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判決(死刑判決流程)
判處死刑是什么意思
判處死刑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處罰最嚴厲的刑罰。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生命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判處死刑并不代表立即執行。死刑分為死刑并緩期2年執行(死緩),與死刑并立即執行兩種死刑判決。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盡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時保有死刑的局凳國家中,一般來說,“謀殺態臘坦”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帆桐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審判決死刑后多久執行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以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死刑為例:在死刑的判決宣告以后,自犯罪分子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日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判決宣告到犯罪分子收到判決書的時間是五日。因此死刑犯實際上有十五日的上訴期,但如果死刑犯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話;上訴期滿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死刑判決的法院會把相關的材料上報至上一級人民法院。在收到中級人民法院的材料后,高級人民法院需要進行審查。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正確,程序合法的情況下,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請核準的裁定,這個期限法律上沒有限制。最高人民法院收到材料,會再次對全案進行審查。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正確,程序合法的;作出核準的裁定,并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署死刑執行的命令。銷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死刑執行命令,逐級送達至執行死刑的法院。在收到死刑執行命令后七日內,由該法院執行死刑。如果該死刑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作出的,則應立即執行,不用經過如此之多的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余賀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五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豎斗派百五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死刑判決書是什么?
死刑是刑法中的一個刑罰性名詞,所謂死刑顧名思義就是執行機關通過合法的法律途徑剝奪某個死刑犯生命權利和政治權利的一種執法方式;死刑又分為注射式死刑和槍決式死刑兩種,其中槍決式死刑也就是俗稱的槍斃!
死刑當然具有刑法所賦予的法律強制性,但是死刑也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兩種不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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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死刑立即執行:主要梁顫針對那些具有嚴重犯罪行為并且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極大,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必須對其執行死刑的罪犯;這樣的罪犯一般會在法院宣判后很短時間內立即執行死刑判決。
第二種:死刑緩期執行:主要針對那些犯罪行相對為較輕且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也相對較小但是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也需要執行死刑的罪犯;這樣的罪犯一般會先被判處死刑然后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從中得到一個緩刑期,有的罪犯會在緩刑期滿后被執行死刑,有的罪犯則會被執行機關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將其死刑轉化為無期徒刑或者通過正常的法律程序轉獲得減刑化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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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由死刑通過司法途徑轉化為無期徒刑或者是有期徒刑的主要針對那些被執行死刑前具有法律所認可的重大立功表現并且符合減刑條件,或者是被執行死刑前具有符合法律所認可的其他減刑條件的死刑罪犯。
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大多數一般都會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當然也有極少數會被剝奪政治權利一段時間,當然這個剝奪政治權利的橡碧敗具體時間長短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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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有冤情不服死刑判決,可以在死刑判決下達后的一定期限內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請求上級法院詳細查明如果真的是判決有誤上級法院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改變原有慧襪判決的;如果經上級法院詳細查明證實判決真實無誤上級法院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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