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交通肇事找人頂替怎么判刑的詞條
交通事故頂替沒有逃逸怎么處理
交通肇事逃逸后找人頂替交通肇事人及頂替人應當依法分別處罰。交通肇事后讓人頂替的行為屬于對責任歸結的逃避,此時,交通事故已經造成了對公共州鏈秩序的威脅,同時造成了嚴重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害,客觀上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讓人來頂替屬于另外的行為,該行為侵害的是司法活動的公正,不符合事后不可罰理論論述的范圍,因此應當另行定罪量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頌歷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冊櫻孫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交通事故冒名頂替如何處罰?
一般事故前提下,被頂替者按肇事逃逸定性處理;頂替者按妨礙公務行為看待。重特大事故情況下,被頂替者按肇事逃逸定性處理;頂替這按包庇罪檔羨首、妨礙公務罪定性派派。如果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冒名頂替者構成包庇罪。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現實生活中,交通事故每天都在上演,其中很大一部分交通事故是由于酒駕造成的。更有甚者,在酒駕后逃行數逸,然后時候找人冒名頂替。對于冒名頂替酒駕造成交通事故現象該如何處罰?由于這是妨礙公安機關執法的行為,所以無論是逃逸者還是頂替者都是需要受到懲罰的。
交通肇事包庇罪替人頂罪應該怎么處罰?
一、 交通肇事 包庇罪 替人頂罪應該怎么處罰? 交通肇事包庇罪替人頂罪應該按照 交通肇事罪 來進行處罰,也就是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找人頂罪的行為,屬交通肇事后逃逸。事后 自首 這不影響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就象有的 盜竊 犯,在竊得財物回家后感到不安又將所竊的財物主動退還失主,仍應認定其盜竊犯罪既遂一樣。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 交通事故 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從該解釋可以看出:首先,行為人要有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為;其次租舉,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頂罪,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當即離開現場。即使他在現場,也不會承認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來頂替自己的行為,由頂替人來承擔自己的責任。 因此,仍應認定是一種逃跑行為。行為人找人頂罪的目的是為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無疑問的。因此,行為人找人頂罪的行為應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2、有的行為人在找人頂罪后,感到內疚向公安交警部門投案,并如實供述交通肇事犯罪事實的行為。有觀點認為,象這種情況就不能認定是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也就不能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筆者認為,事后自首這不影響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就象有的盜竊犯,在竊得財物回家后感到不安又將所竊的財物主動退還失主,仍應認定其盜竊犯罪既遂一樣。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量刑情節一旦形成,就不能回轉。事后,行為人感到內心不安,主動到有關部門講清問題,纖型饑這是他原先在主觀上逃避法律追究轉變到毀返主動接受處理的一個轉換,也只能認定交通 肇事逃逸后自首 。 交通肇事逃逸 后自首,這是另一個法定的從輕量刑情節。因此,我們不能將后來的自首去否認他當時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實。 二、冒名頂罪人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定罪處理。 冒名頂罪人如果是一般主體,則應定包庇罪;如果是 證人 、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冒名頂罪,則應定 偽證罪 。因此,我們在處理"交通肇事后逃逸"刑事案件中,要正確區分包庇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偽證罪,是指在 刑事訴訟 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①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②偽證罪與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幫助犯罪的人掩蓋罪行,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現實生活當中,有些高官的子女在發生交通肇事行為之后,會找他人替自己頂包,這種行為以前已經構成了交通肇事罪,并且屬于逃逸的情節,在量刑的時候需要從重進行處罰,而且根據法律的規定,事后進行自首的話,并不影響該 罪名 的認定。

肇事逃逸頂替司機怎么處罰?
