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樣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簡單介紹
交通肇事罪的構成條件是什么
一、 交通肇事罪 的構成條件是什么 1、主體——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行為的自然人。 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指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不排除一些非專業交通運輸人員、非正式駕駛人員違反交通法律 法規 造成重大事故的情形。 2、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有罪過。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是出自過失,即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由于疏忽大意而沒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后果。 3、客體——是公共交通運輸安全。 4、客觀方面——是指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困隱或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大損失的行為。 這種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其表現根據 刑法 的規定是不可分割的四個部分: a、必須發生在交通運輸的過程中。 b、必須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c、必須實際發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 d、違法行為和造成的嚴重后果之間必須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系。 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等級 1、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處所謂“發生重大事故”,根據《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 交通肇事 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 超載 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這里應注意兩個問題: (1)司法解釋將財產損失數額限定為“無能力賠償數額”,據此,在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下,不管交通肇事行為造成何種財產損失,只要行為人能夠賠償,則不成立犯罪。有人認為這會造成實質的不公平。但其實,如此規定是有合理性的,首先,在我國刑法中,只有 故意毀壞財物罪 ,過失毀壞財物一般是不構成犯罪的,如此規定攜純也符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其次,如肇事者承擔了賠償責任則使自己承擔了損失,如果仍與未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肇事者一樣定罪處罰,這其實更不公平。 (2)按該《解釋》,對于構成犯罪所要求的“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僅指“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不包括對肇事者本人的財產所造成的損失。 2、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汪伍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 交通事故 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這里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3、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解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逃逸致人死亡” 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于過失,因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 過失犯罪 ,為保持 犯罪構成 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 故意殺人罪 或者 故意傷害罪 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罪可以說是從交通肇事中演變而來的,一般交通肇事造成了嚴重的損害結果,如出現多人死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這個時候被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的可能性就會很大,不過這也不是必然的。所以并非只要交通肇事出現了比較嚴重的損害結果,最終就都會構成交通肇事罪。此時,還要達到規定的 立案 標準,那么才能認定為此罪。

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條件是什么
構成交通肇事罪需要的條件如下:
(1)主體:一般主體
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2)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
(3)主觀方面:過失
主觀要件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4)客觀方面
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氏寬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核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改核伍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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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從事交通運輸和非交通運輸的人員。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是指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同保證交通運輸安全有直接關系的人員,主要包括四類人員:一是直接操縱各種交通運輸工具的人員,如駕駛員;二是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和指揮人員,如列車長、調度員;三是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四是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警察。非交通運輸人員是指除從事交通運輸人員以外的任何人。
(二)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是出于過失,即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由于疏忽大意而沒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后果。這種過失是行為人對所造成的嚴重后攔察果的心理態度,而對于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本身,則可能是明知故犯。
(三)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表現主要分為以下四個不可分割的部分:
1、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交通運輸的過程中。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時空條件。如果事故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以外的空間內,則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2、行為人必須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簡腔茄。行為人在交通運輸中如果沒有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即使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也不構成本罪。所謂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指國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保障交通運輸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種行政法規、規定,包括圓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保障交通運輸安全運營的各種規范性文件。
3、必須實際發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行為人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未造成上述法定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
4、行為人的違章行為和造成的嚴重后果之間必須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系。如果違章行為和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則不構成本罪。
(四)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交通肇事罪在客觀上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侵害,其行為實質是對公共安全的侵害。
根據刑法規定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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