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開公司面紗(揭開公司面紗理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釋幾規定了揭開公司面紗?怎么規定的
公司人格否游森認制度,又稱“刺破公司的面紗或“揭開公司面紗”洞寬,指為阻止公司獨立法人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后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包括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對公司的債權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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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神顫畝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揭開法人面紗的理解?????
公司法里的所謂公司面紗,即公司作為法人必須以其全部出資獨立地對其法律行為和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與其股東具有相互獨立的人格,當公司資產不足償付其債務時,法律不能透過公司這層“面紗”要求股東承擔責任。
所謂“刺破公司面紗”,是指在某些情形下,為保護公司之債權人,法院可揭開公司之面紗,否定股東與公司分別獨立之人格,令股東直接負責清償公司債務法律即應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獨立的價值,將維護公司的獨立人格作為一般原則,鼓勵投資者在確保他們對公司債務不承擔個人風險的前提下大膽地對公司投入一定的資金,又不能容忍股東利用公司從事不正當活動,謀取法外利益,將公司人格否認作為公司人格獨立必要而有益的補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張力中,形成和諧的功能互補。
從法律上看,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的權利,不管個案的實際情況如何,至少在理論上股東是公司的最終所有者,享有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他還往往能夠獲得超過其全部投資總額的股息或紅利。
而公司獨立人格——有限責任制的介入則將股東意識到的投資風險限制在其出資額范圍內,并可能將其中一部分轉稼給公司外部的債權人,使股東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風險失去均衡。
相反,債權人作為公司重要外部利害關系人,無權介入公司內部的管理,缺乏保護自己的積極手段。
其在股東僅負有限責任的體制下一旦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虧損,必將蒙受重大損失。
可見,有限責任制注意了對股東的保護,卻對債權人有失公正。
揭開公司面紗法律規定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穗攔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揭開公司面紗立法價值指為阻止公司獨立法人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后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債權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公正、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
股東債權人揭開公司面紗補充公司人格否認原則不是對公司獨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剝奪,也不是對法人制度本身的否定,而是對公司法人人格本質的內涵的嚴格恪守。
公司人格否認原則的效力范圍限于特定法律關系中。
通常公司的獨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認,并不影響到承認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個獨立自主的法人實體。
因此,公司人格否認原則的效力是對人的,而非普遍適蔽族局用的。
適用條件公司設立合法有效,并且已經取得獨立法人人格。
股東濫用對公司的控制權。
股東控制權的濫用,客觀上損害了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客觀表現濫用:法人人格空洞化(公司與其控股股東的財產宏讓混合;公司被控股股東直接控制;一人公司);公司資產不足(資產總額與公司經營的事業的性質及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足);股東強迫公司實施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
你在自己總結下
揭開公司面紗的概念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在大巧纖陸法中稱為“直索(Durchgriff)責任”(王利明:《民商法理論與實踐》 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6年版第544頁。)或“透視”理論。
所謂公司面紗,即公司作為法人必須以其全部出資獨立地對其法律行為和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與其股東具有相互獨立的人格,當公司資產不足償付其債務時,法律不能透過公司這層“面紗”要求股東承擔責任。(沈四寶 王俊:《試論英美法“刺破公司面紗”的孝肢仿法律原則》 載于《經濟貿易大學學報》1992年第4期。)
所謂“刺破公司面紗”,是指在某些情形下,為保護公司之債權人,法院可揭開公司之面紗,否定股東與公司分別獨立之人格,令股東直接負責清償公司債務。(柯菊:《一人公司》 載于《臺大法學論叢》第22卷第2期。)
法律即應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獨立的價值,將維護公司的獨立人格作為一般原則,鼓勵投資者在確保他們對公司債務不承擔個人風險的前提下大膽地對公司投入一定的資金,又不能容忍股東利用公司從事不正當活動,謀取法外利益,將公司人格否認作為公司人格獨立必要而有益的補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張力中,形成和諧的功能互補。(蔡立東:《公司人格否認論》 載于《民商法論叢》第2卷第327頁。)
從法律上看,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的權利,不管個案的實際情況如何,至少在理論上股東是公司的最終所有者,享有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他還往往能夠獲得超過其全部投資總額的股息或紅利。而公司獨立人格——有限責任制的介入則將股東意識到的投資風險限制在其出資額范圍內,并可能將其中一部分轉稼給公司外部的債權人,使股東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風險失去均衡。相反,債權人作為公司重要外部利害關系人,無權介入公司內部的饑弊管理,缺乏保護自己的積極手段。其在股東僅負有限責任的體制下一旦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虧損,必將蒙受重大損失。可見,有限責任制注意了對股東的保護,卻對債權人有失公正。(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325頁。) 有限責任公司債權人利益的這種不公正如果長期堅持下去,將會造成道德公害。(張忠軍:《論公司有限責任制》 載于《寧夏社會科學》1995年第4期第79頁。)
什么是揭開公司法人的面紗?
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控制股東為逃避法律義務或責任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濫用法人資格或股東有限責任待遇、致使債權人利益嚴重受損時,法院或仲裁機構有權責令控制股東直接向公司債權人履行法律義務、承擔法律責任。
公司法人資格否認制度以公司法人資格之存在為前提。公司人格否認制度與股東有限責任制度一張一合,共同構成了現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內容。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一般情況下法缺胡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伏灶攔直接承擔民事責任,但也有例外。
法辯握人是一個組織體,其本身享有的民事權利以及承擔的民事義務,需要通過自然人的行為來實現。作為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行為,將直接對其所代表的法人產生法律后果。
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需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法定代表人必須首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揭開公司面紗
什么是揭開公司的面紗
股東是揭開公司的面紗,公司是擬制的法人,有獨立的財產,對外以自己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背后是股東,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也就是說拆租,股東可以通過公司逃避責任,揭開公司的面紗就是掀開公司這層保護膜,追究股東的責任。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是以營利旅棗兆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巖喚和股份有限公司。它是適應市場經濟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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