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措施是什么意思(留置措施是什么意思)
監察留置是什么意思啊
監察留置是指經監察機關批準將被調查人留在監察機關繼續查問的行為。監察法實質是反腐敗國家立法,反腐敗所針對的職務犯罪也與普通刑事犯罪不同,必須充分考慮反腐碧答李敗、懲治職務犯罪的特殊性。
【法律依據】
《監察法》第悔遲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舉畢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留置措施的性質
法律分析:留置措施同刑事訴咐亂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相比較而言是存在區別的,該措施主要來源于此前的“雙規”政策,但又與“雙規”政策存在差異。留置措施是監察機關針對被留置人所采取的隔離審查措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監察機關經過批準在特定場所內對被留置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對被留置人進行案件的詢問調查。被留置人必須配合監察機關的調查接受監察機關的詢問。故針對留置措施的性質而言,其屬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部分學者認為留置措施應當屬于行政強制措施,部分學者認為應當屬于刑事強制措施。部分學者認定應當單獨定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衡讓檔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滑碧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采取留置措施是什么意思?
留置措施是以前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沒有采用的慣用措施,是與調查人員人身自由相關的嚴厲措施,可以采取拘留措施的有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的回答者、涉嫌行賄犯罪或共同職務犯罪的相關人士等。被調查者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掌握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和證據,仍存在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
一、留置措施注意事項
審問人的拘留時間從帶族腔入公安機關開始不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到48小時,并要留下審問記錄。對批準繼續審問,應立即通知其家屬或所在地。不批準繼續審問的人應立即釋放被檢人。通過持續審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檢者,如果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患者強制措施,應在全額規定期間做出決定。
二、法律規定
《監察法》第43條監察機關采取吸引措施,應由監察機關領導集體研究決定。設立地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申辦措施時,應報上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審計機關采取申辦措施時,應向國家審計委員會申報。能執行申辦措施往往符合相關情況。如果當事人采取拘留措施后覺得不公平,自己沒有犯罪自然也會解除。(喬治伯納德肖,)可以采取吸引措施的情況和具體要求,想詳細了解和支持的人可以在網上咨詢華律網律師。
監察機關應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和休息,并提供醫療服務。審問應合理安排審問時間和時間,審訊記錄應由被審問者閱讀后簽名。申辦時間薯或不能超過3個月。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采取申辦措施的數穗伍監察機關可以延長一次上級監察機關的批準,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是什么意思
留置與雙規同是對公職人員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取證的強制措施,在形式上基本相同,區別在于留置權是合并政府監察局和檢察自偵案件部門的監察委員會而不是紀委,這在法定程序上比紀委雙規更嚴謹;留置時間上與拘留、逮捕相仿,比雙規有局限性;留置地點也不同,立案前和雙規一樣指定居所,立案后就要轉拘留所。上述種種改變,賦予了留置在程序上的合法性,更具法治精神和保護人權。
擴展資料:
“留置”措施,這是以前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并沒有采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
眾所周知,以前,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也就是俗稱的“雙指”;檢察機關可以對職務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現在,監察委員會的十二項措施中,拘留、逮捕均已不復存在。
《監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采取強制措施”。至于紀委的“雙規”措施,十九大報告指出“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雙指”,則因《監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廢止《行政監察法》而不復存在。
由于留置不屬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羈押措施,適用對象既可能是違法違紀的,也可能是構成職務犯罪的人員。從以往查處腐敗案件的規律來看,放在“雙規”“雙指”場所更有利于案件的快速突破,特別是對于賄賂類相對依賴口供的案件。留置是在24小時監控下,從留置的第一分鐘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鐘都處在監控之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世仿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實踐中,一是,原來紀委辦理黨員紀律審查的場所,也叫“兩規”場所,現在繼續運用為留置場所。國家監察委成立后,會有四級監察委,市級以上有“兩規”場所,縣以下就沒有。
所以,我們采取了另一個辦法:縣以下采用留置措施的,可以放拍返雹襲帆到市一級的留置場所去留置。二是,把公安機關管理的看守所里的部分設施進行改造,成為留置場所。開辟成留置專區后,不再是看守所。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留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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