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的簡單介紹
彩禮是不是女方個人財產?
一、彩禮屬于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1、彩禮應當屬于女方個人財產。所謂的彩禮,是想要通過結婚的男女雙方確立婚約、根據當地風俗習慣,由男方給付女方或女方家一定數額的財物,一般包括禮金或首飾等較為貴重的物品。作為婚約或婚姻成立的標志和目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方的財產。
二、哪些情況不予返還結婚彩禮
不予返還結婚彩禮如下: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首先要求“確已”用于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借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于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并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彩禮屬于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彩禮應當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彩禮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而且彩禮是婚前給付的,所以屬于女方的婚前財產。結婚后,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應當歸個人所有,離婚時,符合法定情形的,男方還可以向女方要求給付的彩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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