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簽字離婚子女撫養費有效嗎(雙方簽字離婚子女撫養費有效嗎怎么寫)
法律上協議離婚撫養費有效嗎
法律上 協議離婚 撫養費 有效嗎 協議離婚商議的撫養費是需要看 撫養 方對于孩子是否有能力單方面撫養,否則不合理的要求是無效的。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在 離婚 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 子女撫養費 的數額時, 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子女的 撫養費標準 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養費的支付方式 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后,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采用以下兩種方式: 一、一次性給付 對于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困沒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采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爛宏的數額乘以將 子女撫養 至十八周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后,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于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現在較為突出的是擇校費。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一次性要交五萬、十萬元,都應由雙方協商費用如何承擔。 至于減饑尺冊少與免除子女撫育費,主要是針對供養人的給付能力降低和經濟收入減少;或子女雖未滿18周歲但已有勞動收入,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自己的生活所需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實踐中,按月支付較多,所以撫養費的變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絕大多數。從上面內容可知,未實際撫養子女一方是否具有固定收入,會直接影響到子女撫養費的計算標準。 協議離婚撫養費的協商,還應該看雙方對于撫養費支付是否合理,并且撫養方對于孩子的撫養實際生活情況是否優于支付方的生活條件,這都是法院方面關注的重點。如果支付的費用過低,不利于孩子的成長,那么 律師 建議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的。

離婚簽了協議不付撫養費是否有效?
離婚 簽了協議不付 撫養費 是否有法律效應? 離婚后簽協議約定某一方不付撫野困養費是有效的。 父親與母親在 離婚協議 中可以約定關于“ 撫養權 及撫養費”,是于法有據,合法有效的。但實踐中由于直接 撫養 子女一方的經濟條件發生了變化,撫養能力已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影響到子女今后的健康成長。此種情形下,子女可依法要求另一方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支付一定的撫養費。 根據《更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升脊雀處理 子女撫養 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規定: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吵早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父親與母親在離婚協議中關于“原告撫養權及撫養費”的約定于法有據,該約定合法有效。但實踐中由于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經濟條件發生了變化,撫養能力已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影響到子女今后的健康成長。此種情形下,子女可依法要求另一方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支付一定的撫養費。 根據《更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規定: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 喪失勞動能力 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根據《更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 傷殘 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綜上所述,父親與母親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子女由誰撫養,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是合法有效的。不管由父親方或者母親方撫養,都要出于對子女更好的考慮,給子女好的家庭、成長環境以及學習環境。
離婚協議書孩子撫養權有效嗎
在離婚協議之中,對于孩子撫養權的約定是有效的。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離婚而簽訂的協議。離婚協議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那么就是有效的雙方都應該按照鄭氏襲協議來履行。在離婚協議之中約定了,孩子撫養權歸屬于哪一方,雙方簽字,那么這個協議就是有效的,就應該按照協議來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核悔法典》之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喊兄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之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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