肇事逃逸頂替司機怎么處罰? 交通肇事逃逸 后找人頂替 交通肇事 人及頂替人應當依法分別處罰。 交通肇事后讓人頂替的行為屬于對責任歸結的逃避,此時, 交通事故 已經造成了對公共秩序的威脅,同時造成了嚴重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害,客觀上已構成 交通肇事罪 ;讓人來頂替屬于另外的行為,該行為侵害的是司法活動的公正,不符合事后不可罰理論論述的范圍,因此應當另行定罪量刑。 交通肇事后找人頂罪的行為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從賣段閉該解釋可以看出:首先,行為人要有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為;其次,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目的是為了中裂逃避法律追究。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頂罪,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當即離開現場。即使他在現場,也不會承認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來頂替自己的行為,由頂替人來承擔自己的責任。因此,仍應認定是一種逃跑行為。行為人找人頂罪的目的是為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無疑問的。因此,行為人找人頂罪的行為應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2)有的行為人在找人頂罪后,感到內疚向公安交警部門投案,并如實供述交通肇事犯罪事實的行為。有觀點認為,象這種情況就不能認定是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也就不能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筆者認為,事后 自首 這不影響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就象有的 盜竊 犯,在竊得財物回家后感到不安又將所竊的財物主動退還失主,仍應認定其盜竊犯罪既遂一樣。"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量刑情節一旦形成,就不能回轉。事后,行為人感到內心不安,主動到有關部門講清問題,這是他原先在主觀上逃避法律追究轉變到主動接受處理的一個轉換,也只能認定交通 肇事逃逸后自首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這是另一個法定的從輕量刑情節。因此,我們不能將后來的自首去否認他當時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實。 一般事故前提下,被頂替者按肇事逃逸定性處理;頂替者按妨礙公務行為看待。重特大事故情況下,被頂替者按肇事逃逸定性處理;頂替這按 包庇罪 、 妨害公務罪 定性。如果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冒名頂替者構成包庇罪。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我國《 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合上面所說的,找人頂替 罪名 這個是嚴重的擾亂了我國的交通法下規的秩序,對于包庇他人犯錯,一般是處三年以下的判法,如果情節嚴重者,可以會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法,因此,這些刑法都是特別嚴重的,所以,在發生了事故之后,一定燃明要自己去承擔,不能找人頂替,這樣只會害了別人。
交通肇事后找人頂罪如何定罪
對于肇事者:交通肇事后找人頂罪的行為,屬交通肇事后逃逸。
行為人找人頂罪的目的是為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無疑問的。因此,行為人找人頂罪的行為應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對于頂罪者涉嫌窩藏、包庇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則野差的行為。
《刑法》第310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孫皮者管制;情節脊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交通肇事找人頂罪如何認定
交通肇事找人頂罪如何認定
不管是因為什么原因而導致交通肇事的發生,駕駛者在這種情況下都應該積極的站出來承擔責任,而不能有逃逸的行為,當然也不能因為害怕承擔責任而讓他人出來定罪。但實踐中找他人定罪的情況也是多見的,那么此時交通肇事找人頂罪如何認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吧。
一、交通肇事找人頂罪如何認定
刑事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肇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找人頂罪的行為時有發生。有的是同車的人,有的是親朋好友,也有的可能是司機為領導頂替。動機各有不同,但目的只有一個,就是使交通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
交通肇事后找人頂罪的行為,屬交通肇事后逃逸。
1、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首先,行為人要有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為;
其次,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頂罪,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當即離開現場。即使他在現場,也不會承認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來頂替自己的行為,由頂替人來承擔自己的責任。
因此,仍應認定是一種逃跑行為。行為人找人頂罪的目的是為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無疑問的。
因此,行為人找人頂罪的行為應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2、有的行為人在找人頂罪后,感到內疚向公安交警部門投案,并如實供述交通肇事犯罪事實的行為。
有觀點認為,象這種情況就不能認定是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也就不能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事后自首這不影響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就象有的盜竊犯,在竊得枯賣帶財物回家后感到不安又將所竊的財物主動退還失主,仍應認定其盜竊犯罪既遂一樣。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量刑情節一旦形成,就不能回轉。
事后,行為人感到內心不安,主動到有關部門講清問題,這是他原先在主觀上逃避法律追究轉變到主動接受處理的一個轉換,也只能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這是另一個法定的從輕量刑情節。
不能將后來的自首去否認他當時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實。
二、交通肇事找人頂罪如何定罪
冒名頂罪人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定罪處理。
1、冒名頂罪人如果是一般主體,則應定包庇罪;
如果是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冒名頂罪,則應定偽證罪。因此,在處理交通肇事后逃逸刑事案件中,要正確區分包庇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1)、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2)、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作假證明沒蘆包庇的行為。
(3)、偽證罪與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幫助犯罪的人掩蓋罪行,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其區別在于:
①、包庇罪為一般主體,可以是任何一個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偽證罪則是特殊主體,只能是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②、包庇罪包庇的對象既可以是犯罪后未被羈押、逮捕歸案畏罪潛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被依法羈押、拘禁而逃跑出來的未決犯和已決犯;偽證罪包庇的對象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未決犯。
③、包庇罪的行為既可以發生在犯罪分子被偵查、審判之前,也可以發生在偵查、起訴、審判中至判決后服刑之中;偽證罪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即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
2、交通肇事冒名頂罪案件中的頂罪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作假證包庇犯罪的人,其目的是幫助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這類案件只按包庇罪定罪處罰,實際上是不區分犯罪主體,混淆了包庇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應該區分這類犯罪的主體,看犯罪主體是否具有證人身份。如果是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冒名頂罪,則應定偽證罪;
如果配清是一般主體,則定包庇罪。
區分兩罪的關鍵,主要是從主體去區分,看是否具有證人身份。
由此得知,如果本不具有證人身份即本來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而假冒證人的,盡管是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作虛偽陳述的也不能定偽證罪,而應定包庇罪;
反之,盡管是確實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證人,如果陳述的不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也不是偽證罪,而應是包庇罪。
如果既有證人身份,所虛偽陳述的又確實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那么,出現法條競合的情形,依據特別法條優于普通法條的原則,應適用特別法條,定偽證罪。
交通肇事找人頂罪如何認定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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