如果你倆在婚姻期間你贍養父母的費用是可以跟丈夫平攤的,如果你掛了,你們的婚姻也就不存在了,所以也就沒辦法平攤了,相對應的媳婦不用贍養公婆這是好多年前都規定過的,現在國家的做法只是把女人享有的權利分享給了男人一點,這就坐不住了嗎?
對付不孝之子有哪些 *** ?
具體如下:
一、要耐心對待、耐心教育、耐心說服,使之回心轉意。
二、繼續關心不孝的子女,不要寒心,要熱心相待,達到以心換心的目的。
三、要求同存異,社會越開化,老少之間的不同思想越加深,對青年人也要理解。不能因為存在“代溝”,而認為子女不孝。
四、要依法辦事,可以向法院起訴,法律規定,子女必須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對不孝子女,法律可判處強制執行,如拒絕履行撫養義務,可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擴展資料:
孟子列舉了五種不孝的行為,這五種惡習即使放到今天,也有著無比重要的意義價值。
一、好吃懶惰
原文:惰其四肢,不顧父母之養,一不孝也;
釋義:四肢懶情,不懂得贍養父母,是之一種不孝。
解讀:放眼當下,社會浮躁不堪,現代的年輕人已經被電子產品綁架,科技發達帶來便利快捷的同時,也讓人變得越來越懶惰。懶惰會讓人學會逃避問題,并且變得滿口謊言,時間長了,會讓一個人充滿負能量。很多人知道自己應該獨立,但到了二三十歲還要靠父母養著,是典型的巨嬰,媽寶男。這種人會一直依靠父母,吸父母身上的血,而不懂得如何贍養父母。
二、好飲酒
原文:博弈好飲酒,不顧父母之養,二不孝也;
釋義:不懂得珍惜時間,喜歡酗酒,這是第二種不孝。
解讀:酒本身就是一種慢性穿腸毒藥,喝多了喝醉了自然會讓父母家人擔心,畢竟身體發膚受之父母,這是很大的不孝,不孝敬自己的父母,你的兒女將來也不會孝敬旁祥唯你,有因必有果。
三、貪戀財利
原文:好貨財,私妻子,不顧父母之養,三不孝也;
釋義:偏財好利,并過于偏愛妻子和兒女,而不去贍養自己的親生父母。這是第三種不孝。
解讀:在利益面前,很多人會違背道德,作出一些錯事,導致兄弟鬧翻,讓做父母的傷心欲絕,有的甚至為了向父母索取利益,把他們告到了法庭上,這就是大不孝。還有些人成家后,心里面只裝著老婆孩子,而完全不關系父母。
四、縱欲好色
原文:從耳目之欲,以為父母戮,四不孝也;
釋義:過于放縱自己,沉浸于聲色享樂之中,讓運培做父母的蒙羞,這是第四種不孝。
解讀:這種人是最自私的,他們宴慧只會考慮到自己的利益,做任何事情不會考慮家人朋友感受,沉迷于聲色享樂,縱欲好色之人,就算擁有好的命也沒用,再好的命也經不起“作賤”,這種人早晚會耗盡家財,貧病潦倒孤獨離世。
五、逞勇斗毆
原文:好勇斗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
釋義:逞能,喜歡打架斗毆之人,終會殃及父母,這是第五種不孝。
解讀:打架斗毆之事絕不是好事,這種人不論輸贏,一則損害自身形象,另一方面也會殃及父母,不論是在經濟上還是在精神上都會帶來重負,此為不孝。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未盡贍養義務的子女有繼承權嗎
有繼承權卜閉碼,但在分配遺產是可以型哪少分或者不分。這個《民法典》有規定:態液
之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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