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復核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名詞解釋)
死刑復核流程是什么
死刑復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報請對死刑有核準權的人民法院審查核準應遵守的步驟、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種特別的程序。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頃鄭好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叢此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雀鉛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死刑復核程序流程是什么
中國的刑事訴訟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的刑事案件(主要指滾仿蔽公訴案件),大致經過立案、偵查、起訴、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執行程序,這是普通程序。此外,對于判處死刑的案件,還要經過專門的復核核準程序;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當發現確有錯誤時,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進行糾正,這些是特殊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尤以其獨特的審判對象和核準權的專屬性等特征既區別于普通程序,又不同于其他特殊程序。死刑復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大州進行復審核準所遵循的特別審判程序,是其在人民法院內部實行的一種對死刑案件的特別監督程序。應該說刑事訴訟法關于死刑復核 程序的特殊程序性規定體現了立法者對有關死刑案件的特別審慎的態度,有利于貫徹少殺、慎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大老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死刑復核程序怎樣進行
死刑復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查核準所遵循的一種特別審判程序。死刑復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報請對死刑有核準權的人民法院審查核準應遵守的步驟、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種特別的程序。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擾握高人民法院核準。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搏譽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緩銀慶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五十一條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死刑復核程序是什么?
死刑復核程序是: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的應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判處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梁梁兆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橡租,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渣薯。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死刑復核程序
死刑復核程序流程:第一,上報程序。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第二,復核審理。死刑立即執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由三名審判員組成死刑復核合議庭。第三,復核后處理結果分別是:予以核準;不予核準;依法改漏森判;發回重審。
一、死刑復核程序有哪些規定
1、死刑由最高人法院核準:
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經過兩次復核程序]:應當由高級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法院核準。
(1)被告人不上訴/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規定期限內掘掘報請高級法院復核。
【提示】高級法院可以作出兩種復核決定:
①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依法作出裁定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②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提審直接改判/發回重新審判。
(2)被告人提出上訴/檢察院提出抗訴:高級法院終審裁定維持死刑判決的,報請最高法院核準。
2、高級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檢察院不抗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
A、都應當報請最高法院核準:在上訴/抗訴期滿后規定期限內報請最高法院核準。
B、沒有高級法院復核程序。
3、依法應當由最高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法院報請最高法院核準
[關閉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判搜核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死刑復核程序怎樣
死刑復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報請對死刑有核準權的人民法院審查核準應當遵守的步驟、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種特別的程序。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銷咐,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來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橋遲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虧消純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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